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zilla Public License 1.1 (MPL)
建立日期 2006-10-05 04:02 最近更新在 2012-04-23 13:40
作者是 葛冬梅 Florence T.M. Ko
MPL 原文內容請點這裡瀏覽。
一、概覽
MPL 是網景公司 (Netscape) 於一九九八年為其所發起的自由/開放源碼瀏覽器 Mozilla 開發計畫所撰寫的授權條款。身為商業公司,網景公司在授權政策上考量到許多的因素,這樣的背景造就了 MPL 相當周嚴的授權架構,也因此 MPL 授權架構成為許多後來授權條款的範本。
二、運用現況
目前在採用 MPL 做為授權條款的有 Mozilla Firefox、Bugzilla、Mozilla Thunderbird、Compiere、Zimbra Collaboration Suite 以及 SugarCRM 等較著名的軟體,而在 Freshmeat 上採用 MPL 授權的專案約 300 多個 (https://freshmeat.net/browse/14/),與其他 OSI 的授權條款相比較下,約為排名第七常用的 OSI 授權條款。
三、權利義務
(一)被授權人權利
MPL 中規定的授權人有二:一為程式的原始著作權人,一為程式的貢獻者。MPL 的授權人將除了商標權以外的智慧財產權均授與給被授權人,只要這些智慧財產權是授權人可以合法授權出去。各智慧財產權的細部授權內容如下:
- 除了專利權與商標權以外的智慧財產權:被授權人可以使用、重製、修改、播放、展示、再授權以及散布程式的原始碼或修改部份的一部分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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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被授權人可以製造、代工、使用、銷售、為銷售而提出要約以及處置程式的原始碼或修改部份的一部分或全部。此外,針對程式著作權人所散布出來的的最初程式碼 (Original Code),被授權人還有應用之權利。
除了可以使用上述的智慧財產權權利外,被授權人可以為程式的執行形式選擇非 MPL 條款來授權,不過這個非 MPL 條款的內容必須不違背 MPL,並且不可以嘗試去限制或改變到MPL 所賦與程式原始碼收受者的權利。
此外,被授權人可以將 MPL 程式碼與其他程式碼結合在一起,成為一個「廣義著作 (Larger Work)」,即使這個廣義著作中的其他程式碼並非適用 MPL 授權也可以,只要被授權人依照 MPL 規定遵行義務即可。
(二)被授權人義務
被授權人散布程式的時候必須遵授下列規定:
- 修改版本必需要繼續適用 MPL。
- 被授權人無論散布程式的原始版本或修改版本,均必須要提供後續的收受者程式原始碼。
- 必須在修改版本中附加一個檔案說明你修改了程式以及修改日期。
- 被授權人可以修改 MPL 程式,其貢獻部份所涉及的智慧財產權,在最理想的狀況下,這位被授權人本身就是智慧財產權人,或者至少是合法有權利可以這樣運用的人。但也有可能情況並非如此。為了要讓收受者可以合法、不侵權地使用這個修改版本,就必須要取得他人的授權,此時被授權人必須在一個名為 "LEGAL" 的文字檔中說明這種情況以及相關資訊,應說明的資訊包括可能的授權聲明範圍、有權授權者是誰以及如何聯絡等,讓收受者可以聯絡上有權授權者,以取得合法授權,使用程式。
- 必須在每一個原始碼檔案中置入一份 MPL 所規定的簡短制式聲明 (Exhibit A),透過這個制式聲明收受者可以了解這個原始碼檔案的原始開發者是誰、授權條款為何、是否可以改用其他的條款來授權這個檔案以及之前的貢獻者有那些人等資訊。
- 被授權人在散布程式可執行形式的時候,必須要遵守以上所列五項要求,並且必須隨程式置入一份聲明,讓收受者知道如何取得程式的原始碼。
四、其他重要內容
- 他人可以修改 MPL 條款的文字內容。
- 跟 GPL 一樣,MPL 軟體程式的修改版本必須要採用 MPL 作為授權條款,不過 MPL 比 GPL 來的有彈性,因為程式的原始著作權人可以指定特定的程式碼適用某些特定的非 MPL 授權條款,而被授權人則有最後的決定權,針對這些特定程式碼,被授權人可以繼續適用 MPL 來當做散布的授權條款,也可以自特定非 MPL 授權條款中選擇一份來適用。
- 若被授權人提起訴訟,宣稱程式原始開發者或貢獻者的程式侵犯任何一項專利權,MPL 規定有一定的處理程序,原始開發者或貢獻者可以依照這些程序處理,要求該提起訴訟的被授權人撤銷控訴或是支付授權金,否則原有的著作與專利授權將會終止。
- MPL 的準據法為美國加州法。而一旦發生 MPL 程式相關的訴訟,若其中一方當事人為美國公民或是在美國登記設立的團體,此時訴訟管轄法院為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 (Federal Courts of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五、注意事項
若本國人欲採用 MPL 來做為程式的授權條款,可以將 MPL 中的準據法與管轄法院規定稍事修改後,再適用到程式上,以避免未來真的發生法律糾紛,必適用美國加州法以及到加州法院訴訟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