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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端型態】法院訴訟。
【結束時間】2007 年 7 月,慕尼黑地方法院一審判決。
【事實】
爭端產品是透過 Skype 網頁販售的 VoIP-Telephon(註一),該產品韌體採用了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 2 (GPL2) 授權的程式,這些程式包括了 Linux 作業系統以及兩個由Harald Welte (Welte) 擁有著作財產權的程式。依照 GPL2 的規定,必須將程式的原始碼提供給取得韌體之人,此外還必須附上 GPL2 的文字內容,而案中爭端產品在散布的時候並未符合這些規定,Welte 因此向法院提出訴訟。Skype 雖然在訴訟過程中辯稱,隨著 VoIP-Telephon 的散布有著一份說明文字,明示產品內包含有 GPL 或 GNU Lesser/Library General Public License (LGPL) 授權的程式,使用者也可以至網頁上下載程式原始碼與授權條款的文字內容,但這樣的做法仍不符合 GPL2 的規定。
【結果】
【判決理由重要內容】
【參考資料】
註一:就是俗稱的網路電話機,本案爭端產品 VoIP-Telephon 由 SMC 公司所製造。該公司網頁:https://www.smc.com/,爭端產品編號為 SMCWSKP 100 d,產品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