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mixfuture,
單純使用GPL-2.0授權程式(The program interacting with the GPLed Program),並不必然會讓與其互動程式,被視為GPL-2.0授權程式的衍生程式(The Program based on the GPLed Program)。
但為了證成自行撰寫的程式,與GPL-2.0授權元件之間的互動且有獨立性或可替代性,一般運用GPL-2.0授權元件的商業使用者,都會建立相當的說理與區隔機制,來說明自撰程式與GPL-2.0授權程式之間的互動,為較純粹的應用關係,而非程式創作上的衍生關係。
例如:客製化WEB或CMS系統,以GPL-2.0授權的MySQL或MariaDB為預設的資料庫系統,但同時在後台提供選項,讓使用者在一開始啟用網站時,可以透過勾選改變或是架構調校的方式,改用BSD-like授權的PostgreSQL,或甚至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的SQLite作為替代的資料庫方案,此時,替代方案啟動之後可能CMS整體的功能少一些,但主要功能都還是正常運作的話,多數通說的看法,就不會認定該CMS系統,會是GPL-2.0授權的MySQL、MariaDB資料庫系統的衍生專案。
所以以上述的基礎回覆您的問題:
1、從系統面來看,WEB程式採用GPL-2.0授權的MySQL為其資料庫系統,整個WEB程式會被視為MySQL的衍生程式,進而必須在散布時提供程式源碼嗎?
如果此一WEB程式適當披露其與MySQL之間的呼叫關係,此資訊充足到具有技術能力者,可以自行嗣後以其也資料庫系統,例如PostgreSQL、SQLite來代換MySQL與WEB程式之間的互動關係的話,那原則上此WEB程式可以被視為獨立著作,被要求須一體提供程式源碼的風險不大。
2、若將上述具獨立性的WEB程式與MySQL資料庫一併提供給客戶,請問有哪些資訊或動作,是必須告知客戶或代為進行的?
WEB程式具有獨立性,但其中MySQL資料庫仍然是GPL-2.0授權的自由開源軟體專案,而WEB+MySQL的solution在提供給客戶時,可採商業授權模式來進行,但有以下幾個基本步驟必須要實現。
(1) 必須在標示義務上告知產品的買受人:1、產品內含GPL-2.0授權的自由開源軟體元件,並透過電子格式或紙本清單羅列相關元件之名稱、著作權聲明、免責聲明,以及所屬授權條款的全文內容(GPL-2.0);
(2) 在商品販售的同時,一併提供相關自由開源軟體授權元件之程式源碼,或者;
(3) 提供電子格式或紙本格式的文件給產品的買受人,告知其應透過何種途徑,來向販售公司提示此份文件,以嗣後取得該產品相關自由開源軟體授權元件之程式源碼。
大致是這樣,希望上述提供的資訊,有助您釐清困惑。
20140115 11:30 LUCIEN C.H. 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