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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美國上訴法院肯定自由/開放源碼的授權模式

    Category: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法律專欄

    今年 8 月 13 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CAFC) 針對 Jacobsen v. Katzer 一案判決,原加州北區地方法院關於本案之判決撤銷,發回更審。因該上訴法院認定 Artistic 1.0 版(簡稱 Artistic-1.0)授權中關於著作權的聲明及標示等約定乃該授權成立之前提要件(屬停止條件,註一),所以被告 Katzer 及其屬公司 Kamind 未遵守 Artistic-1.0 ...
    Thursday, 20 November 2008
  2. 從 BusyBox 案例看美歐爭訟實務的差異與轉變

    Category: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法律專欄

    歐洲在過去 4 年,陸續產生 5 件 GPL 的法院案例,其中 4 件在德國,一件在法國,美國則是在 2007 年年底一口氣有 4 件 GPL 的訴訟案出來。在美國這 4 件案子出來前,就有不少人問我,美國既然是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的發源地,卻遲遲未見 GPL 法院訴訟,反而在德國產生了第 1 件 GPL 的訴訟,原因為何?現在美國有了案例,就讓我們先來大略瞭解一下這 4 個案例的始末,然後再來看美歐面對法律爭端時,處理態度的差異在那裡。 ...
    Saturday, 29 March 2008
  3. 美國地方法院認定 Artistic 為契約性質授權條款

    Category: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法律專欄

    今年九月底 BusyBox 開發者控訴 Monsoon Multimedia,這是第一個 GPL 直接相關的美國法院訴訟案,十月初 Novell 與 Red Hat 被控告侵害專利權,則是第一件自由開源軟體的專利訴訟案,就在大家將焦點放在這兩件剛起頭的訴訟案的時候,其實在美國剛產生了第一件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相關的法院裁定: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在一個裁定中表示,Artistic 條款(註一)並非單方性質的著作權授權條款,當對條款內容產生爭議時,仍需考究爭議的原因是基於著作權授權方面的爭議,亦或是契約履行性方面的爭議,因而駁回該案原告所提出的禁制令申請。雖然這並非是正式的法院訴訟判決,但相關意見對於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未來在美國法的定位認定,具有相當重要程度的參考意義。 ...
    Friday, 26 October 2007
  4. Wallace 控訴 FSF-給 GPL 一個不一樣的檢驗

    Category: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法律專欄

    2005 年初,美國一位軟體工程師 Daniel Wallace 控訴 FSF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違反美國的 Sherman Act(註一),請求法院發出禁制令,禁止GPL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在美國境內的推廣與使用。 Wallace 表示 FSF 透過 GPL 與 Red Hat、Novell 以及 IBM 等幾家大公司,進行大量的著作權交互授權 ...
    Friday, 09 March 2007
  5. SCO 控告 IBM:不只是一齣肥皂劇的訴訟

    Category: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法律專欄

    這件各界矚目的訴訟案,自 2003 年 3 月 SCO 向美國加州猶他地方法院遞交訴狀開始,至今已經三年多,這期間法庭上各項文件往來熱鬧,兩造在法庭外的媒體放話與各界揣測更是滿天飛,使得這件案子似乎成為一齣典型的美國訴訟肥皂劇。 ◎ 並非與 GPL 直接相關的控訴 SCO 所提出的最初訴狀中羅列了對 IBM 的四大控訴主張:以不當手段獲取營業秘密、不正競爭、侵害契約關係 (interference ...
    Friday, 22 September 2006
  6. 自由開放源碼軟體授權條款的迷思-License or Contract?

    Category: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法律專欄

    此篇文章的標題採用中英夾雜的表現方式,用英文標明「license(授權條款)」與「contract(契約)」是想要特別表達,這個常被社群朋友提及的問題,是起源於自由開源軟體發源地的美國。 在美國,授權條款與契約在法律上有著不一樣的構成要件:授權條款是指有權利的人(權利人),將權利單方面地授與給別人(被授權人),而所謂的單方面是指不需要被授權人的確認或是接受,也因此授權人可以隨時將授權條款撤回;而若是契約,則有要約、承諾與約因(註一)三項構成要件,要約是指授權人表達出邀請他人來成立契約的意願,承諾是指被授權人表示接受這份要約的意願,而約因依照字面來解釋就是契約成立的原因。必須上述三項要件都符合了,一份文件才可以被稱為契約。因為契約為雙方合意的產物,所以授權人不可以隨時逕自將契約終止。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若一份文件被視為契約,有時簽約雙方即使沒有立即擁有契約中所欲授與的權利,而可能是事後才取得該權利的處份權,此份契約仍然可以是一個有效的法律契約,締約雙方還是可以依照契約預先約定的內容,來要求對方履行契約所規定的相關義務;但在授權條款的狀況下,則原則上授權人一定要是合法的權利擁有者,才可以透過授權條款將權利授權出去,這是因為美國法定義的授權條款是一種授權的單方行為,授權人單方宣示授權則此條款已然生效,故在處理上必須由權利人為之才可以讓這個法律行為成立。 ...
    Friday, 19 August 2005
  7. 從 SCO 控告 IBM 一案看源碼的混入

    Category: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法律專欄

    2003 年 3 月美國一家電腦公司 SCO 控告電腦界的藍色巨人 IBM(SCO Group v.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Inc.,註一),其指稱 IBM 在未經 SCO 的合法授權下,將 Unix 部份的程式源碼 (Source Code) 使用在 Linux 作業系統的撰寫中。這項指控的基礎在於,SCO 擁有 Unix 的著作權,SCO 並未事先授權 ...
    Friday, 22 July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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