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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LGPL的疑問 (1 位瀏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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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LGPL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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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請問LGPL的疑問
2008/11/16 00:18 (11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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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使用
TinyMCE
這個網頁元件, 它是LGPL license的, 我今天為我的客戶設計網頁, 也就是, 我會因為這個網頁而向我的客戶收取網頁設計費用, 在這網頁中使用了這元件, 但沒有修改任何這個元件的程式碼, 是否我也受這個LGPL所感染? 是否我也要宣告為LPGL呢? 或是我已經違反LGPL,甚或已經有侵權的行為呢?
!syslcm
(User)
Fresh Boa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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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回覆:請問LGPL的疑問
2008/11/18 15:12 (11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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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軟體是可以使用在商業行為上的!因為自由軟體的free指的是使用上可以研究、修改、重製、散布的自由,而不是免費的意思。但是自由軟體通常是不能徵收「授權金費用(royalty)」的,所以會讓人有所誤解,事實上連自由軟體基金會發起人Richard Stallman早期也有和人收取軟體重製散布的費用,但重點是這個名目不能是「授權金」。
因為授權金是一種對於被授權人約束性非常強的收費方式,它可能會是逐年收取而且會向後失效,而自由軟體的散布特性在於人人拿到軟體都能加工再改良,若是授權狀態會嗣後失效或是終止,則就有違它「自由散布」的原意。
所以、如果只是單純使用TinyMCE這個元件來為客戶服務,收取服務性費用是完全沒有問題的,但是特別要注意的是,要向你的客戶明示這個元件或是整個服務的平台使用的是自由軟體,整理出個別元件的授權狀態,並提供其原始碼的下載連結,讓客戶嗣後如果是要自行修改網頁平台(例如joomla)或是個別元件時,可以自行動手或是再僱聘他人處理!
就這個問題描述的狀況來分析,簡單來說、這樣的(使用方式並沒有侵權的問題,但應該要明示宣告使用的元件是LGPL授權,如果是商業營利散布時(例如幫別人架站,架好後移交給客戶的網管人員做維護),要同時提供這個元件的可執行檔及可學習修改的原始碼格式;至於TinyMCE元件,這是一個「所見即所得」的網頁編輯器,如果是以joomla為例的話,其並非cms系統「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所以將其架於joomla平台上進行運用,應屬於LGPL條款所述的「單純利用」行為,而不至於將其「授權攫取性」擴張到平台的其它元件,因為LGPL授權條款相對GPL而言本來就是一個「攫取性」較寬鬆的條款,單純的使用這個元件並不會使「感染性」就這樣擴張到整個平台上了。
希望這樣的簡單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20081118 1515 自由軟體鑄造場 林誠夏
lucien
(Admin)
Moderator
Posts: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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