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有關GPL競業競止及授權相關問題 2009/06/23 14:04 (10 Years, 5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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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些有關GPL授權相關法規及問答, 但是還是有幾點不是很明白, 希望有人可以指點一下. 情形是醬的, 我們有一個購物網站, 其中用到了GPL的軟體, 例如MySQL. GPL條款中有說明:
1)凡使用者, 都有權力跟此購物網站要求網站原始碼, 不管有否營業行為. 所以我想問的是, 這邊說的使用者, 包含購物網站註冊會員, 有購物行為的會員, 只是來逛逛的人(沒有註冊會員), 根本沒來過往站的人(也許只是聽說過而已). 包含所有的人嗎??
2)因為寫一個購物網站也要花時間及成本, 公司並不反對公開原始碼, 只是希望不要被別人拿去, 結果經營跟自己業務有關的項目, 例如A公司投資開發了一個購物網站, 經營服飾買賣, 如果B公司可以很容易的拿去, 也開了一家服飾購物的網站, 對A公司來說就是損失, 可以訂定合約防止嗎, 這樣的合約有效嗎(跟GPL條約有衝突??). 例如, A公司公開原始碼給所謂的"使用者", 但使用者必須同意不會利用此原始碼去經營跟A公司同類型的行業(競業競止). 如果使用者不同意此條款, 就請不要使用(參觀)此購物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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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問有關GPL競業競止及授權相關問題 2009/06/23 14:27 (10 Years, 5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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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ym0131您好,
看了一些有關GPL授權相關法規及問答, 但是還是有幾點不是很明白, 希望有人可以指點一下. 情形是醬的, 我們有一個購物網站, 其中用到了GPL的軟體, 例如MySQL. GPL條款中有說明:
1)凡使用者, 都有權力跟此購物網站要求網站原始碼, 不管有否營業行為. 所以我想問的是, 這邊說的使用者, 包含購物網站註冊會員, 有購物行為的會員, 只是來逛逛的人(沒有註冊會員), 根本沒來過往站的人(也許只是聽說過而已). 包含所有的人嗎??
您上段的描述其實是對於AGPL(GNU Affero General Public License)的描述,並非是GPL。想請問一下您上段文字內容是從哪裡擷取的?
此外,也想請您確認一下您的問題是針對AGPL還是GPL?這樣我好進一步針對您的問題來討論。
葛冬梅 Florence Ko
20090623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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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問有關GPL競業競止及授權相關問題 2009/06/24 13:47 (10 Years, 5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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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還有AGPL, 我以為我看到的資訊是GPL的資訊, 可以跟您請教一下嗎, 有關GPL的授權部份, 有沒有相關比較淺顯易懂的說明或案例, 因為我看到那些條文, 真是有看沒有懂, 網站上的資訊也都是片段的. 如果有這種資訊可以取得的話, 煩請告知, 謝謝.
針對您的問題, 公司目前用的"應該"都是GPL的軟體, 另外針對我的第二個問題, 競業競止的問題, 成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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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問有關GPL競業競止及授權相關問題 2009/06/25 14:22 (10 Years, 5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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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的相關資訊】
我不知道還有AGPL, 我以為我看到的資訊是GPL的資訊, 可以跟您請教一下嗎, 有關GPL的授權部份, 有沒有相關比較淺顯易懂的說明或案例, 因為我看到那些條文, 真是有看沒有懂, 網站上的資訊也都是片段的. 如果有這種資訊可以取得的話, 煩請告知, 謝謝.
目前關於自由軟體法律授權的資訊不多,除了鑄造場這邊之外,就屬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的最豐富了,不過這些資訊就只有英文,並沒有中文的,其中關於GPL資訊的網址如下,請您參考:
GPL2 的QA頁面: www.gnu.org/licenses/old-licenses/gpl-2.0-faq.html
GPL2 授權條款與相關資訊的入口網頁: www.gnu.org/licenses/old-licenses/gpl-2.0-faq.html
GPL3 的QA頁面: www.fsf.org/licensing/licenses/gpl-faq.html
GPL3 授權條款與相關資訊的入口網頁: www.fsf.org/licensing/licenses/gpl.html
【沒有競業禁止的問題】
針對您的問題, 公司目前用的"應該"都是GPL的軟體, 另外針對我的第二個問題, 競業競止的問題, 成立嗎? 謝謝.
若都是GPL軟體的話,應該就沒有您所擔心的問題了,因為GPL的原始碼提供義務是透過「散布程式碼行為」才會開啟的,也就是只有當程式碼移動到另外一個人手中,您才必須對拿到程式碼的這個人提供原始碼。而這邊所謂程式碼移動的管道,可以是透過光碟、網路下載或者是P2P傳輸等等方式。
GPL規定散布程式(目的碼、可執行形式)之人附有提供原始碼的義務,這樣的義務其實是為了實現GPL中所授與的修改權,也就是拿到程式的人,除了可以自由安裝、執行、重製、再散布給他人之外,還可以修改這個GPL程式,而修改程式最方便的形式就是修改原始碼,所以GPL才如此規定。此外,提供原始碼的對象不是所有人,只有「 拿到程式的人」才有修改權,也才有權利索取原始碼,所以提供原始碼的對象僅限於拿到程式的人。
像Google提供的搜尋引擎服務(Google有利用到不少GPL的程式碼),或者像您公司的購物服務網站的情況,這些提供服務的應用程式都是在公司的機器上跑,除非公司有散布這些程式給他人,否則網站的造訪者並沒有權利索取服務程式的原始碼,也因此當然不會有您問題中所提到的競業問題,也因此不需要競業「禁止」了。
【注意:不要利用AGPL程式碼!】
不過必須提醒您注意AGPL授權的程式,如我之前所提過的,您問題第一題描述的是AGPL的規定,若您公司利用到AGPL程式,您公司自己開發的部份也非常有可能會因此被感染為AGPL授權,此時,依據AGPL規定,您公司就必須提供網站造訪者下載服務程式原始碼的管道,此時就可能會有競業禁止的問題產生。因此若您公司不願意提供自己撰寫的程式碼給他人,就請開發同仁注意,不要利用到AGPL程式碼,從根來杜絕問題的發生。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若有任何意見、不清楚之處或其他的疑問,都歡迎繼續回文討論!
葛冬梅 Florence
20090625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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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問有關GPL競業競止及授權相關問題 2009/06/25 22:34 (10 Years, 5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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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解答, 讓我對open source更了解了, 這樣的license design還蠻合理的. 謝謝.
不過讓我想到另一個問題, 您提到, 除非公司"散布這些程式給他人", 否則不需提供原始碼, 因為現在的購物網站, 都會有一些java script, 或flash是跑在browser端(也就是user端), 這算"散佈"嗎??, 如果算, 那是不是就要提供原始嗎? 我猜測是不算啦, 因為Google也有一些網站的java script是跑在user端, 但google不提供原始碼.
---------------------------- Quite您的說明如下 -------------------
像Google提供的搜尋引擎服務(Google有利用到不少GPL的程式碼),或者像您公司的購物服務網站的情況,這些提供服務的應用程式都是在公司的機器上跑,除非公司有散布這些程式給他人,否則網站的造訪者並沒有權利索取服務程式的原始碼,也因此當然不會有您問題中所提到的競業問題,也因此不需要競業「禁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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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問有關GPL競業競止及授權相關問題 2009/06/26 16:04 (10 Years, 5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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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解答, 讓我對open source更了解了, 這樣的license design還蠻合理的. 謝謝.
不客氣!
不過讓我想到另一個問題, 您提到, 除非公司"散布這些程式給他人", 否則不需提供原始碼, 因為現在的購物網站, 都會有一些java script, 或flash是跑在browser端(也就是user端), 這算"散佈"嗎??, 如果算, 那是不是就要提供原始嗎? 我猜測是不算啦, 因為Google也有一些網站的java script是跑在user端, 但google不提供原始碼.
【java script的原始碼已經一併散布出來】
若是java script的狀況,因為java script是直譯式語言,在使用者端的電腦裡執行java script時,表示原始碼也在使用者電腦裡,所以原始碼已經散布過來給使用者囉!
【快速存取不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
而Flash的情況,就我所知,這時候的被下載到使用者電腦中的Flash資訊都是以快取(cache)的形式存在於電腦中。而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3、4項[1]規定快速存取並不屬於重製行為,也就是以cacahe存在於使用者端電腦的Flash資料,並不被認為是被重製出來的程式碼。依據這樣的邏輯推論下來,既然沒有重製行為,也就沒有散布行為,因此也就不需要提供原始碼了!
第22條第3、4項規定的這類行為一般稱為「暫時性重製」行為,之所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程式運作過程當中有許多此類必要的過渡性程序,像是網頁瀏覽器將網頁直接存於使用者端電腦,以增加瀏覽速度,或是程式執行過程,將資料主動複製暫存,關機後刪除等等,這些都是大量的重製行為,若是每次都需要取得網頁內容或程式資料著作權人同意後,才可以如此存取的話,未免不經濟,若是不取得同意,依照著作權法規定就是未經同意而重製他人著作,侵犯他人著作的重製權與散布權,所以法律上有這樣的便宜立法內容。
[1]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Flash不是自由軟體】
我這樣透過著作權法對於重製行為的解釋,來推論散布行為內涵的方式,也許會有人質疑不是適當的邏輯推論,尤其碰到server端的程式採用AGPL授權時,那更是有的吵了。不過因為是討論Flash,所以有一點很重要:Flash是不提供原始碼的軟體,要編輯Flash的動畫都必須要用特定的非自由軟體才行。因此就算是有在GPL程式上面運作的Flash被自動下載到使用者端電腦中,此時你當然無法宣稱這個Flash是GPL,也無法要求提供這個Flash與背後整個程式的原始碼。
以上是我對於您提出問題的想法,不知道您覺得如何?歡迎繼續討論喔!
葛冬梅 Florence Ko
20090626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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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問有關GPL競業競止及授權相關問題 2009/06/26 17:07 (10 Years, 5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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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不是我被別人誤導, 之前我以為, 如果我的A程式, 用到B程式(GPL), 也用到C程式(非GPL), 其中B/C都不是自己開發的, 但是當你散佈A程式的時候, 必須把B/C的source code也都散佈出去, 如果你沒辦法取的C的source code, 那GPL條款就限制你去使用B程式. 我的理解是正確的嗎??
如果是正確的, 那flash就很有問題, 例如我們去yahoo, 都會被download一些flash, 也沒看到yahoo公佈他的source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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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就算是有在GPL程式上面運作的Flash被自動下載到使用者端電腦中,此時你當然無法宣稱這個Flash是GPL,也無法要求提供這個Flash與背後整個程式的原始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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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問有關GPL競業競止及授權相關問題 2009/06/30 11:55 (10 Years, 4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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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不是我被別人誤導, 之前我以為, 如果我的A程式, 用到B程式(GPL), 也用到C程式(非GPL), 其中B/C都不是自己開發的, 但是當你散佈A程式的時候, 必須把B/C的source code也都散佈出去, 如果你沒辦法取的C的source code, 那GPL條款就限制你去使用B程式. 我的理解是正確的嗎??
假設A、B、C是結合成為一個整體運作的D程式,依據GPL的規定,這時候整體的D必須採用GPL授權,因此A、B、C都是GPL授權。
D程式=(A+B+C) GPL授權
A程式 原始授權授權狀況未明
B程式 原始採用GPL授權
C程式 透過H保密契約取得,非GPL授權,無法提供他人原始碼
若您這時候為了整體D的運作而散布A,就必須提供拿到A程式的人有取得A原始碼的管道,至於B、C部份,因為並沒有散布,依據我個人對GPL的解釋,是不需要提供原始碼。
而在這邊我想要提一下所謂授權不相容的情況。
若您與他人簽訂保密契約H,約定可以利用C,但不能散布C原始碼。但卻在開發D過程利用到B,如前所述,導致C也必須採用GPL授權。此時若您散布C,並且依據GPL提供C原始碼,就是違反了H契約;若您遵守H契約,不提供C原始碼,那就是違反了GPL。在這樣的假設情況之下,無論您怎麼做,都會違反其中一方的規定,這就是授權條款內容不相容的情況。這時候我建議有兩種方式可以解決這種情況:
(1) 請不要散布C;
(2) 將B或C的程式碼改寫或換掉,改為授權內容可以相容的狀況。
我自己推測,您所謂的「那GPL條款就限制你去使用B程式.」應該是指上述的(2)情況吧?
GPL本身不會限制您去利用任何其他的程式碼,但若有違反GPL的情況發生,您當然必須要改變你的行為來符合GPL規定,例如將B的程式碼置換掉,在這樣的推論之下,GPL的確好像會限制您利用B。但若是您將C程式碼置換成另外一個也是GPL授權的E,此時您仍然可以保留B,採用這樣的解決方式,並沒有限制您利用B。
如果是正確的, 那flash就很有問題, 例如我們去yahoo, 都會被download一些flash, 也沒看到yahoo公佈他的source code.
在接下去回應您的問題之前,我要修正上一封回覆的錯誤:
不過因為是討論Flash,所以有一點很重要:Flash是不提供原始碼的軟體,要編輯Flash的動畫都必須要用特定的非自由軟體才行。因此就算是有在 GPL程式上面運作的Flash被自動下載到使用者端電腦中,此時你當然無法宣稱這個Flash是GPL,也無法要求提供這個Flash與背後整個程式的原始碼。
我上面的描述是不正確的,正確的應該是:即使編輯flash軟體並非自由軟體,但只要一個flash程式也被感染成GPL授權的,一旦散布這個flash程式,也必須要依據GPL提供flash的原始碼!
這樣的修改再加上我前面推論的基礎,繼續假設,若yahoo修改GPL授權的程式碼來提供他的網路服務,而使用者必須下載一個flash程式,透過這個flash程式才可以使用yahoo的網路服務,這個flash程式若也採用GPL授權的話,此時,當然yahoo應該要依據GPL提供flash的原始碼。但是對於在伺服器端跑的程式,就我個人對於GPL的解釋,我覺得因為GPL程式還是在yahoo伺服器端上跑,並沒有移動出來,所以可以不需要提供原始碼。
不知道這樣解釋,您是否清楚?
葛冬梅 Florence Ko
20090630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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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問有關GPL競業競止及授權相關問題 2009/06/30 18:16 (10 Years, 4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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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對授權條款衝突問題和flash問題, 您都有很清楚的明
您常提到, "就您的解釋", 請問一下, 這是因為有些情況尚未有確實案例還是要看case by case?? 例如授權條款衝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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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問有關GPL競業競止及授權相關問題 2009/06/30 20:32 (10 Years, 4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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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說的兩個原因都是。
自由軟體授權模式是一種新型態的授權模式,其中的一些內容跳脫了當代的智慧財產權體制,這些抽象、模糊不清的規定與觀念,是有待新的判決來釐清與確認,但案例與判決的累積需要時間,目前法院判決稀少,這些稀少的判決文僅釐清了很小一部份的疑義,所以大部分抽象規定與觀念的內涵還是模糊的。
因此目前我個人或鑄造場所提供的資訊,都並非是百分之百的定論,而再加上我有個人的見解、偏頗或謬誤,所以在回文中我會用到「依據我個人對GPL的解釋」這樣的文字,而在行文時,我也會自行假設問題條件,如此回答起來比較精確。
聽來像是下面的免責聲明 :
"BECAUSE THE PROGRAM IS LICENSED FREE OF CHARGE, THERE IS NO WARRANTY FOR THE PROGRAM, TO THE EXTENT PERMITTED BY APPLICABLE LAW....PROVIDE THE PROGRAM "AS IS" WITHOUT WARRANTY OF ANY KIND..." GPL2 section 11
「因為這個程式是無償的,所以在法律許可的範圍之內,這個程式也沒有附隨保證...這個程式就您所收到的「現狀(AS IS)」之上,不附隨保證...」GPL第二版,第11條。
雖然如此,我們盡量蒐集已有的見解與資訊,討論分析後,將目前比較常見、廣為被接受的解釋或作法整理出來,傳達有需要的人,希望可以讓越來越多的人了解自由軟體,並且可以正確地利用自由軟體。
希望這些資訊對您可以有真正的助益。而若您有甚麼想法或心得,也歡迎在這個討論區與大家分享。
祝 順心
葛冬梅 Florence
20090630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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