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軟體基金會上個月對網路大廠 Cisco 提告,控訴該公司違反 GPL 條款。雙方面對於此案件都三緘其口。就算將之前的新年與聖誕節假期考量在內,假期都過了這麼久依然風平浪靜,著實讓媒體們摸不著頭腦,於是專而尋求律師等專家的意見。
專家指出此案不僅關乎保護此一自由軟體授權的程式碼公開原則,更重要的是法院裁決造成 GPL 遵循與侵害法律判例帶來的廣泛影響。法律公司 Wildman Harrold 的智財權律師 Michael Bennett 指出,自由軟體基金會當然希望維護原始碼公開性,這是該基金會的核心價值,也是實際且根本的議題。然而他認為另一項關鍵問題在於自由軟體基金會能否透過對 GPL 的詮釋,進而取得金錢賠償 (monetary damages)。
正如法律公司 Holme Roberts Owen 科技與智財權部門律師 Jason Haislmaier 所說,所有律師都知道,法律訴訟的趨勢和經濟趨勢通常是相反的,因為在經濟蕭條情況下,組織通常更難以忍受侵害其權利並入侵其市場的對手。他說,雖然自由軟體基金會並非營利企業,但是鑑於 BusyBox 開發者在各個訴訟案件取得和解並獲得金錢報償,即使自由軟體基金會多少視此為機會,以補償多年來與 Cisco 交涉耗費的法律成本,他也不會感到訝異。
不過 Bennett 表示,由於多數開放源碼軟體是免費的,作者尋求賠償的法律基礎或許過於薄弱。這裡又牽涉到對於 GPL 的兩種不同的詮釋。Bennett 表示,在著作權法 (copyright law) 下,可請求賠償,合約法 (contract law) 則否。而,自由軟體基金會也許正在嘗試建立起採用著作權原則的判例。Bennett 指出,美國司法判決很少在實質上詮釋過 GPL。
例如, Bennett 指出,自由軟體基金會正在尋求禁制性救濟 (injunctive relief),此舉會防止 Cisco 散佈附有自由軟體基金會程式碼的產品。
自由軟體基金會針對 Cisco 的訴訟,算是軟體自由法律中心 (Software Freedom Law Center) 代表 BusyBox 開發者,成功與至少 4 家廠商針對違反 GPL 達成和解以來,有關授權爭議的一次高峰。軟體自由法律中心也在針對 Cisco 的此案中,代表自由軟體基金會。法律專家認為,軟體自由法律中心近來的成功,將強化自由軟體基金會在此案中的信心。
除了軟體自由法律中心的法律行動外,2008 年 8 月 Jacobsen 對 Katzner 的案例,也可能成為自由軟體基金會控訴 Cisco 所援引的判例。該案中,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構成一項判例,開放源碼軟體授權具有法律效力,且在美國法院系統中具有執行力。
儘管新聞工作者 Dana Blankenhorn 認為,自由軟體基金會與 Cisco 不太可能真的走上法院。Haislmaier 卻不認為雙方會達成庭外和解。其中一大原因在於,至今在法院系統中沒有一個案子讓法院權衡 GPL 的效力。這一點讓自由軟體基金會一直以來都是 GPL 的主要詮釋者。Haislmaier 表示這個狀況顯然有利於自由軟體基金會。可是面對有豐富法律經驗且口袋縱深如 Cisco 的對手,並不能保證結果就一面倒向自由軟體基金會。
先不論此案結果,根據 Haislmaier 表示,這個爭議再度讓開放源碼法律議題搬上臺面,促使正在使用或考慮使用開放源碼的企業,思考使用與散佈開放源碼軟體的方式。而代表開放源碼服務廠商 OpenLogic 的 Haislmaier,已經開始接獲有關此案可能影響的詢問。
Haislmaier 表示,對於散佈軟體的公司,他們仍然建議這些公司應該稽核程式碼,確保符合所有授權責任。許多公司不是規避這些責任,就是沒有做到完全遵守。他說,例如,交由開發者自行報告使用的開放源碼程式碼與授權,通常會遺漏相當多實際在使用的開放源碼軟體。問題出在系統的複雜度,而非開發者報告不實。
Haislmaier 也建議軟體開發者與軟體散佈公司可以建立辨識與遵循開放源碼授權責任的程序與政策。此外也可利用如 FOSSology 等工具或 Black Duck、OpenLogic 等廠商,以及開放源碼法律專家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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