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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 Store 服務條款違反 GPL Apple 移除 GNU Go 遊戲

針對 Apple 用以提供 iPhone、iPod、iPad 應用軟體的 App Store,外界一直不乏批評聲浪,例如應用軟體審核耗時,以及 Apple 肆意移除已經通過審核的應用軟體等等。最近更因為自由軟體基金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FSF) 不滿 App Store 服務條款 (Terms of Service) 違反 GNU Go 遊戲的 GPL 授權,凸顯了該軟體散佈通路的另一個問題。雖然 Apple 已將該遊戲從 App Store 上刪除,但圍繞 Apple 裝置上的自由軟體的討論,卻沒有因此結束。

事件起因自 Robota Softwarehouse 上傳 GNU Go for the iPhone遊戲到 App Store 上。這款遊戲源自 GNU Go,一套具備 AI 對手的圍棋遊戲,該遊戲屬於官方 GNU 專案的一部分。FSF 聯繫 Robota 和 Apple,希望他們遵守 GNU Go 的 GPLv2 授權。根據 FSF 授權執行工程師 Brett Smith 的說法,Robota 由於沒有提供該遊戲的原始程式碼而違反該授權,Apple 則因為若干原因違反該授權。

為了怕 Apple 會在不提供任何解釋的情況下,直接移除 App Store 上的 GNU Go 遊戲,FSF 日前在部落格上發表文章描述事件始末。FSF 的擔憂很快地成真了,Apple 在該文章發表次日就刪除了這套遊戲。Smith 隨後發表文章表示,FSF 認為 Apple 違反了 GPLv2 的第 6 節,該節明確禁止重新散佈者不能對軟體接受者的複製、散佈、修改動作,加諸額外限制。App Store 的服務條款卻對此加上了若干限制,例如限制軟體僅能使用在 Apple 核可的 5 種裝置上。

對此,David "Lefty" Schlesinger 在個人部落格上發文批評 FSF 的行動,一開始他質問 FSF 是否也針對 Android 和 Windows Mobile 等其他行動應用軟體市場,進行類似的授權執行動作。接著,將 App Store 類比於一般的檔案下載網站如 FileHippo,他因而認為 Apple 並不受 GPL 條款的約束。最後,他認為因為符合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 中的安全港條款 ("safe harbor" provisions) 資格之故,Apple 可免於 GPL 條款的約束。

檢視 Schlesinger 的論點,首先,外界實在難以預測 FSF 是否會針對其他應用軟體市場發起 GPL 執行動作,
因為 FSF 所針對的 GPL 違反行為,只限於該組織握有著作權的程式碼,更何況大多數的執行行動不會公開進行。FSF 公開 GNU Go 事件只是為了防止 Apple 撤除該軟體後引發的可能臆測。

令人好奇的是,Google 會如何處理在 Android 的應用軟體商店發生的類似情況。在 Google 的服務條款中的 10.2 條款看來似乎可以解決這個問題。該條款內容為:除非法律明確准許或要求,或者 Google 以書面形式具體地給予許可,你不能也不能准許任何人以複製、修改、創造衍生物、逆向工程、反編譯或是其他方式,而獲取該軟體的程式碼或任何其他部份。

整體看來,Google 的服務條款似乎和 Apple 的條款具有同樣的限制性。其中針對著作權和授權方面,或許還有某些議題尚待發掘。不過,從上述字句看來,Google 像是在表示,假如軟體的授權說你可以做某些事,那就沒問題。這些字句是一大關鍵,它讓 Google 得以保障該公司與應用軟體開發者的著作權,同時允許散佈採用各種公用授權的軟體。

其次,GPL 顯然適用於 Apple 以及 FileHippo 或其他提供 GPL 授權程式碼的網站。GPLv2 的第 3(c) 節規定,以執行檔形式取得軟體的非商業散佈者,僅需要提供上游散佈者給予的原始碼即可。App Store 上免費下載的遊戲是否歸屬於非商業還有待討論,不過 FileHippo 這類檔案下載網站只要不更動取得的二進位檔案應該就算符合授權,至於二進位檔的上游來源是否遵守授權提供原始程式碼,則是上游來源的責任。

不過 GPLv2 的第 6 節中卻沒有這種將責任歸給上游的類似免責例外,這一節寫到:當你重新散佈該軟體或基於該軟體的任何作品時,接受者就自動獲得來自原始授權人的授權,在授權條款下得以複製、散佈、修改該軟體。你不得在接受者被賦予的權利行使上,加諸任何進一步的限制。而 App Store 卻明確地在 GNU Go for the iPhone 的使用上加諸了限制。

最後,根據 ChillingEffects.org 指出,DMCA 的安全港條款僅適用於服務供應者,在此服務供應者被限定為暫時性傳輸 (Transitory communications)、快取系統 (System caching)、依使用者指示所為的儲存系統或網路 (Storage of information on systems or networks at direction of users)、資訊定位工具 (Information location tools)。由此定義看來,Apple 的 App Store 並不符合此一保護規定。即使符合,Smith 表示,並不表示 Apple 可以免於遵守 GPL。

Apple 自 App Store 移除 GNU Go for the iPhone 之後,留下一個沒有答案的問題:FSF 此舉對自由軟體推廣究竟是好是壞?Schlesinger 一再地宣稱此舉是弊多於利,讓 iPhone 用戶沒有使用和接觸自由軟體的機會。此案例中另一項針對 FSF 的批評,認為該組織單獨挑出 Apple 作為公開案例,純粹是為了作宣傳。對此 Smith 在部落格中解釋,FSF 最初是以私下方式與 Apple 和 Robota 聯繫。即使外界不一定完全採信 FSF 的說法,FSF 此舉仍然造成了正面效果。它讓社群開始討論自由軟體授權與行動應用軟體散佈,而這個議題在未來幾年內將越趨重要。


相關網址﹕
1.Apple 寧願移除軟體也不留下開放源碼授權
2.FSF 呈現 Apple App Store 與 GPL 問題
3.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 : 第 152 期 內含 GPL 授權元件產品的標示義務

分類: 源碼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