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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GPL 的授權規則與技術工程遵循之道–講者 Harald Welte 與 Armijn Hemel 會後專訪

自由軟體鑄造場於 2010 年 12 月 2 日所舉辦「自由軟體授權應用及商業建議二十講系列」第四講的活動已經圓滿落幕。此次活動邀請了 gpl-violations.org 組織的兩位核心成員 Harald Welte 以及 Armijn Hemel,針對商業運用 GPL 授權元件的義務性規定及產品授權狀態的查核進行說明與演示,演講內容的全程錄影與簡報可透過右列連結頁面取得:https://www.openfoundry.org/tw/workshop/details/115-the-rule-of-the-GPL-and-Its-compliance-engineering (註一)。而在會後、鑄造場更針對兩位講者的演講內容與開發背景,擬具了幾個幫助國人深化了解 GPL 授權議題的採訪問題,以下即為會後專訪內容的濃縮節本。

問題 1:請問您是什麼時候開始您的第一個自由軟體專案?而到目前為止,參與自由軟體專案開發的過程裡,最讓您難忘的經驗又是什麼?

Harald Welte:這其實是一個蠻難簡單回覆的問題,基本上呢,一開始就是下載了某些自由軟體的元件來用,然後也因為自己的需求而提報了某些功能(Feature)到程式的開發論壇,慢慢的算是參與了這些專案的開發,真的要說在程式寫作方面有所貢獻,應該是一個郵件伺服器(Mail Server)的相關專案,時間上的話,統括就是開始於青少年時代,那麼關於難忘的回憶,想到的是加入 iptables 專案的程式寫作,這帶給我密集式開發專案的相關經驗。

Armijn Hemel:沒錯、這是一個不好回答的問題,事實上我認為自己在自由軟體專案開發方面的參與程度不像 Harald 那麼多,雖然一直有在參與,但很難具體界定是集中參與哪一個專案,目前已經釋出的 Binary Analysis Tool(註二)算是一個我完整參與的開放原始碼專案。

問題 2:現在產業界很多公司,有時會因為時程壓力而選用自由軟體授權元件來進行產品開發,然後在後續散布上,卻沒有完全遵照這些自由軟體元件的授權規則,其中一部份的原因,也許是部份的軟體開發工程師認為這樣的行為日後不會曝光,或者說、存著僥倖的心理認為曝光後可能也無大礙,面對這些狀況,您認為元件的權利人提出相關的民事或刑事訴訟,會是最好的解決方式嗎?而若是有這樣的爭議案例發生在歐洲之外,您有評估過跨國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嗎?

Harald Welte:當然、如果覺得侵權的事態嚴重,是有想過直接到產品生產國提出訴訟的想法。然而、查緝自由軟體專案的侵權事件其實也並非我們每天執行的業務,原則上、我們目前還是針對販售到歐洲的侵權產品來進行處理。而關於訴訟是不是最好的解決方式,嗯…應該這麼說,交通規則就是在那邊,比方說超速照相,超速照相攝影機的設置目的,不是要照到每一個超速行車的駕駛,但如果世上完全沒有超速照相攝影這個機制,那許多人就會毫無顧慮的超速駕駛,而導致交通狀況愈來愈差,所以必要的查緝與舉報對於自由軟體的侵權利用狀況而言,是不得不然的回應。

Armijn Hemel:我認為事情不一定非得從壞處(Bad side)來著眼,其實我們鼓勵商業公司盡量的利用自由軟體授權的元件來進行產品開發,因為這樣才是符合自由軟體元件重覆使用(Reuse)與持續改寫改進(Rewrite)的道理。然而、必須要特別強調的是,自由軟體授權元件的利用循環不應該是一條單向輸送的單行道(One way road),當你可以自由地下載、取得這些程式原始碼來加速產品開發的同時,不要忘了也要適當地釋出你所改寫的程式原始碼給收受後續版本的使用者,這樣才能進入自由軟體程式開發「取予和諧(Taking and giving)」的良性循環。

問題 3:自由軟體鑄造場定期會應國內企業的邀請,至各公司內部進行自由軟體授權議題的說明演說,而這些演說的內容又多以 GPL 授權條款的相關義務性規定為核心議題。從您的觀點來看,這樣的演說活動會有助於產業界加深對於自由軟體授權規則的了解,並協助他們遵循相關的授權規定嗎?

Harald Welte:當然、這樣的作為對於提升商業公司對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的了解必然是有所幫助的。但另一個問題就是,在場與講者互動的會是哪一類性質的參與者?因為很多軟體工程師在產業體制裡並不具有決策高度,就我們的經驗來說,如果對於某項產品的授權狀況有所疑問,也許要找到該項產品的產品經理才是一個適合對話的人選,產品經理對於產品的銷售方針、佈局,以及後續維護具有比較高的掌握權能,也就是說、對話應該要找到適合對話的對象。

問題 4:如果某個軟體專案的權利人並不是使用雙重授權(Dual-licensing model,註三)的方式來釋出他的專案程式碼,而單單僅用 GPL 的授權方式來散布這個軟體,當有使用者不遵守 GPL 的規定而侵權利用這些程式碼時,您認為權利人提出民事訴訟並獲得適當賠償金的機率高嗎?

Harald Welte:我想這個問題不大,如果確實有侵權利用的行為存在,而權利人又可以適當的證明這點的話。

Armijn Hemel:似乎在一些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會比較要求損失金額的證明,之前在歐洲自由軟體法律論壇(The European Legal Network,註四)裡也有過類似的討論串,但無論如何我們並不是執業的律師,而是自由軟體專案的軟體工程師,所以這個問題的答案我們持樂觀態度,但沒有辦法給太過深入的評論意見。

問題 5:在 Harald 的簡報中提到:「從 GPL 的授權理念出發,若是商業使用 Linux 與其他自由軟體的元件,但卻不容許社群參與者協同研究修改這些程式,某種程度也算是一種惡意的規避行為。」但是一般的狀況下,商業公司多會傾向先關心自身的產品利益,而不會將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的義務性規定放在第一優先的順位,如果這樣的狀況一再發生,從您的觀點來看,我們該如何媒合產業界與自由軟體開發社群走向互信互諒之途,而不是彼此敵視呢?

Harald Welte:我想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就是,產業界應該放寬自我的視野,而不是僅僅爭逐被傳統觀點侷限的所得利益,因為那樣會讓自身淪於短視(Short sighted)而忽視了公司可以得到的更大利益。如果產業界能了解善用自由軟體元件來加速產品開發所帶來的好處,則提供產品原始碼的要求與公司本身的利益就不會是零與一的競合。並且,公司的決策團隊也應該要正視自由軟體商業應用的相關發展,實務上我們常常接觸到許多商業公司的軟體工程師,他們本身對於自由軟體授權規則並非一無所知,而且也很樂意協助我們將產品不當利用 GPL 程式碼的狀況回報到上級單位,但往往回報之後的狀況是管理階層全無回應,這是一個最糟的狀況。所以關於建立產業與軟體社群之間順暢的合作關係,我會建議產業公司應該要有專責的部門來處理自由軟體授權的相關議題,這樣不但有助於提升產業公司本身的商譽與公共關係,也可以有效的導入社群的開發能量與群體創意。

問題 6:其實有不少今天的與會朋友,私下詢問我們這個問題,那就是像兩位這樣的自由軟體專案開發者,通常是怎麼賺取支應生活開銷所需的相關費用呢?

Harald Welte:諮詢費用對於自由軟體開發社群成員而言,是可能產生收益的項目之一,現在世面上不乏善用自由軟體授權元件來加速產品開發的產業公司,而如果你對自由軟體授權元件的開發知識與運用技術擁有較高的掌握程度,就可以協助這些產業公司調校、改寫相關元件的功能,讓產品的開發時程能更有效率的縮短,以在市場上獲取更大的收益。

Armijn Hemel:我想重點之一是先讓別人認識到你的軟體開發能力,讓他們對你所能提供的技術產生興趣,這樣就可以產生後續協同開發的合作關係。

問題 7:兩位有其他建議或是評論想透過這篇專訪來向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的讀者傳達嗎?這個傳達的對象可以是臺灣的產業公司,也可以是在地的自由軟體開發社群。

Harald Welte:我想最後要補充說明的就是,自由軟體的運用和開發不僅僅只是一種開發方式的改變而已,GPL 授權有它背後存在的開放理念,如果不能了解這些理念,產業界將很難順暢地與軟體社群之間有協同合作的關係,而若是當產業界開始了解這樣的開放理念後,他們會發現自由軟體的開發循環,將確實可以為產業的收益帶來相當程度的增裨與好處。

註一:自由軟體鑄造場會將二十講系列的活動花絮、影片以及講師簡報放置於 OpenFoundry 上該活動的報名網頁上面,供需要的使用者自行下載觀看,前三講的下載網址分別為:
1、2009.11.14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workshop/details/58--1
2、2009.11.28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workshop/details/59--2
3、2010.05.11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workshop/details/84

註二:Binary Analysis Tool 是一套檢測專案程式碼授權狀態的軟體程式,採用 Apache License 2.0 的方式對外釋出,任何人皆可依 Apache License 2.0 自由地下載、安裝,並後續修改這個程式,其專案首頁連結如右所列:https://www.binaryanalysis.org/

註三:在自由軟體授權領域裡,雙重授權模式這樣的用語通常意指「權利人同時將專案的程式碼以商業授權與自由軟體授權二種授權方式併行散布」,使用者如果想要得到商業授權的版本,可以直接向該權利人洽談商業授權的使用條件與費用,但同時亦可以下載免徵授權金的自由軟體版本來使用,但如果是以自由軟體授權方式取得這些程式碼,後續再修改散布該程式時,就需要受到該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的拘束。而以雙重授權方式釋出的軟體專案,在發現侵權利用的行為時,因為此專案本身早已律定了商業授權模式的收費標準,此時就能轉而利用商業授權的收費標準來舉證損失金額,於是乎在司法爭訟上,往往具有要求較高賠償金數額的求償地位。

註四:歐洲自由軟體法律論壇是由歐洲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Europe)所設立並營運的法律論壇,其匯集並傳達自由軟體授權運用方面的各項知識,並透過反覆討論的方式以凝聚參與者的共識,其網頁連結如右所示:https://www.fsfe.org/projects/ftf/network.e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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