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Kurapika,
原則上這個法律關係是層層負責,GPL授權條款規定的是散布GPL程式目的碼者,對其散布者、有同時或是嗣後提供GPL程式源碼的義務。
所以若是程式目的碼的散布方式如右所列:甲(軟體元件承包商)→乙(軟體專案統合商)→丙(品牌商)→丁(產品買受人)
則程式源碼的索取關係,便逆向如右所示:甲(軟體元件承包商)←乙(軟體專案統合商)←丙(品牌商)←丁(產品買受人)
也就是說、這個程式目的碼與源碼散布提供的關係,存在於甲乙之間、存在於乙丙之間、存在於丙丁之間,但原則上並不會跨越兩兩相對的傳輸鏈;而所謂「登錄程式碼更改資訊與更改日期等說明」,其實也是兩兩相對、個別負責的。
所以若是「產品買受人丁」向「丙品牌商」提出想得到程式源碼更改資訊與更改日期的要求,但「丙品牌商」手上卻沒有這些資訊,此時「丁」也沒有辦法直接越過「丙」去向「乙」要求這些資訊,而必須是「丙」先去向「乙」要求並得到資訊之後,再轉手傳遞予「丁」。
當然、如果「丙」已經受到要求須提供程式碼的修改資訊/修改日期,但其手上真的沒有該GPL元件的相關資訊,理論上、其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來催促「乙」提供程式源碼,然而、在一般商業行為上,「甲」、「乙」、「丙」之間的關係常常是長期的商業合作夥伴,若是透過司法訴訟可能也不是一個維繫合作關係的好方法,那麼建議就是商業性的開源元件散布上,可以透過「軟體清單」的作法來處理,也就是說、當「甲」將軟體散布予「乙」時,明訂一張軟體清單,那麼日後若發生問題,就依清單上的資訊來做源碼散布與資訊提供責任的分擔。
關於「軟體清單」,葛冬梅小姐在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法律專欄曾發表過一篇介紹的專文「善用自由軟體資訊清單有效降低法律糾紛的風險」: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8397-2011-07-22-09-56-32
您可以點閱上列連結來參考。
敬祝 順心健康、事事如意!
20111121 1845 LUCIEN C.H. 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