本網站法律源地提供相當多自由軟體授權與法律的資訊,歡迎您閱讀這些資訊。
若是只有單純地使用自由軟體,通常您並沒有甚麼義務需要負擔,但若想要再次散布這個軟體的話,那就有一些規定必須要注意。
散布軟體的規定在每份授權條款中都不一樣,這裡只針對常見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進行概略說明,若您散布的程式採用這裡未提及的授權條款,請注意其中的規定很可能與這裡的說明不一樣,您可以參閱法政中心各授權條款的中文介紹,或來信鑄造場詢問。
一般來說,自由軟體的授權條款都會要求您必須保留軟體裏面的各種標示或說明,因此您若只是單純將軟體燒成光碟給朋友,或者是幫朋友安裝這個自由軟體,並不會更動到這些標示或說明,就不會違反授權條款的相關規定。
GPL-2.0、GPL-3.0、LGPL-2.1、LGPL-3.0、MPL、CPL-1.0、EPL-1.0 以及 CDDL 等條款規定,散布軟體的時候必須提供原始碼,也就是您雖然可以直接將程式目的碼給朋友,或者幫朋友將軟體安裝到電腦上,但是當這位朋友向您索取這個軟體的原始碼時,您必須要讓這位朋友可以拿到原始碼。讓這位朋友拿到原始碼的方式很多,每份條款規定也有些不盡相同,重點在於,您一定要讓朋友知道他有索取原始碼的權利,而您也有提供原始碼的管道,例如:放在網路上,由您的朋友自行上網下載;燒在光碟上,寄給您的朋友等等。
但是像 BSD、MIT、Apache-2.0 這些條款,卻並未這樣要求,對於採用這些條款授權的自由軟體,在是否提供原始碼這一點上,您有較大的選擇空間。
一些授權條款特別規定,無論您是以目的碼或原始碼的形式來散布軟體,都必須要將授權條款的文字內容一併附上給拿到軟體之人。GPL-2.0、GPL-3.0、 LGPL-2.1 與 LGPL-3.0 對此均有明文規定。
這項義務規定的實踐並不困難,當您將手上的自由軟體原封不動地散布給他人的話,通常裏面就包含了授權條款的原文內容。若您在軟體中找不到授權條款的文字內容,鑄造場建議您自行加上!這樣有助於之後拿到自由軟體的人更清楚容易地知道軟體的授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