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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用 從 Red Hat 變更 RHEL 釋出方式來探討 GPL 對原始碼範圍的定義

從 Red Hat 變更 RHEL 釋出方式來探討 GPL 對原始碼範圍的定義

筆者發現台灣目前多數開發者及公司,對於 GPL 授權原始碼的定義範圍不甚清楚,結果導致商業模式的情勢錯估,在極端的狀況下,有時後果甚至反而比完全不採用自由/開放源碼軟體進行產品開發的商業策略還要糟。有鑑於此、在本篇文章中,我們可以從 Red Hat 去年 11 月釋出的 RHEL 6 (Red Hat Enterprise Linux 6) 一例中,進行自由/開放源碼軟體商業模式的初步探討,並一窺軟體社群對於 GPL 原始碼範圍寬嚴有別的認知態度。


成功的自由/開放源碼軟體商業模式

根據市場研究機構 Gartner 於 2011 年 4 月 28 日的研究數據顯示,Red Hat 在 2010 年的營收達到 6.1 億美元,比 2009 年還高了 18 個百分點。這無疑地證明了 Red Hat 在採用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的企業裡,是在商業營利模式上發展良好的一個成功範例。Red Hat 的營利模式主要靠的是訂閱模式 (Subscription Business Model),也就是說,讓使用者向其購買技術支援、客製化需求與自動化的穩定升級服務等等,來獲取利潤。細部來說,這些服務方式又劃分為電話支援 (Phone Support)、網頁支援 (Web Support) 及事件處理上的持續支援 (Unlimited Incidents)。

然而、成功的案例往往會吸引其他的競爭對手搶食利益的大餅,Red Hat 歷史上的競爭對手中,包括過去同樣善用自由/開放源碼進行商業服務的 Novell(已於 2010 年 11 月 23 日被 Attachmate 公司收購)。因此,為了在此高度競爭的環境下保持獲利,Red Hat 與 Novell 等公司,不約而同地投入了大量的人力,透過主動貢獻相關自由/開放源碼軟體原始碼的方式,以商業模式驅動的態度、將這些程式碼回饋給社群夥伴進行研究和開發。也正因為如此,可以說 RHEL 的成功,有很大一部份是奠基於自由/開放源碼軟體,透過企業團隊與社群夥伴的良性互動,提昇了 RHEL 在執行效能與穩定性方面的表現。而按照 GPL 授權條款的要求,Red Hat 相關的程式改作也必須提供原始碼,並且同樣依照 GPL 律定的授權方式釋出,這當中亦包括了 Linux Kernel 方面的改作。

這樣的雙向回饋系統(社群、商業模式雙贏),初期促進了 CentOS 及 Scientific Linux 發行套件的誕生。這些發行套件直接取用了 Red Hat 釋出的原始碼,並將其中屬於 Red Hat 公司本身著作權的軟體去除後,再重新編譯、整理,最後再行對外散布。就筆者所知,RHEL 中完全屬於 Red Hat 著作之軟體並不多(因為基於 GPL 的互惠性原則,高度相依於 GPL 授權元件的軟體,在後續散布時也必須同樣以 GPL 進行授權。),因此即使在 CentOS 及 Scientific Linux 在去除掉這些程式碼後,仍然保有絕大多數 RHEL 的功能。雖然從表面上來看,CentOS 及 Scientific Linux 這種透過少量自我努力,卻可以贏得多數 RHEL 既成成果的方式,似乎對於 Red Hat 的持續獲利會有某種程度的影響,但其實實際上的效果有限,主因是 CentOS 及 Scientific Linux 兩者皆為社群驅動的發行版本,非屬於營利公司推行的商業版本,所以就市場利益的競合上對 Red Hat 尚無太大的影響。

然而、真正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的不是別人,正是 Red Hat 在商業服務上的長期合作伙伴-Oracle。Oracle 試圖改作 RHEL,並重新發行了屬於自己的 Unbreakable Enterprise Kernel。Oracle 對外宣稱 Unbreakable Enterprise Kernel 完全相容於 RHEL、但執行效能更快,並且對於 Oracle 其他軟體服務方案的支援亦更好。從道德層面來說 Oracle 的作法不無爭議,但從 GPL 授權條款方面來看,其對於 RHEL 中以 GPL 授權的部份,確實具有合法的改作以及再散布的權利。那麼、面對 Oracle 這樣來勢洶洶的直接挑戰與威脅,Red Hat 就一個營利公司的本位,亦不得不調整作法,設立出新版原始碼釋出的「保護政策」。在 RHEL 5 以前,Red Hat 對於 Linux Kernel 相關的原始碼皆是採用獨立原始碼修正 (Diff Patch) 的方式釋出,此種方式的好處,是讓開發者可以方便知道該改作的功能、目的及範圍,所以、對於像 Oracle 這種搭便車 (Free Rider) 的商業公司,也可以很方便的得知哪部分是他想要的,哪部分是他所不需要的,很快的就可以根據 RHEL 這些程式原始碼,重新改作散布其自己的商業發行版本。

於是在商業模式受到 Oracle 刻意衝擊之後,Red Hat 從 RHEL 6 開始,採用了較不便利後手修改的「保護政策」,其將 Linux Kernel 相關的原始碼改採「完整源碼」的方式釋出,不再延用原始碼修正 (Diff Patch) 的作法,也不再以獨立修正的檔案呈現。這樣的方式雖然令搭便車的人不再方便利用,但也同時讓社群開發者難以快速得知 RHEL 新版本的改作功能、目的及範圍!

讀者有興趣的話,可以參照下列的方法來自行感受 RHEL 5 與 RHEL 6 前後的差異。

首先下載 RHEL 5 的 Linux Kernel 原始碼包,下載位址於 https://ftp.redhat.com/pub/redhat/linux/enterprise/5Server/en/os/SRPMS/kernel-2.6.18-92.el5.src.rpm

及 RHEL 6 的 Linux Kernel 原始碼包,下載位址於 https://ftp.redhat.com/pub/redhat/linux/enterprise/6Server/en/os/SRPMS/kernel-2.6.32-71.el6.src.rpm

在 Linux/BSD 下解開此兩個檔案還需要額外安裝 rpm2cpio 軟體,在 Debian/Ubuntu 的讀者,可以使用 apt-get 或 Synaptic 圖形化的安裝介面,下述範例為使用 apt-get 指令列的安裝方式:


▲ 圖1 以 apt-get 指令在 Debian/Ubuntu下安裝 rpm2cpio

安裝完成後,可以直接對該兩個 Linux Kernel 原始碼包解壓縮。


▲ 圖2 輸入指令解壓縮 Linux Kernel 的原始碼

解壓縮完成後,即可看到兩者的差異,例如 RHEL 5 的 Linux Kernel 原始碼包資料夾解壓縮後顯示如下。


▲ 圖3 RHEL 5 的 Linux Kernel 原始碼包解壓後顯示圖

這是 RHEL 6 的 Linux Kernel 原始碼包資料夾,


▲ 圖4 RHEL 6 的 Linux Kernel 原始碼包解壓後顯示圖

其中的 linux-2.6.32-71.el6.tar.bz2 就是之前稱的「完整源碼」,對這個檔案再次解壓縮後,呈現為以下的圖示。


▲ 圖5 RHEL 6 內 Linux Kernel 「完整源碼」解壓後目錄結構顯示圖


從 RHEL 6 的保護政策探究軟體社群對於 GPL 原始碼範圍的認知態度

不可諱言的,許多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的社群開發者,對於 Red Hat 改採的「原始碼保護政策」不滿,認為這樣的行為違反了 GPL-2.0 授權條款對於原始碼範圍的要求。然而、是否這樣的行為嚴格違反了 GPL-2.0 定義範圍,其實不同的評論者有著寬嚴不同的解釋與看法,因為在 GPL-2.0 授權條款中對於原始碼的定義為:

"The source code for a work means the preferred form of the work for making modifications to it."

這中間存在一個爭議點,那就是對於何謂 "Preferred Form" 的定義界限,產生了「一個條款,各自解讀」的情形。根據多數軟體社群開發者的認知(其中包含 Linux Kernel 的主要貢獻者們),RHEL 6 這種只給最終原始碼的方式,可以說仍是一種「混淆式 (Obfuscated)」的散布,並不能夠完全符合 GPL-2.0 條款裡關於 "Preferred Form" 一詞的定義。然而、就文義解釋來說,GPL-2.0 授權條款對於 "Preferred Form" 也沒有更多的描述與更清楚的補充定義,所以在法律論理上,這個爭議仍然處於不易輕易辨別的灰色地帶。因為即使 RHEL 6 只給使用者最終一體呈現的「完整源碼」,但在實質上並不完全妨礙其他人接續改作與散布 - "Making Modifications",只是與之前 RHEL 5 的釋出方式相較,變得沒有往常那般方便與直覺。

從這裡還可以延伸討論另一個有趣的問題,那就是若原始碼經由「混淆器 (Obfuscator)」混淆後再行散布,是否也依然符合 GPL-2.0 授權條款對於原始碼的要求呢?這個問題其實也是台灣許多公司或開發者早期認為可行的方法之一,然後、從這幾年層出不窮的案例來看,刻意混淆 GPL 授權程式碼的行為,其實並不能夠在 GPL-2.0 條款的文義解釋上站得住腳。

首先,經過「混淆器」的程式原始碼,一定會讓程式開發者難以辨識,而既然連程式開發者都難以辨識這些程式碼,那麼當然它不會被認定為是符合 GPL-2.0 定義範圍的 "Preferred Form",因為程式碼在這樣的狀態下,程式設計師根本無從改作 - "Making Modifications"。

例如以下這個經由混淆器處理過後的範例:

static  int  g1lF4=(0x1684+2625-0x20c1);void  zls_R(const  char*DI9U1,const  char*
I9N5k){fQypt((0x139+8656-0x2306),DI9U1,I9N5k);
}void  fQypt(int  jcYPq,const  char*DI9U1,const  char*I9N5k){char  kQy2g[
(0x99c+5415-0x16f3)];T6tLr  lnZ32=tPnbJ(GWScy);fr2Mc(kQy2g,sizeof(kQy2g),
"\x25\x73\x3a\x20\x6c\x65\x76\x65\x6c\x20\x25\x64\x20\x61\x74"
"\x20\x25\x73\x3a\x20\x25\x73",AaJDs(&lnZ32),jcYPq,DI9U1,I9N5k);if(jcYPq>=g1lF4)
Xz_15.tB_We(kQy2g);oIk3S.tB_We(kQy2g);}

上述的例子讓一般程式設計師難以直覺認知這段程式該怎麼改作,從何改作,因為程式原始碼在解釋上,就是讓程式開發者了解並據以後續修改程式的最佳格式,透過混淆器的遮蔽,上述 GPL-2.0 條款對原始碼的定義與內涵完全都消失了。當然,如果大部分的程式設計師可以很直覺的改作上述混淆過的程式,那麼也許混淆者還可以試著主張這仍然是個符合 "Preferred Form" 定義的程式原始碼;但若是多數的程式開發者都持反對意見,那麼這類的混淆行為就很明顯是不符合 GPL-2.0 的相關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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