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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購買的source code 包含GPL 及授權公司的IP,經過修改號,要如何release (1 位瀏覽者) (1) 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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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如果購買的source code 包含GPL 及授權公司的IP,經過修改號,要如何release
#370
如果購買的source code 包含GPL 及授權公司的IP,經過修改號,要如何release 2009/11/11 17:16  (10 Years ago) Karma: 0  
你好,

我是第一次上這網站
有些GPL source code release 的問題要請教各位先進
如果方便請幫個忙

如果我們購買的source code 包含授權公司使用的GPL 及授權公司的IP,經過修改及添加一些新source code後,
本該是要release 出去,但授權公司宣稱,當初合約並沒說要release 到internet
因此只能release GPL及我們自己加的CODE
不同意我們做release他們擁有之IP的動作
這實屬合理
但他們進一步限制,不能將他們IP包成 object code release 出去
因此,少了授權公司IP,release 的code 根本build不出firmware
而且從授權公司的態度看來,他們跟本不妥協
請問在這狀況下,有解決的方法嗎?

如能幫忙,感激不盡

謝謝

Max
!max_yang (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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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Re:如果購買的source code 包含GPL 及授權公司的IP,經過修改號,要如何release 2009/11/13 15:41  (10 Years ago) Karma: 10  
Hi Max,

我想關鍵的重點在於「授權公司使用的GPL 及授權公司的IP」之間的互動關係,

簡單來說、「授權公司自行撰寫的程式碼」及其取用的「GPL授權程式碼」之間的互動關係,決定了這二個程式會不會被GPL授權條款判讀為「一個統合的衍生作品(As a whole)」,如果此二者之間的連結互動關係「密不可分」的話,那麼整個程式專案其實都只能以GPL授權條款的狀態來散布。

A程式(GPLed授權程式) + B程式(該公司自行撰寫IP)

1、A程式與B程式之間是動態般(Dynamic)的連結取用關係,則A、B之間的授權狀態不互相干擾,A部份程式再散布就提供A部份的程式原始碼,B程式部份則除了與A程式之間連結呼叫的資訊以外,不需提供全部的程式原始碼。

2、A程式與B程式之間是靜態般(Static)無可取代的連結關係,B程式在運作上無可避免一定要依賴A程式擔任重要的功能,則A、B程式會被GPL授權條款視為一個整體,而這整個整體專案再散布時,都只能依GPL授權條款為再散布時唯一可選擇的授權方式。

所以爭議點就在於:

原授權公司的IP與這個GPL授權程式其連結取用關係是一般所說的動態連結還是靜態連結」?

1、若是原授權公司的IP對這個GPL授權程式沒有依賴性,也就是說在整個專案裡,有機會用「其他程式」代換掉這個GPL程式,則一般來說「原授權公司的IP」可以聲明自己的程式與GPL程式之間具有獨立性,便可以如您原文所說的,「該公司不同意您將全部專案的程式原始碼公布到Internet上,只同意您Release GPL授權的部份及您自行修改後的部份」。

2、然而、如果原授權公司的IP,在運作上高度依賴其選用的GPL授權程式,那其實他是無權作如上的聲明的,因為依GPL授權條款的規定,此時該公司的IP與所選用的GPL授權程式「合為一體(As a whole)」,整個為原本GPL授權程式的衍生作品(Derivative works),此時原授權公司並沒有立場不同意將該專案的程式原始碼封鎖起來,因為照GPL授權條款的規定,整體專案的程式碼之後都是用GPL授權的,任何合法得到程式之人,都可以合法的依GPL授權方式將專案的程式原始碼再散布出去(Redistribution)。

所以、解決方式就是要看這個專案的程式碼與GPL程式碼的互動關係為何。

1、第一種狀況「該公司的IP與所選用的GPL授權程式具有獨立性」。

則只能與該公司另行洽談授權,另行支付一筆授權費用,促其能夠同意提供程式原始碼再行散布的方式。

2、第二種狀況「該公司的IP與所選用的GPL授權程式緊密結合無可取代,並且該IP依賴此GPL程式才能運作」。

則此時該公司的IP依GPL授權條款的規定,本來就可以用GPL授權的方式對外釋出,不論您與其內部簽的契約為何,因為GPL授權條款明訂「散布GPL程式者不得增設條款本身所無的限制(You may not impose any further restrictions on the recipients' exercise of the rights granted herein),所以就算該公司增設不得散布該IP程式原始碼這項條件,這個條件其實是與GPL授權條款相衝突而無效的(Void)。

依原文述及「少了授權公司IPrelease 的code 根本build不出firmware」,其實該IP比較可能會是第二種狀況。

那處理方式應該是讓對方公司了解到,他們要求「不能將IP包成 object code release 出去」、「不能提供該IP程式原始碼給收受程式產品的後手」,這些條件其實是不合GPL授權條款的規定,若是日後產品販售後,原GPL程式的著作權利人發現這樣的侵權利用很有可能衍生日後的侵權訴訟

約略的分析是如此,希望這些回覆對您有所幫助。

有後續問題歡迎接續討論。

敬祝 順心康泰

20091113 1539 自由軟體鑄造場 林誠夏
lucien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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