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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 App Store 與開放源碼軟體授權的案例:VLC 的非法下架與 Miro Video Converter 的合法上架

前陣子有機會研究 App Store 與 VLC 及 Miro Video Converter 三者間彼此的法律關係,本文只以案例淺談開放源碼軟體的授權,日後再以專文深入探討 App Store 商業模式與開放源碼的應用規則。

【前情提要】

App Store 是 Apple 為 iPhone,iPod Touch,iPad 提供的線上服務,允許使用者購買或免費使用平台上的應用程式。

VLC,全名是 VLC Media Player,是一款非常著名的開放源碼影音播放軟體,支援常見的影音格式,甚至支援播放不完整檔案,例如經由 P2P 協定下載但尚未完成的檔案。

Miro Video Converter 是一款極為便利的開放源碼影音格式轉換軟體,經過格式轉換的檔案,即可供不同平台上的播放軟體使用。 

【事件始末】

App Store 是否可以上架 GPL-like(註 1)類開放源碼軟體授權下的應用程式已經爭論許久,而本篇的兩位主角 VLC (https://www.videolan.org/vlc/) 與 Miro Video Converter (https://mirovideoconverter.com/) 都是 GPL-like(註 2)的開放源碼應用程式,也都與 App Store 有著微妙關係。

從 2010 年 10 月 VLC 於 App Store 上架的合法性爭論(2011 年 1 月 8 號正式下架 https://www.tuaw.com/2011/01/08/vlc-app-removed-from-app-store/),到 2011 年 1 月 29 號 Miro Video Converter 合法上架,讓很多程式開發者覺得很混亂,到底「App Store 上能不能使用 GPL-like 類開放源碼軟體授權下的應用程式」?

【VLC 的非法下架】

在 2010 年 10 月,Applidium 公司將 VLC 移植於 iPad, iPhone, iPod Touch 平台上,並於 App Store 上公開免費供人下載使用,另外也提供該 VLC 的所有程式原始碼。重點是在上架之前只爭取到部分 VLC 專案開發成員暨著作權人的同意。

事後,VLC 專案的其中一位開發者 Rémi Denis-Courmont 向 Apple 要求 App Store 下架該軟體,並聲稱 App Store 條款與 GPL 開放源碼授權條款是不相容的。隨後 FSF(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自由軟體基金會)也發表一篇文章 (https://www.fsf.org/blogs/licensing/vlc-enforcement),支持 Rémi Denis-Courmont 的說法,聲明 GPL 開放源碼授權條款與 App Store 條款的不相容性。於是在 2011 年 1 月 8 號,App Store 正式下架了 Applidium 公司的 VLC 應用程式。

有人認為這個事件是 Nokia 與 Apple 的商業競爭行為,因為 Rémi Denis-Courmont 是 Nokia 的員工,Nokia 自然不希望 App Store 上有 VLC 這麼流行的影音播放應用程式。當然 Rémi Denis-Courmont 本人對此批評並不認同。

【Miro Video Converter 的合法上架】

如果 App Store 條款與 GPL 開放源碼授權條款具有不相容性,那麼為何 VLC 會因此而下架,但嗣後 Miro Video Converter 卻又歡喜的上架?這兩款同是 GPL-like 的應用程式,為何有前後不同的差別待遇?

我認為,最大的差別在於「上架的人是誰」。

把 VLC 上架的人並非 VLC 專案的開發者,換句話說並不是 VLC 專案的著作權人。然而把 Miro Video Converter 上架的人是 Miro 專案的開發者,也就是著作權人本人。兩個案例最大的差別就是這點。

所以 VLC 著作權利人可以要求別人遵守自己的遊戲規則,例如要求符合 GPL 開放源碼授權條款,而 Miro Video Converter 專案的著作權人當然也可以破壞自己的遊戲規則。

【結論】

談論開放源碼軟體或自由軟體授權時,除了條款本身的內容外,還需留意著作權人為何,畢竟在著作權法之下,著作權人的意見在司法實務上有最高的參考價值,承審案件的法官或是其他司法審判人員都需要高度尊重權利人的意見。

然而不論是 Apple App Store 或是 Android Market 上,目前都充斥著許多明顯或刻意違反開放源碼授權條款及其平台條款的應用程式。就我所處理或發現的案例中,有些甚至還是急欲上市企業的核心產品。這樣的行為其實有著很大的風險性,因為若是公司產品後續被著作權人提告,不僅商譽受損、產品下架,甚至可能導致巨額損害賠償的後果,因為這些產品不僅違反著作權,不少案例甚至還連帶違反了專利權及商標權的相關規定。

註 1:GPL-like 意指具備 GPL 授權條款特性的開放源碼授權條款,諸如 GPL2, LGPL2.1, GPL3, LGPL3 及 AGPL3 都屬此一範疇。
註 2:VLC 採用的開放源碼授權條款是 GPL2.0 或其後版本。Miro Video Converter 採用的開放源碼授權條款是 GPL3.0 或其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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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企業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