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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觀念 法律特性

法律源地

本網站法律源地提供相當多自由軟體授權與法律的資訊,歡迎您閱讀這些資訊。

 

法律特性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目前一個被稱為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的程式或軟體,大多具有下面的法律特性:

一、不收取授權金;
二、特定著作權權利被授與出去;
三、授權對象不特定;
四、授權地域不特定;
五、非專屬授權;
六、不附隨擔保或保證。

 

一、不收取授權金

不收取授權金是自由/開放源碼軟體與專屬軟體 (proprietary software) 最大的分野所在,而這裡的授權金不單指著作權的授權金,還包括了專利授權金,只要名目是「授權金」的費用,都不會被收取。相對於許多收取高額授權金的程式,許多人自然會因為費用的因素而樂於利用自由/開放源碼軟體。

 

二、特定著作權權利被授與出去

在不收取授權金的基礎上,軟體著作權人免費地將使用、重製、散布以及修改程式的權利授與出去。商業利用或販售屬於授權範圍內,因此任何人也可以將自由/開放源碼軟體進行商業化利用與販售,只要這些行為不違反程式的授權內容就可以。

為了要使用、重製與散布程式,被授權人只需要有程式的目的碼就可以了,但若為了要修改程式,被授權人就必須要有程式原始碼,因此大部分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的原始碼都有管道可以取得。因此,一般人所認識的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第二大特點:開放原始碼,從法律的層面來看,其實只是為了實現修改權所必須採取的行為,否則被授權人無法修改程式。

在此必須附帶說明:一般常聽到「開放原始碼」的文字描述,並不完全正確。如前面所述,提供/拿到原始碼的目的是為了實現修改權,而擁有修改權者是指拿到程式之人,所以有權利索取原始碼的人是拿到程式之人,而提供原始碼的對象也是這個人,被授權人再次散布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的時候,並沒有義務將原始碼公開給所有人,比較正確的用詞應該是「提供原始碼」。但是目前網際網路發達,將原始碼置於網路供人下載是個相當便利的管道,因此感覺起來,好像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的原始碼都是可以公開取得的,再加上英文常見 ”open source” 這樣的用詞,許多人就使用「開放原始碼」這樣的描述文字。

 

三、授權對象不特定

這樣的特性是指:任何一個人、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都可以依照授權內容來利用程式,並沒有限制必須具備什麼樣的身分條件才可以利用程式。

 

四、授權地域不特定

與前一個特性類似:在任何地域均可以依照授權內容來利用程式,並沒有限制在特定地域內才可以利用程式。這項特性在現行網路傳輸發達的時代具有特別的意義,因為目前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的主要散布方式,就是透過網路下載,唯有不限制授權地域,自由/開放源碼軟體才可以輕易地透過網路來散布。

 

五、非專屬授權

這項特性對於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的商業化有相當程度的正面影響,因為非專屬授權讓程式可以雙重授權,而雙重授權則是一些重要自由/開放源碼軟體公司的商業運作模式。

「非專屬授權」這個概念與「專屬授權」相對立。簡單來說,專屬授權是指,一項權利一旦授與給一位被授權人之後,相同內容不得再授權給第二位,這位被授權人專屬擁有利用這項授權權利。相反地,非專屬授權就是指,權利人並未將權利專屬授權給任何對象,相同的權利內容他還可以再授權給他人。非專屬授權在業界運用相當頻繁,例如一部電影的戲院上映權利,可以將臺灣地區的戲院上映權非專屬授權給 A 公司,香港地區的則非專屬授權給 B 公司,若一開始就將規定將全球的戲院上映權專屬授權給 A 公司,這部電影香港地區的戲院上映權自然就無法再授權給 B 公司。

一些公司運用自由/開放源碼軟體這樣的授權特性,將自行開發、著作權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的軟體以雙重授權來運用:一方面透過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的條款將程式授權出去,吸取社群的開發與修改意見,改良程式;另一方面透過商業授權條款,以收取授權金的方式將程式授權給商業公司或學校等組織利用。這樣的運作模式,可以透過廣大的社群成員來改良程式,同時也可以賺取授權金。目前採用這種方式運作知名的商業公司有 Trolltech 與 MySQL(註一)。

 

六、不附隨擔保或保證

自由/開放源碼軟體不附隨有任何的擔保或是保證,也就是說因為使用自由/開放源碼軟體而產生的所有損失或法律責任,必須由被授權人自行承擔。例如因為程式品質不佳導致資料遺失,或者有人指控被授權人所使用的自由/開放源碼軟體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這些損失與法律責任風險都由被授權人自己承擔,並無法像程式的著作權人或者前一手來請求賠償。不過,若是有人願意提供擔保或保證,並提出承諾的話,當然可以依據承諾的內容向擔保人或保證人求償。

這種不附隨擔保或保證的特色背後代表的是一種利益平衡的觀念:因為著作權人未收取權利金、未蒙利益,所以就不需要負責任。不過這裡所謂的不付責任,當然是在法律規範的限度之內,若是法律有特別的規定,這時候著作權人或是再次散布程式的被授權人當然必須依照法律負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註二)。

以上所敘述的特性乃是原則,並不代表所有自由/開放源碼軟體授權條款均具備上面六項特性。此外,有些條款允許被授權人再次散布程式的時候可以自由採用授權內容,並不一定要與原授權條款一樣或相容,例如採用 BSD、MIT 散佈的程式,被授權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自由運用程式,例如可以收取授權金的方式來散布程式,或者不提供原始碼給拿到程式之人,所以一個屬於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的程式,在散布過程中有可能喪失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的特性。不過無論如何,當然還是要看程式所適用授權條款的實際內容如何。

 

註一:有關這方面進一步的介紹請見:林誠夏,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的商業運用模式(下)-雙重授權篇,自由/開放源碼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 83 期

註二:關於此點進一步討論請參見:林誠夏,授權條款中免責聲明的法律意義,自由/開放源碼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 3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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