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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集 授權方式之選擇

法律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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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方式之選擇

Q1林正國喜歡一授權條款(如 GPL)的設計,但是覺得其中某些條款並不符合他的需求,若他自行把這些不合用的條款刪除,是否仍然可以宣稱他修改過的條款還是原先的這個條款(如 GPL)?

A1:不可以。授權條款是作者(即授權人)與使用其著作者(即被授權人)間的契約,授權契約內容可以由作者本人決定。作者可以選擇某種常用的授權條款(如 GPL),或者另外與使用者訂定不同於常用授權條款的授權契約,只要作者與使用者達成對此一著作使用方式的合意,雙方之間的授權契約便可成立。
但像林正國雖然較喜歡某一常用的 X 授權條款,但是其中部分條文並不十分適用於此一著作時,他可拿 X 授權條款內容作為範本,再行增刪、修改,另產生一新的 Y 授權契約。但一旦有所增刪修改,林正國就不能宣稱他所選擇的仍是 X 授權條款,因為這樣會使其他使用者誤以為林正國使用的是原本的 X 授權條款,而無法認知林正國授權他人使用的方式不同於 X 授權條款,致使雙方對於授權條款產生不同的理解、甚至導致爭議的產生。

 

Q2林正國欲將 A 模組 (module) 與 B 模組修改成為 C 模組,而 A、B 模組分別使用 X、Y 授權條款,林正國可以這麼做嗎?又林正國可以選擇 X、Y 或與 X、Y 授權條款相容之其他授權條款釋出 C 模組嗎?若 X、Y 授權條款不相容又應如何處理?

A2:視所選擇的授權條款是否相容而定。林正國若將 A 模組與 B 模組修改為 C 模組,C 模組是改作 A、B 兩模組而來,在著作權法的意義上,C 模組同時是 A 模組與 B 模組的衍生著作,林正國除了必須分別獲得 A、B 兩模組原始著作權人的改作授權外,A、B 兩模組得否整合成一模組,還須看 A、B 兩模組分別適用的 X、Y 授權條款是否相容。

如果 X、Y 授權條款對於衍生著作的相關規定不相衝突(如 X 授權條款不限制 A 模組不得與採用 Y 授權條款的 B 模組相整合;Y 授權條款亦無阻礙B模組與採用 X 授權條款的 A 模組相整合的規定),由於 X、Y 授權條款具相容性,A、B 模組得整合成為 C 模組,林正國得以 C 模組著作權人之地位,選擇 X 或 Y 授權條款或與 X、Y 授權條款相容之其他授權條款釋出 C 模組。

但如果 X 和 Y 授權條款不相容,例如 X 授權條款規定在散布程式碼時必須同時釋出原始碼,而 Y 授權條款無此規定;且 X 授權條款規定不能做商業目的使用,而 Y 授權條款無此規定,但林正國依然將 A 和 B 模組整合成 C 模組,此時可能需採用較嚴格的 X 授權條款,或另外尋找適合的 Z 授權條款。

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種類眾多,彼此之間相容性的判斷,涉及不同授權條款使用的文字在法律意義上的解讀,林正國最好進一步尋求對著作權法及自由軟體授權條款有研究的專業人士之協助。

 

Q3林正國撰寫的 A 程式採用一 GPL 授權的函式庫 - Cygwin API Library,並以連結 (link) 方式將該函式庫編入可執行檔中,且 A 程式另連結至林正國撰寫之一獨立 B 函式庫。則 (1) A 程式(即最後產出之可執行檔及源碼)是否因使用採 GPL 授權的 Cygwin API Library,而亦須適用 GPL?(2) 又林正國自行獨立撰寫之 B 函式庫是否需採 GPL 授權?

A3:GPL(通用公共授權)內容是整體適用於已修改的著作/程式。如著作中可識別之一部份並非衍生自原著作,並得認為係獨立、個別之著作,則使用者將該部分作為個別著作加以散布時,該部分得不適用 GPL。故:(1) A 程式因係靜態連結至採 GPL 授權的 Gygwin API Library,故 A 程式須適用 GPL。(2) 林正國散布 A 程式時,若將 B 函式庫作為 A 程式之一部而散布,則 B 函式庫須採 GPL;如林正國將 B 函式庫獨立於 A 程式之外個別散布 B 函式庫,B 函式庫得不適用 GPL。

 

Q4(1) 林正國將 B 程式的部分程式碼加入他所開發的 A 程式中,需要經過 B 程式作者陳凱莉授權嗎?(2) 如果 B 程式所適用的授權條款為 Y,而林正國為 A 程式所選擇的授權條款為 X,則 A、B 兩程式結合而成的 C 程式應選擇哪一種授權條款?

A4:(1) 林正國欲將陳凱莉開發的 B 程式的部分程式碼加入他所開發的 A 程式中須經陳凱莉授權;何種授權則視林正國的行為而定。

如果林正國未修改 B 程式,只是複製全部或部分 B 程式碼,則他取得重製 B 程式之授權即可;如果林正國修改 B 程式全部或一部後,再加到 A 程式中,則他需取得改作 B 程式之授權;如果林正國複製或修改 B 程式全部或一部,並加入 A 程式中,之後欲對 A 程式加以散布,那麼,林正國除取得改作 B 程式之授權外,另須取得散布 B 程式的授權。

程式開發者在軟體開發的過程當中常會使用到他人開發的程式,不論使用全部或一部,基於對他人創作的尊重,原則上都必須獲得原始著作權人的授權。至於授權內容是重製權、改作權或散布權,要看該程式開發者如何利用他人的程式。

多數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皆規定使用者可以重製、修改並散布程式開發者所開發之原始著作,只要確實遵守授權條款的規定,使用者不必擔心會有著作權侵害的問題。

(2) 林正國將其開發的 A 程式與陳凱莉的 B 程式整合成 C 程式,又 A、B 程式分別採用 X、Y 授權條款,如果 X、Y 兩授權條款不相容,則 A、B 程式即無法合法整合成為 C 程式,林正國必須針對不相容的部份尋找可能的其他授權條款,並進一步諮詢對著作權法及自由軟體授權條款有研究的專業人士。如果 X、Y 授權條款具相容性,則 C 程式可適用 X 授權條款或 Y 授權條款或任一與 X 及 Y 授權條款均相容的授權條款。(相容性的說明,請參考 Q2、Q3)

 

Q5陳凱莉的甲專案中使用了分別採用 X、Y、Z 授權條款的 A、B、C 三模組,並選擇 W 授權條款釋出甲專案,但 X 與 W 授權條款並不相容,試問: (1) 陳凱莉以 W 授權條款釋出甲專案會否違反 A 模組作者林正國與陳凱莉間的授權條款?(2) 又陳凱莉可以 W 授權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對林正國主張免責嗎?

A5:(1) 陳凱莉的行為違反了其與林正國間成立之授權條款。由於 W 與 X 授權條款並不相容,陳凱莉的甲專案中使用了 A 模組,但卻未遵守 X 授權條款,卻選擇與 X 授權條款不相容的 W 授權條款釋出甲專案,故陳凱莉此行為會違反其與林正國間成立之的 X 授權條款。

(2) 陳凱莉不能以 W 授權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對林正國主張免除其違反 X 授權條款的責任,因為 W 授權條款中的免責條款規範的是甲專案使用者與開發者(即陳凱莉)間的關係,而不是甲專案開發者(即陳凱莉)與甲專案中所使用的程式所有人/開發者(即林正國)間的關係。【按】:自由軟體允許他人自由地重製、改作以及散布其原始碼,經過修改的程式碼之瑕疵所造成的損害,要求原始著作人負責並不合理;再者,法律上責任的承擔必須有相當的報酬作為對價,而自由軟體通常都是無償地授權他人使用。因此,幾乎所有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中都有免除責任聲明,以鼓勵公開原始碼。常見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中的免責條款,通常包括以下規定:「除非依相關法律或書面協議之要求,任何著作權人或任何依本授權條款為改作或散布程式之人,均不對您的損失負任何法律責任。」(這裡的「您」指的是該自由軟體的使用者。)

 

Q6:(1) 林正國開發出來的 A 程式採用自由軟體模式授權,有商業公司對 A 程式有興趣,林正國可以再和這家公司談商業性授權嗎(如約定林正國可向這 家公司收取權利金等)?(2) 若 A 程式不完全是林正國所開發,在開發的過程中,林正國使用了他人既有的 B 模組,而 B 模組使用 Y 自由軟體授權條款,A 程式開發完成後同樣採用自由軟體模式授權,試問,林正國可以針對 A 程式再跟其他公司談商業性授權嗎?

A6:(1) 可以。在未使用既有模組且係獨立開發的情況下,林正國是 A 程式的著作權人,他得以著作權人的身份,授權他人使用 A 程式(雙重授權),但為避免無謂的糾紛,林正國最好主動讓該公司了解 A 程式已採用自由軟體模式授權了。此種授權契約是私法性質的契約,因此林正國只要和被授權人達成合意,授權契約即成立。另外,林正國也可一開始就對 A 程式同時做自由軟體和商業性兩種不同的授權。

(2) 可以。不過商業性授權內容必須與 Y 授權條款相容。林正國開發 A 程式的過程中因使用了他人既有的 B 模組,故 A 程式授權方式的選擇,必須取得 B 模組原作者的同意。不過,在某些授權條款如 MIT,模組的原作者得允許改作人(在此例為林正國)就修改後的版本自由選擇其喜歡的授權方式,也算是已取得原作者的同意。(相容性的問題請見 Q2、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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