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GPL,我存在個疑問,如果今天我修改了linux某個module(增加interface),使其跟我自己開發的module(無包含 GPL source)連結在一起,這樣當我發佈這著修改過後的linux module,是否也需要公布我自行開發的source呢?看條文感覺像是要,因為授權會擴及整個產品,除非我單獨釋出自己的module?如果我釋出自己的module與修改過的linux source,交由使用者自行編譯成新的module,而不釋出自己的source,這樣算是違反GPL嗎?懇請解答,謝謝。
P.S.1.該linux module宣告用GPL授權。
2.參照
https://whoswho.openfoundry.org/forum.html?func=view&catid=8&id=370
修改後的linux module如果不使用我所定義的function,功能上與原來的module並無差別,亦可以用空的function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