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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軟體螢幕截圖及錄影的授權問題 (1 位瀏覽者) (1) 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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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自由軟體螢幕截圖及錄影的授權問題
#748
自由軟體螢幕截圖及錄影的授權問題 2012/02/05 01:34  (7 Years, 9 Months ago) Karma: 0  
各位好,我在鑄造場研讀自由軟體相關文章有段時間了。今天發現這裡有詢問法律問題的討論區,喜出望外,也就此機會把最近困擾的問題提出。對任何回覆,我都寄予十足感謝。

日前發現,軟體的截圖與錄影似乎要經軟體著作權人授權才能合法使用。於是延伸想到:自行拍攝、錄製的自由軟體畫面,不曉得要以什麼方式才能取得使用與散佈的權利。之前在維基百科看到,一款軟體,可以分為程式碼的授權和內容的授權。雖然多數自由軟體都以同樣授權條款釋出其程式碼與內容,卻也見過以 GNU GPL 發佈程式碼、創用 CC 發佈內容的案例。那麼,以螢幕截圖和錄影來說,是否只需遵守內容的授權即可呢?創用 CC 本身即是針對內容的授權條款,所以很好遵守。但若內容是以 GNU GPL 釋出,又該如何處理呢?畢竟其條款是針對程式碼,對於螢幕截圖和錄影,我只能想到「以同樣條款釋出」和「附上條款全文」等方式。

會困擾於這樣的問題,是因為我與朋友正在規畫製作一系列介紹自由軟體的線上影片。我們打算把作品上傳到 YouTube ,並且期待能擁有足夠的點閱率讓我們有機會成為 YouTube Partner ,以此回收我們在器材上付出的金錢成本。然而,成為 YouTube Partner 的最低要求除了點閱率以外,還不能上傳任何觸犯版權的影片,使得我們必須十分小心。同樣源自 YouTube ,還有另一個更嚴重的問題。 YouTube 強制使用者在 YouTube Terms of Service 和創用 CC 之間擇一作為影片的授權條款(我實在想不透為什麼服務條款也可以當作授權條款使用),因於 GNU GPL 的衍生作品不能更改授權方式的規定,似乎無論怎麼做都會破壞規定。我唯一想到的解決方法是詢問該自由軟體的著作權人,請求他特許我們以多重授權的方式釋出影片。不過,其實我不很清楚 GNU GPL 的著作權人是否有這樣的權利。另外,我想知道是否程式碼 header 上標註的著作權人即是能決定軟體授權方式的人。

最後非常感謝你閱讀如此繁雜的問題,若有表達不清的地方還請提出,謝謝:)
p132p132 (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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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
Re:自由軟體螢幕截圖及錄影的授權問題 2012/02/07 12:23  (7 Years, 9 Months ago) Karma: 2  
Hi p132p132 你好

你的問題,我想分為兩大部分來分析回覆。第一個部分講的是 GNU GPL 及創用 CC 使用的問題;第二部分是以 GPL 程式拍出影片的權利的分析。

先講結論,就是你現在想做的事是不會侵權的。也可以只從第二部分的回答開始看,因為第一部分的論述可能會讓你有點擔心,不過那其實是在不同的假設前提來看的。

第一部分:

就授權的架構面來看,包含 GNU GPL 在內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的授權物件是程式碼本身,而創用 CC 的授權物件是程式碼「以外」的著作物,例如文字、圖檔、聲音、影片等。你的理解是很正確的,問題是,不是每個人都有這樣子的理解。

我也常常看到有朋友是以 GPL 來釋出他的作品,除了程式碼以外,連內容部分都用 GPL 來釋出。於是產生了一些問題。

首先,能否用 GPL 來釋出不屬程式碼、而屬內容的著作?就作者(著作權人)來說,他不釋出都可以了,當然法律上也不會禁止他用不相符的授權模式來進行授權(也就是說,錯用授權條款,非屬不適法/非法的行為)。只是會造成一些問題及困擾。

產生的問題是,好比我們拿租車的契約來租房子,或是拿辦信用卡的契約來辦健身房會員卡,一定會有一些條款沒辦法適用,也會產生一些漏洞沒有被規定到。但是,如果真的拿租車的契約租房子了,我們還是可以認定出租人有出租的意思,承租人也有承租的意思;約都簽了,就代表雙方在租賃這件事情有共識,這點法律不會因為他們錯簽了契約,就否定他們意思一致的部分(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拘泥在形式上的文字,而必須探求當事人的真意,可以參見民法第 98 條規定)。只是說,如果不幸發生爭議,法院並不會機械式地以租車契約的條文來處理租房子的部分。做法會是,在探求當事人的真意之下,租車契約能合致於租房事實的部分,就用了。但如果無法合致的部分,就回歸民法租賃不動產相關的條文來處理了。

上面的例子有轉寰的餘地,還不算是會造成那麼大的困擾,原因在於,法律對於常用的契約類型,有明定大致上權利義務的情況(例如民法上有明定買賣、租賃、贈與等等常見契約的基本架構及權義內容),所以可用法律補充契約的錯用或疏未約定之處。但,自由軟體授權條款並未明定著作權法中,也就是說,作者如果用了 GPL 來釋出內容,並不能直接把這個錯用解為:「其實他是要用創用 CC 的 BY-SA 來釋出內容,所以我們就繼續這樣用吧。」因為法律裡並沒有直接把創用 CC 給定進去,我們也無法直接援引創用 CC 來用。那麼,這時該怎麼解釋呢?

著作權法第 37 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為 GPL 的授權物件(法律用語:授權客體)就是程式(註一),而非屬程式的部分,就是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部分了。依照上面著作權法的規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意思就是,若著作權人把他(非屬程式碼)的作品用 GPL 來釋出,就要當做他其實並不算是有授權出來了。

因此,針對利用人(也就是你)來說,這當然是種困擾。因為,原作者用 GPL 釋出,看的出他其實並不會介意別人拿去用(否則就不要用 GPL 了),但他應該要用創用 CC-BY-SA,卻用 GPL,導致利用人不知該如何利用起的這種美麗的錯誤。

解法只有一個,去問、去請求授權。著作權人把他的著作公開發表、展示在網路上,不代表其他人即可合法地再複製、轉載傳輸;這時就只能請求著作權人再宣告一次正式的公眾授權方式,才算是真的安全、合法的授權。所以利用人應該去連繫原作者,跟他表示 GPL 無法就程式碼以外的部分進行授權,而希望其就未授權部分,以可行的方式來進行公眾授權,以杜爭議。

不過,說了那麼多,其實你並不用擔心這個問題。往下看就知道為什麼了XD

第二部分:

使用 GPL 的自由軟體,把他錄下來,作為教學影片,就結論上來看,是不會有侵權問題的。而放上 YouTube,採用 YouTube 授權,或採用 CC-BY,也是可以的。理由如下:

把一個以 GPL-2 授權的自由軟體錄下來,是一種使用的模式。基於 FSF 對於自由軟體的定義,使用者可以基於任何目的使用這個軟體(註二),GPL-2 也有明示,單純執行 GPL 程式是不受限制的,除非執行後的產出屬於 GPL 的衍生著作(註三)。

你把自由軟體的教學,並且拍攝成影片,該影片(即該軟體的產出,你們又做成影片,是屬於你們的著作)並不是基於該軟體所產生的另一個新版的軟體,所以並不會受到 GPL 規範。既不受 GPL 規範,貴公司即可為任何的利用,例如放上 YouTube,甚至是直接把影片燒成 DVD 來商業販售,都不會對於該 GPL 軟體著作權有所侵害。所以其實並不會面臨因「GNU GPL 的衍生作品不能更改授權方式的規定」而違反 GPL 的問題。因此,其實也不用去詢問著作權人了。

你問到:「是否程式碼 header 上標註的著作權人即是能決定軟體授權方式的人。」這個問題雖然與你的利用已經無關了,但還是回答一下好了。只要是著作權人,就可以決定其軟體要如何授權,就算他今天用 GPL 授權、下個版本改成 MIT 授權、再下個版本改成別的授權,都行。

事實上面臨的問題就是,header 上標的著作權人,真的有著作權嗎?我們都了解,宣稱有權利的人,當然不等於事實上一定有權利。而著作權又沒有登記制度,不像土地可以跟地政機關查詢,有政府把關,確實有一點風險。

一個有規模的自由軟體專案,一定有一個開發社群或一個主要公司在進行維護及開發,通常會有一個社群論壇或是公司連繫管道,可以討論及確認。並且,也有公開的開發紀錄可看查看,例如 svn 或是 git 等。所以如果要與該專案主要營運者談其他種類的授權,可以從上面的方法來判斷權利歸屬的狀況;總之,在 open source project 的主要公開論壇討論,自然就可以不必擔心發生 header 上的著作權人其實沒有著作權的情況了。

至於你說「我實在想不透為什麼服務條款也可以當作授權條款使用」的部分,其實服務條款中有包含授權在內,YouTube 要求放上其影音平台的影片,YouTube 都有權可以去使用。所以,你要放上去,就必須同意他也有使用這個影片的權利。

最後,文章有點長,實在不太好意思。如果難讀或哪裡不清楚的,都麻煩再回覆討論囉!



註一:請見,GPL v2 第 0 條:"... the output from the Program is covered only if its contents constitute a work based on the Program (independent of having been made by running the Program)." 意思就是說,如果這個程式所產出的內容原則上並未包含在本 GPL 授權中,除非它屬於該程式的衍生著作。可從分隔性、獨立性來個案判斷。

有趣的是,在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的常見問答集中有一題是:「我能把 GPL 用在軟體以外的東西上嗎?」(Can I use the GPL for something other than software?) 回答是:「你可以把 GPL 應用在任何種類的作品上,只要這個作品擁有很明確『源碼』即可。GPL 是以方便讓人修改的格式來定義它是否包含了源碼。然而,針對手冊、書籍或是其他任何類型的作品,其為求教授主題的,我們建議以 GFDL 代之。」(You can apply the GPL to any kind of work, as long as it is clear what constitutes the “source code” for the work. The GPL defines this as the preferred form of the work for making changes in it. However, for manuals and textbooks, or more generally any sort of work that is meant to teach a subject, we recommend using the GFDL rather than the GPL.)

會附上這段是因為,FSF 的解釋可能跟我上面的說法有一點點出入。我的解釋是稍微狹義、保守一點的解釋,畢竟 GPL v2 也沒有說死 "program" 的定義就是程式碼。只是從整體上來看,有強調 source code、object code 等用語,我想單純程式的內容及截圖等,是無法符合 GPL 的內容的。

註二:請見,The Free Software Definition ( www.gnu.org/philosophy/free-sw.html ):”Free software is a matter of the users' freedom to run, copy, distribute, study, change and improve the software. More precisely, it means that the program's users have the four essential freedoms: The freedom to run the program, for any purpose (freedom 0)...”

註三:請見,GPL v2 第 0 條:”The act of running the Program is not restricted, and the output from the Program is covered only if its contents constitute a work based on the Program (independent of having been made by running the Program). Whether that is true depends on what the Program does.” 其實跟註一是同一條,但註一只摘錄重點的文句,這裡必須整段來看,所以再放一次。
legist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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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
Re:自由軟體螢幕截圖及錄影的授權問題 2012/02/07 17:45  (7 Years, 9 Months ago) Karma: 0  
非常感謝你如此詳盡的解釋,解開這令我百思不解的問題,也讓我充實許多原本不知道的知識

對我來說,介紹自由軟體是很有意義的事。知道能在不觸犯版權的情況下製作影片,是很好的消息。
p132p132 (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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