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  |  English
感謝您對「自由軟體鑄造場」的支持與愛護,十多年來「自由軟體鑄造場」受中央研究院支持,並在資訊科學研究所以及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執行,現已完成階段性的任務。 原網站預計持續維運至 2021年底,網站內容基本上不會再更動。本網站由 Denny Huang 備份封存。
也紀念我們永遠的朋友 李士傑先生(Shih-Chieh Ilya Li)。
討論區
"受聘人"與"出資人"的責任歸屬 (1 位瀏覽者) (1) Guest
Go to bottom Favoured: 0
TOPIC: "受聘人"與"出資人"的責任歸屬
#281
"受聘人"與"出資人"的責任歸屬 2009/06/29 13:07  (10 Years, 4 Months ago) Karma: 0  
現在我們公司以第三人GPL授權的軟體為基礎,受聘開發程式,約定完成後著作權歸屬出資公司
有以下問題想請教:
1.假如出資公司日後散布程式的時候,發現侵權時,責任如何歸屬?
2.著作還沒完成前的開發階段,受聘公司和出資公司算不算內部關係,而不用受到GPL的限制?
3.如何對出資公司擔保我們開發的程式沒有侵權?
!Hugh (User)
Fresh Boarder
Posts: 1
graphgraph
User Offline Click here to see the profile of this user
Logged Logged  
 
Last Edit: 2009/06/29 13:15 By !Hugh.
 
The administrator has disabled public write access.  
#288
Re:"受聘人"與"出資人"的責任歸屬 2009/07/02 16:30  (10 Years, 4 Months ago) Karma: 2  
Hi, Hugh!我是自由軟體鑄造場的法政研究林珈宏 Richard J.H. Lin。

您的問題的前提是:貴公司以GPL授權的軟體作為基礎,受聘開發程式,約定完成後著作權歸屬出資公司。下列分別回答之:

1.假如出資公司日後散布程式的時候,發現侵權時,責任如何歸屬?
貴公司承接出資公司之軟體開發專案,是承攬關係,但因為該軟體是取用GPL軟體修改而成的,依GPL的規定,貴公司為出資公司所寫的程式也必須為GPL授權;亦即,出資公司也必須負擔GPL的義務規定(它只要有用到GPL的code,就必須負擔GPL的義務,不論這個用到是自己的工程師寫的還是請別人/別的公司寫的)。

以GPL授權而言,所謂發生「侵權」的情況,通常是基於違反GPL義務而來的。違反GPL義務通常就是已有後手取得目的碼,向前手索取原始碼,前手卻不依規定提供後手原始碼的情況。

所以如果真的發生有侵權的情況,在您的case中,大概會是出資公司把這個軟體散佈(散佈是一個事實上的移轉占有,不論後手取得的理由是用買的,還是免費得到的)給他人(任何他人,不論是消費者還是其他公司),這個得到目的碼的他人就有權利回頭要求出資公司把這個軟體的source code完整地提供給他。如果出資公司不給,或給的不完整(未依GPL的規定來給),則責任當然是出資公司自己來擔,與承作公司(貴公司)則無關。因為貴公司一定會把所有的code提供給出資公司了,就GPL的規定,貴公司也已經完成義務了。

註:如果您認為的侵權不是我以上講的部分,可以再在論壇上討論,一起研究!

2.著作還沒完成前的開發階段,受聘公司和出資公司算不算內部關係,而不用受到GPL的限制?
事實上著作有沒有完成,以及貴公司與出資公司是否為內部關係,與是否受到GPL的限制,這個沒有必然的關係。在此我釐清一個觀念:
GPL的存在就代表我們可以拿這個程式來用、來抄、來改寫成新程式,在這個步驟都不會存在因為抄襲而來的侵權。我們能夠看到別人的source code,能夠自由地抄別人的code,也得付出一些代價,那就是未來如果有別人拿到了這個程式了,也可以回頭跟我們要source code。這時如果別人來向我們要,我們卻不願給出完整的source code,那才會造成侵權及違約的情況。

著作的完成,依著作權法的規定,是說要達到獨立創作的程度(具有原創性),就可以是一個著作的完成了。但以程式而言,什麼叫做達到原創性,何時才算是完成,可能不會是整個程式完全寫好時才算完成,例如我們在專案的過程中,先做出一個模組或修改了函式庫的部分內容了,雖然這還不能是一個完全完成的程式,但只要別人可以把我們的東西再拿去抄拿去用(只要別人會想拿去抄,就算是有用的code),如果這時我們的souce是取用GPL的code,就一樣必須依GPL的規則來負我們應負的義務,無法用「著作還沒完成」來規避GPL的義務要求。

再來,受聘公司和出資公司不論是內部關係還是外部關係,都不會影響到GPL的適用性;也就是說,只要改寫時有用到GPL的code,改寫完的作品就必須以GPL來授權,這個跟內部與否完全無關。所以,以您的case來看,只要程式的某些部分完成到讓別人會覺得有用、可以拿來抄的程度,則出資公司必須以GPL來授權。

此情況下,通常的解決之道只有兩個:1.一開始就不要用任何原以GPL授權的code;2.若用了,則不要讓任何人拿到這個程式的目的碼;因為GPL的義務發生的時間點是在他人拿到了程式並回來索取原始碼的時間點發生,所以如何沒有人拿著目的碼來要原始碼,GPL並沒有要求出資公司一定要主動對公眾提供原始碼。

3.如何對出資公司擔保我們開發的程式沒有侵權?
這個問題看起來比較像非GPL授權情況下的問題。因為前面我已經提過,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的特性就是讓你「抄很大,抄不用錢」,大家可以自由地抄襲,就比較不會發生傳統著作權法上「未經授權之改作」這種改作權之侵害。所以可能要請您先釐清您的問題,proprietary software的侵權類型,與自由軟體侵權類型,會有一些差異性。

歡迎繼續討論!

林珈宏 Richard J.H. Lin
20090702 1630
legist (Admin)
Moderator
Posts: 48
graphgraph
User Offline Click here to see the profile of this user
Logged Logged  
 
The administrator has disabled public write access.  
Go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