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此例中,MySQL取用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乃是最著名的「革奴公眾授權條款(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2.0,其後簡稱GPL2.0)」,那其最為人稱誦或是為人垢病的(立場不同之故)特點,就在於「感染性」這個面像,任何程式取用了GPL2程式任一部份的程式碼,原則上、其衍生作品其後若欲進行再散布,就只能取用GPL2為其唯一的散布條款。所以這個問題推衍至今,可以將解決方式簡化為下列二個簡單的詢答。
即是一般俗稱的ASP(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的利用模式,亦即對於此一程式的利用並無涉及「實質程式碼的傳遞(Convey)」,則此時程式並不會被繩以GPL2散布者所須擔負的開放原始碼義務,此種認定方式在GPL2時代一直有所爭議,但到了GPL3、第三版的革奴公眾授權條款,已幾近共識而寫入了授權條款本文之中,是以若您己身開發的程式確實取用了GPL程式的程式碼,意即將GPL軟體程式的程式碼編寫進本身程式中,則若事涉程式散布、就須為GPL授權條款所拘束,但若能不將程式進行散布即可進行利用,則便不須開放已身程式原始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