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trukuwalis,
抱歉近日忙於出國差旅,以致較難即時性的回應論壇上的問題,請見諒!
您詢問的問題,應該是疑慮自由開源軟體是不是有書面、具體,合法的授權法律文件,而足資以證明公司內部使用是合法且適當的;若確實是這樣的問題,我簡要回覆您的問題如下:
1、自由開源軟體在散布時,皆會夾附一份數位化的授權條款全文,設以Apache-2.0授權的Apache Office Writer為例,將其下載後解壓縮,能在「licenses」目錄中所見的「LICENSE」純文字檔,即為Apache-2.0授權條款全文,此一數位電子化文件,即為合法的書面授權法律來源。
2、MySQL、Ubuntu Linux、Debian Linux等GPL授權類別的自由開源軟體,一樣能在下載後解壓縮的目錄,找到相似的書面授權文件,然而,其多數是以「COPYING」這樣名稱的純文字檔,來作為檔名。
3、進一步的相關資訊,可參照葛冬梅與敝人合著專文,正確尋找自由開源軟體的授權資訊: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9254-make-a-painstaking-investigation-to-find-out-the-accurate-licensing-statements-of-foss-projects。此篇文章透過圖示和步驟說明,該如何正確尋找自由開源軟體元件內嵌的授權資訊,而這些授權資訊,即為您所需要的「合法書面授權法律來源」之證明。
4、而這樣的數位化檔案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依國內著作權法、電子簽章法等法律的解釋,此等數位化的授權證明是具有法律上效力的;而參照歐美各國的司法判決(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case-study),也皆認為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充足了著作權授權契約的地位,在法律具有一般契約的效力;而在國內,雖然從來未有直接涉及自由開源軟體授權專案的司法訴訟案件,然而,亦可參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7年度易字第2055號刑事判決,以及台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易字第5401號刑事判決,此二判決為「中國象棋 v.1.0視窗版」著作權侵害案件的一級審及二級審判決,承審法官認為免費軟體(Freeware)著作權利人,對公眾曉諭之數位化授權聲明,為具有正常法律拘束力的有效著作權授權契約,可說台灣著作權公眾授權契約之有效性認定,就司法體系來看,亦是肯定的態度。
5、最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民國95年時,即已委託益思法律事務所進行自由開源軟體之著作權研究,其研究報告書「自由軟體之著作權問題研究」亦已公開上網,可由右列連結進行各種格式的下載: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365132&ctNode=6885&mp=1,該研究報告於第166頁之結論中,亦明言:我國法院對於開放性授權契約已有處理的先例(中國象棋視窗版 v 1.0 案)存在,未來承認自由開放原始碼授權契約效力之可能性相當高,宜向國內企業宣導有關自由開放原始碼乃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企業應將授權契約的履行納入其智慧財產權發展政策的一環加以管理。
希望上述提供的分析與佐證資訊,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後續疑問,我們再隨時接續討論。
敬祝 順心健康、事事如意!
20141124 17:10 LUCIEN C.H. 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