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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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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2007 年中 GPL-3.0 編撰完成之後,新版 GPL-3.0 與舊版 GPL-2.0 的差異就是一個常被拿出來討論的議題。理論上,我們可以用「更新與升級 (update & upgrade)」的角度來理解 GPL-3.0,也就是說,GPL-3.0 與 GPL-2.0 兩份新舊條款,在推動軟體自由(Software Freedom,註一)的本質方面是相同的,但因為成文時空背景的差異,新版條款就軟體自由的保障加入了補充手段,並試圖處理舊版條款在 1991 年時並未規範,且較為模糊以致多年來懸而未解的諸多爭議。而由於適用 GPL-3.0 的專案數量已逐年提升,故近年來詢問 GPL-3.0 與 GPL-2.0 授權差異與應用選擇的問題,較諸其成文之初有不減反增的趨勢,故本文將從 GPL-3.0 與 GPL-2.0 的比較立場出發,條列其在授權規則方面的變異,並進一步論述其在互動上如何相容,以讓讀者了解將原 GPL-2.0 授權專案升級為 GPL-3.0,或選擇新舊不同版本條款來接續開發時,有哪些應用上的優劣得失。
商業公司將自由開源軟體做為營利產品或是服務內容已經不是新聞,而隨著商業化程度的加深,這些商業化應用的自由開源軟體也開始在授權條款方面出現變化,其中最常見的變化是在既有的開源模式之外,加上不同的授權選擇,雙重授權模式(註一)就是一個典型而著名的例子,這種模式讓使用者可以在自由開源授權與商業授權之間做選擇,以符合其不同的需求,同時也維持了商用自由開源軟體的多重目的。不過除了雙重授權模式之外,還有一種因應嚴格授權拘束性(License Inheritance,註二)而附加的「例外許可條款」(以下簡稱「例外條款」),讓使用者在應用 GPL 類元件產生衍生程式之後,有著為衍生程式選擇非 GPL 類授權方式的可能性,同時也維持商用自由開源軟體的多重目的。 

◎ 泛談授權相容性的基本概念

所謂「授權相容性 (license compatibility)」是指,針對以不同的授權條款所釋出的程式碼,在連結 (link)、取用或合併 (merge) 的利用方式下,能合法為之而不致違反任一條款的權利義務關係規定;初階的授權相容性,談的是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在義務性規定 (obligation) 上彼此是否相容,而進階的授權相容性,則是指集合式的軟體專案裡,授權元件基於其授權方式的互動關係是否相容。本文因為篇幅所限,所以行文上將併以條款相容與應用相容的角度,來討論自由開源軟體授權元件的相容關係。著眼點在於,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具有不必個別磋商之特性,使用者只要了解並遵守該條款內容即可自由利用,但因各個自由開源軟體條款種類繁多(註一),權利義務內涵各異,導致在多款自由開源軟體之間或是專屬軟體 (proprietary software) 與自由開源軟體間的連結、取用或合併之後續利用,皆可能產生授權狀態不相容的情形。授權相容性又以 Copyleft 的相容與相斥為核心;因此,本文將先略談 Copyleft 機制,進而針對各種條款相容性的態樣說明其內涵。

歷經近二年的公開討論,過程中收納了包含 MPL 使用者、律師及開放源碼社群的意見,Mozilla Public License 2.0(簡稱 MPL-2.0,註一)於 2012 年 1 月正式推出了!MPL-2.0 較之先前的 MPL-1.1,有以下幾點主要差異:(1) MPL-2.0 更為精簡,讓使用者更易於閱讀及遵守,(2) MPL-2.0 加強了授權條款的相容性,一方面將專利保護條款修改成和其他開放源碼授權條款的規定更為一致,另一方面也設計若干新的機制,讓 MPL-2.0 不但能夠與 Apache license 在同一個軟體專案下合諧運作而不產生衝突,透過「備位條款」的新機制,也能夠在需要的時候與 GPL、LGPL、AGPL 相容,使程式碼更易於再次被利用及散布(註二)。本文以下將針對此次改版的 MPL-2.0 與之前 1.1 版的主要差異點作要點分析。

在發起一個專案或是舉辦活動之前,命名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隨著專案及活動逐漸擴展並提升知名度,它的名稱也會成為社群集體認同的重要元素,例如在各類自由軟體活動中,會見到許多人穿上印有專案名稱、標誌或吉祥物的 T-shirt,筆記型電腦背板也貼上相關的貼紙。並且,成熟發展的專案,往往也具備商業價值。因此,一個專案名稱,除了帶有社群成員對其核心價值的認同之外,同時也包含使用者對於該軟體質量所長期累積的信譽口碑。

撰寫本文的起因在於,筆者近來觀察到有台灣本地社群面臨與專案或活動名稱相關的爭議事件及疑義,其中也與商標法制中的「著名商標」有關,所以藉此機會介紹商標相關的法律常識給讀者(註一)。以下先介紹商標相關的規定,再提出兩個實例進行初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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