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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 的起草者為史托曼 (Richard Stallman),他認為軟體使用者有執行、研究、改良以及回饋開發社群的四大自由,並且開始進行「GNU 計畫」,以開發一套實現四大自由的作業系統。 為了讓這樣的理念可以真正產生法律效力,史托曼首先設計一套不同於當時既有的軟體授權機制 "copyleft",並且據此草擬 GPL 授權條款,以為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權文件,GNU 計劃下的軟體程式也因此大多採用 GPL。
GPL 第一版發佈於一九八九年,第二版則是在一九九一年,並且沿用至今。GPL 目前的著作權人-「自由軟體基金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已經公佈第三版草案內容,預計經過一年的意見收集程序,於二00七年初將會公佈正式定稿的 GPL 第三版內容。
目前許多知名的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程式均採用 GPL 作為授權條款,包括:Linux、MySQL、Gaim、Samba、LAME、gcc、Qt、Ethereal 等等,而根據 Freshmeat 網站上的統計 (
https://freshmeat.net/stats/#license) 顯示,使用 GPL 的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程式遠遠超越使用其他授權條款的軟體程式。
以下列出 GPL 對於被授權人權利義務的重要規定。這些內容的目的在於協助您了解 GPL,因此並未包含所有細部規定,若您需要更詳細的資訊,必須自行閱讀 GPL 原文內容,或者尋求其他的諮詢。
(一)被授權人權利
GPL 授與任何一位被授權人下列權利:
(二)被授權人義務
這裡的義務大多與上述的權利有關連,也就是被授權人在行使 GPL 所賦與權利的同時,必須要遵守下列義務,一旦違反,所有 GPL 授與被授權人的權利將會自動終止:
1、散布原始版本時
被授權人在散布 GPL 程式原始碼時,必須要履行下列義務:
2、散布修改版本時
被授權人將程式修改後,將此修改版本的原始碼散布出去,此時除了必須要符合上述的三項要件外,還必須要做到下列三項要求:
3、散布目的碼時
無論是原始版本或修改版本,被授權人除了可以用原始碼形式來散布外,也可以僅僅散布程式的目的碼,不過此時必須要提供一個管道可以讓收受者取得與目的碼相對應的完整原始碼。GPL 規定此時被授權人可以透過下列方式向收受者提供原始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