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多數自由軟體用於商業應用方面的通則,但是看原po所問問題的舉例,您問的似乎是經典的遠距服務商用模式(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 ASP),則這就是一個自由軟體商業應用需提供程式原始碼的例外,例如Google的網頁搜尋服務、虛擬主機的架站服務(Web hosting service),只要商業公司與被服務的客戶之間不具有程式碼的傳遞關係(Convey),那此時商業公司例外地不會被要求提供程式原始碼。因為大部份自由軟體提供程式原始碼的義務是從發生程式散布行為時開始,而遠距服務模式公司與客戶之間並不必然產生程式碼傳遞的關係,這類的疑問在GPL2版時期經過了長期的討論與爭議,但GPL3的改版算是替這類的爭議做了一個通論的註腳。但需特別注意的是、GPL3同期還有一個孿生的授權條款為AGPL3(GNU Affero General Public License 3),AGPL3要求這類遠距服務的模式,就算公司與客戶之間沒有程式碼傳遞的關係,提供服務的關係還是例外地要提供程式原始碼給客戶,此時AGPL3程式的授權拘束性就真的非常強,如果您的商用模式要用到AGPL3的軟體,請務必了解到有這樣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