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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德國:2007 年,Welte vs Skype

法律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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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2007 年,Welte vs Skype

【爭端型態】法院訴訟。

 

【結束時間】2007 年 7 月,慕尼黑地方法院一審判決。

 

【事實】

爭端產品是透過 Skype 網頁販售的 VoIP-Telephon(註一),該產品韌體採用了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 2 (GPL2) 授權的程式,這些程式包括了 Linux 作業系統以及兩個由Harald Welte (Welte) 擁有著作財產權的程式。依照 GPL2 的規定,必須將程式的原始碼提供給取得韌體之人,此外還必須附上 GPL2 的文字內容,而案中爭端產品在散布的時候並未符合這些規定,Welte 因此向法院提出訴訟。Skype 雖然在訴訟過程中辯稱,隨著 VoIP-Telephon 的散布有著一份說明文字,明示產品內包含有 GPL 或 GNU Lesser/Library General Public License (LGPL) 授權的程式,使用者也可以至網頁上下載程式原始碼與授權條款的文字內容,但這樣的做法仍不符合 GPL2 的規定。

 

【結果】

  1. 一審慕尼黑法院判決 Welte 勝訴。
  2. 除非爭端產品附上 GPL2 文字內容,並且有管道讓取得產品之人免授權金地取得 GPL2 程式的原始碼,否則 Skype 將不得散布/販售這些採用 GPL2 授權的程式。

 

【判決理由重要內容】

  1. 根據 GPL2 第 3 條,GPL2 程式使用者當然可以先散布目的碼,伺後再提供原始碼,只是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要求:若是在特定的位置上提供他人原始碼,這時候目的碼也必須在這個相同的特定位置讓人取得,只提供原始碼下載,並不符合 GPL2 的規定。
  2. 僅在散布程式時附上說明,表示可以在某網址上閱讀到 GPL2 文字內容,並不符合 GPL2 的規定,因為 GPL2 第 1 條明示,GPL2 的文字內容必須是隨著程式一起散布。

 

【參考資料】

  1. https://www.ifross.de/ifross_html/home2_2007.html#ARTIKEL29
  2. 葛冬梅,全球第二件 GPL 訴訟又見德國,開放鑄造場電子報,第 89 期。

 

註一:就是俗稱的網路電話機,本案爭端產品 VoIP-Telephon 由 SMC 公司所製造。該公司網頁:https://www.smc.com/,爭端產品編號為 SMCWSKP 100 d,產品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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