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Jimmykuo,
簡要回覆您的疑問,如果只是提醒使用者自行安裝VLC來播放影像,是不會讓您自行撰寫的商業軟體,受到GPL-2.0授權程式的任何拘束的。
應該這樣說,自行撰寫的軟體,是所以可以會受到GPL-2.0授權條款的拘束,就著作權層面的解釋上,是因為其在寫作過程中,高度承襲了GPL-2.0授權程式的架構,而被認定是一種著作權上的改作行為;反之,若對GPL-2.0授權程式的利用形態,並不致讓自行撰寫的程式,認為是改作過程的產生,而就不會被認定為GPL-2.0授權程式的「衍生著作(derivative work)」,而在這種情況下,若是散布了自行撰寫的程式,併GPL-2.0授權的部份,也僅有GPL-2.0授權原程式的部份,需要提供程式源碼,而不是所有的相關程式,都必須提供程式源碼。
進一步的論理與說明,可參照拙撰,GPL 條款對於衍生程式的判定標準與其授權拘束性的擴散範圍(上):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8446-the-license-inheritance-bounds-of-gnu-gpl-01;及其下篇,GPL 條款對於衍生程式的判定標準與其授權拘束性的擴散範圍(下):
https://www.openfoundry.org/legal-column/8447。
而若後續還有衍生的疑問,我們再隨時接續討論。
敬祝 順心健康、事事如意
20141124 17:20 LUCIEN C.H. 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