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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淺談使用自由軟體時所應注意的商標授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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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使用自由軟體時所應注意的商標授權問題

大多數自由軟體的使用者,只知道使用時要注意軟體是採用何種條款授權釋出,並沒有進一步考慮到軟體的商標授權,也是使用時需要一併關注的重要課題。所以,筆者特別利用本文淺談自由軟體相關的商標授權問題,希望能讓讀者站在與著作權不同的商標權利用觀點,來觀察自由軟體商業應用方面的不同面相。

商標就是一般俗稱的「品牌」,是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圖形所組成的識別標誌,它需要向國家權責機構申請登記註冊後才受到保護,功用是拿來區分產品製造商或是商業服務的來源,舉例來說,消費者一看到紅底黃字的英文大寫 M 字,就會聯想到麥當勞連鎖速食餐廳,看到 FedEx 的字樣就會想到聯邦快遞公司所提供的物流服務,這就是商標標誌與公司形象結合的實例。此外、商標權的註冊申請是有地區限制的,通常是以國家為管轄權區隔的界線範圍。商標標誌可以成為個人、公益組織,或私人企業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利,代表的是產品的品牌形象和商品信譽,若是運用得當更可以為權利人帶來極大的知名度及行銷利益,所以如何選定商標名稱,進而妥善地運用商標標誌在產品發展及市場開拓方面,是非常重要的課題,尤其對於大型的商業公司更是如此。

從自由軟體的發展歷程來觀察,一開始商標授權的議題並不被十分看重,一直到 1996 年的時候,Linux 這個文字標誌在一些國家被有心人士申請註冊為商標,並反過來要向 Linux 相關組織收取商標權的授權金費用,大家才發現保護 Linux 的商標權已經是刻不容緩的事,此後 Linux 的精神領袖 Linus Torvalds 決定採取強硬的行動來保護 Linux 的商標權利,相關措施包括另外成立 Linux Mark Institute (LMI) 來專門管理 Linux 的商標運用,一方面扼阻 Linux 文字標誌繼續被有心人士浮報濫用,另一方面則透過這個組織維持 Linux 商標的有效性,並向利用 Linux 商標販售牟利的商業使用者收取兩百美金到五千美金不等的商標授權費用。

不過,由於自由軟體強調的是軟體能夠自由分享、進而被自由改作的精神,初始確實有為數不少的自由軟體開發社群,對於 LMI 收取商標權授權費用的作為感到疑慮,但是畢竟商標權利與著作、專利權利在行使方面有很大的差異,商標權所代表的是品牌形象與商品信譽,商標標誌本身與被散布的自由軟體之間「不必然有不可分割的結合關係」,任一自由軟體若是內含他人的註冊商標,散布者仍然可以將此商標移除後,再依四大自由的遊戲規則來散布這個自由軟體。也就是說,雖然部份的自由軟體開發組織已經開始收取軟體商標標誌的授權費用,但這個改變並不必然會妨礙到自由軟體依四大自由續行散布,因為使用者只要不使用軟體內含的商標圖樣,依然可以自由地執行、研究、散布及改良這個自由軟體。

再者、近年的自由軟體運用趨勢,確實是朝著商業應用方面靠攏,其實就本質而論,自由軟體的授權規則本就沒有嚴格的反對商業利用,只是附帶要求這些商業手法不應妨礙到軟體運用上的四大自由,而不論是自由軟體基金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FSF) 所鼓吹的軟體自由思維 (Software Freedom),或是開放源碼促進會 (Open Source Initiative,OSI) 強調的開放源碼方法論 (Open Source Methodology),都是為了讓軟體的使用者得到更多的使用權利,或是幫助軟體的開發變得更有效率,而自由軟體的商業營利行為,並不必然會妨礙前述這二個主要目的。目前已經有很多藉由自由軟體應用來賺取合理金錢報酬的營運模式,譬如收取軟體撰寫及散布的成本費用,以及技術諮詢、教育訓練與軟體客製化等服務性質的收費,基本上,只要營收的收費名目不是「軟體授權金 (Royalty)」,並且收費行為也不至於妨礙到軟體應用上的四大自由,那任何合理的對價金額都是可以收取的,就以上的推論來分析,這些可資營收費用的名義,當然沒有任何理由能將軟體商標權的授權費用摒除在外。

現今營運順暢的國際化自由軟體專案,皆有志一同有其規劃完整的商標授權管理政策 (Trademark Policy),例如著名的瀏覽器軟體 Firefox 及電子郵件軟體 Thunderbird 的商標歸屬於 Mozilla 商業公司,Mozilla 專案的其他已註冊標誌則歸屬於 Mozilla 基金會;商業營運已久的 Linux 發布版本 (Linux Distro) Red Hat 的商標登記於同名的 Red Hat 商業公司之下;另一市佔率日漸攀升的 Linux 發布版本 Ubuntu 的商標標誌,則掌握在 Canonical 這家商業公司手上,這些都是自由軟體商業運用上成功收取商標授權費用的顯著例子。而從自由軟體授權條款在版本變更方面的趨勢來分析,較新編撰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皆不約而同明列「商標權明示保留條款」,也就是說,釋出軟體的著作權利人向軟體的使用者表示,該軟體雖然是以自由軟體授權條款向公眾聲明釋出,但商標權的部份則是明示保留,並沒有併隨軟體的散布而自動授權予使用者,這樣的「商標權明示保留條款」預留了軟體著作權利人嗣後另行收取商標授權費用的伏筆,近年有此種設計的授權條款包括 Artistic License Version 2.0,Apache License Version 2.0,以及非常重要的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凡此種種、都足資證明,商標授權手段在自由軟體商業營運策略方面的運用,已漸居不可輕忽的一席之地。

被尊稱為自由軟體推動之父的 Richard Stallman,其本身並不十分在乎商標權的運用議題,Richard Stallman 認為商標只是商品的一個稱呼,推廣自由軟體的重心仍應在於軟體使用上的四大自由,而不該花費太多心神在商標授權問題方面大作文章。然而、若是對於自由軟體組合運用有商業營利盤算的使用者,千萬不可因此就以為商標授權問題在自由軟體世界裡是一件可以完全不予理會的事情,隨著自由軟體商業化大勢的快速發展,多數新興的自由軟體開發專案皆用嚴縝的態度規劃自己的商標授權策略,若是商業散布他人內含商標標誌的自由軟體程式,卻怠忽與原商標註冊權人洽談授權費用,亦不知須自行將該商標標誌手動移除後再行散布的話,很可能就會吃上商標侵權的賠償官司。從這個觀點來看,商標標誌的註冊登記以及積極性的管理策略,對於有心從事自由軟體專案開發的軟體社群或是商業運用公司而言,皆已是刻不容緩需要仔細研究、慎重看待,並且預先佈局的重要環結。


參考資料:

1. Neil McAllister,“Linux gets tough on Linux trademark”,發表於InfoWorld網站,最後瀏覽日期:2009年 6月23日。

2. Tom Espiner ,“Linux  trademark doesn't  matter,  says Stallman”,發表於ZNET網站,最後瀏覽日期:2009年6月23日。

本文之完成特別感謝林誠夏及葛冬梅的幫助。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 : 第 129 期 淺談使用自由軟體時所應注意的商標授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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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法律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