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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觀念 商業應用模式

法律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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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應用模式

自由軟體的英文字源 "Free" 常給一般人「免費」的誤解,但其實自由軟體並不反商,其雖多設有「不收取授權金」的規約,是在開放分享精神的影響下,希冀軟體程式能得到多數人最大程度的利用,不致使被授權人窘於高額軟體授權金而無法自由的使用及研究,但除此之外,自由軟體開放共享的理念與營利收費機制並無本質上的衝突。

惠普科技 (Hewlett-Packard Development Company, HP) Linux 部門的副總裁 Martin Fink 所著《The business and economics of Linux and open source》一書,將其多年觀察所得的自由軟體商業模式分為七類,筆者將其簡化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將授權金營收完全轉換為服務性收費模式,第二類是以軟體加值的概念促進硬體的銷售,而第三類則是兼採自由及傳統方法的雙重授權模式。

 

一、服務性收費模式

此類模式的商業基礎,在於將出售物品轉為出售服務,如同律師並非出賣法律,而是出賣其法律服務,而美語教學亦非出賣美語,乃是出賣其教學服務。舉實例來說,Red Hat、Novell SuSE、Mandriva 都是有名的自由軟體商業服務公司,其早期提供特定版本的 Linux 作業系統封包販售,近年已轉將收費項目深化於軟體應用諮商及支援服務如人才訓練課程等,亦由此獲得豐厚的固定營收。

 

二、嵌入式硬體販售模式

自由軟體的商業化模式亦可表現於節省產品製作成本,或是增進產品效能以擴大銷售競爭力方面,以手機大廠 Nokia、Motorola 為例,其近年著手佈局於自由軟體相關的嵌入式 (Embedded) 運用態式十分積極,因自由軟體必然具有開放原始碼的特性,故能客製化 (Customized) 大幅提升軟硬體之間的契合度及穩定性,並因自由軟體多具有免徵軟體授權金的特性,進一步還能夠降低產品製作成本。

 

三、雙重授權模式

所謂的雙重授權模式 (Dual Licensing Mode) 意指,軟體程式在散布時兼採自由軟體授權條款及傳統的商業授權條款併行釋出,使用者可視需求選擇無償釋出的自由軟體授權版本,或是付費使用其商業授權版本,雙重授權模式的優勢,在於其可將不同立場的各方利益調配得宜,其運作上的成功案例、一般可舉瑞典的 MySQL AB 及挪威的 Trolltech 公司做為代表:對商業模式的企業消費者而言,其樂於支付授權費用取得軟體的商業授權,故其後程式修改即毋須回應一般自由軟體授權條款會帶來的拘束,如開放原始碼的要求等;而對於無償取得的網路社群而言,其得以透過自由軟體授權條款取得「完整版本」的軟體;而對於程式的原始著作權利人而言,其透過商業授權取得固定的授權金營收,而無償取得軟體的網路社群亦會持續透過網路論壇,幫助其進行軟體的除錯 (Debug) 及改版的工作,可說是三方不同立場卻互蒙其利。

目前、以我國的產業環境論,雙重授權模式較無可預期,因企業欲運用雙重授權模式有其前提要件,其一、軟體著作權人須獨占此軟體的著作權利,其二、軟體品質、口碑及市佔率皆須達於一定規模方有施行條件,此可列為我國自由軟體產業發展的長期計畫;但以現階段論、自由軟體產業的推動發展應著力於服務性收費及嵌入式硬體加值模式。因我國傳統產業結構中小企業林立,許多公司並無力耗費過高成本在管理系統建制上,如可透過自由軟體為中小企業建立量身訂作、簡單合用的管理系統,則此方面的服務費用收取可期;而在資訊產業方面,我國亦以硬體製作、代工佔最大比率,如能善用自由軟體於嵌入式硬體方面的加值空間,依其低取得成本、高客製化的特性,亦可有效增進國內產業的整體競爭力。

 

【參考資料】

  1. Martin Fink, The Business and Economics of Linux and Open source, Prentice Hall PTR (2003).
  2. 林誠夏,自由軟體的商業應用模式(上)-概念篇,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81期。
  3. 林誠夏,自由軟體的商業應用模式(下)-雙重授權篇,開放鑄造場電子報第83期。




分類: 基本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