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手機或內建 WiFi 的裝置,其韌體具備有限的能力,可調整功率、頻率、工作頻段、輻射能量等參數,以符合特定的工作模式,也就是所謂的 SDR (software-defined ratio)。去年四月由網路通訊大廠 Cisco 送交予美國 FCC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的提案中,要求採用自由軟體解決方案的廠商,必須證明自身具備足夠的安全性與授權,避免 SDR 被不當使用[2],為此,去年七月份,SFLC (Software Freedom Law Center) 做了進一步的釐清,聲明自由軟體創作的權益[3]。
但站在裝置製造者的立場,寧可採保守的態度,諸如 Motorola 在內的 Linux 手機廠商,皆以謹慎的途徑回應 SDR 潛在的法規問題,將系統切割為兩個獨立運作的實體硬體,讓以 GPL 授權發行的 Linux 執行於其中一個處理器單元,避免軟體直接操作此類硬體,也就是抽離具有爭議的部份為獨立的黑盒子。對 WiFi 裝置如 router / switch 來說,則將跟電磁輻射有關的操作程式碼預先加密後,以特別的韌體 (本質上是軟體,視作「硬體的延伸」) 存放於檔案系統某處,而 Linux 驅動程式則在執行時期動態載入這個韌體並植入於裝置的記憶體中,方可正確進行操作 (考慮到 GPL 第二版對於衍生軟體的語意)。在現行法規中,廠商對 SDR 的因應態度大致如此,在不違背自由軟體精神的前提下,裝置設計與製造者,必須有明確的技術面回應其系統安全性與獨立性。
再者,越成熟的產業,其累積的專利越是驚人。舉凡在手機標準相關的組織協會如 3GPP、ITU、ETSI 的成員廠商,無論在電信通訊、多媒體、通訊協定、通訊-資料交換、框架呈現等等,皆有廣泛的專利技術,而在這樣一向為人所詬病的「共犯結構」中,顯然可見藉此排他的案例層出不窮,諸如手機製造商與電信業者的「綁標」行為等等。所以,當採用自由軟體降低開發門檻時,需留意到若干技術組合是否有侵權的疑慮,軟體本身沒有太多問題,重點是如何使用,是此,在這樣的特例中,自由軟體的「執行的自由」陳述顯然只是一個參考,端視系統的複雜度而定。有意思的是,小小一隻手機,背後竟涵蓋了無數專利技術的衝擊,所以廠商得規範具體的使用情境,以避開爭議,這就是所謂的 EULA (End-User License Agreement)。
儘管我們可透過技術與使用時期的規範來避開上述的問題,但仍需考慮到另一個議題。以往,典型開發模式是將從系統供應商授權的 RI (Reference Implementation) 予以客製化,再衍生為最終商品,由特定的法務流程處理相關的智慧財產與合作協議等細節,但在自由軟體的世界,即便是知名的專案如 Linux,沒有單一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模式,其遊戲規則主要依據 GNU GPL,意味著,軟體整合時,參照到 GPL 發行的程式碼,需將受「感染」的部份一併釋出原始程式碼,進而影響到第三方商業軟體供應商的權益,當發展為完整的消費性電子產品規模時,這個議題往往是造成產品時程延宕的危險因子,由筆者的經驗來看,台灣的廠商至今仍無明確的制式規範,來處理此複雜的議題。
基於篇幅,筆者無法一一陳述所面臨的各式挑戰,僅摘錄其中幾項具代表性的議題,期望對身處於「硬體製造大國」的台灣寶島的你我,能進一步思索自由軟體在消費性電子產品中的科技法律議題。我們需要留意的是,相對於傳統模式,採用自由軟體開發,應當視為對既有系統架構的互補性實做,而不是全盤的更換,因為設計一個裝置的同時,即繼承了眾多非技術性的挑戰,往往我們得以更寬廣的智慧與胸襟去面對。作為裝置開發製造商,採用自由軟體加速開發已是大勢所趨,只是我們不能拘泥於軟體的功能面,需多方考量其呈現與實際應用的形式,FSF (自由軟體基金會) 提出的四大軟體自由精神,是相當符合人性的,相信也是促成技術累積的準則,但軟體一旦走入消費性電子裝置時,即得有前述的考量,即使是理想色彩極重的 openmoko 專案,也不免得作取捨與調整,但筆者也相信,若能樹立合理的平衡點,將會是展現自由軟體價值的新契機。
[1] https://www.openmoko.org/
[2] https://edocket.access.gpo.gov/2007/07-2684.htm
[3] https://www.softwarefreedom.org/resources/2007/fcc-sdr-whitepaper.html
◎ 其他演講摘要,請見電子報第100期、第101期、第1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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