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  |  English
感謝您對「自由軟體鑄造場」的支持與愛護,十多年來「自由軟體鑄造場」受中央研究院支持,並在資訊科學研究所以及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執行,現已完成階段性的任務。 原網站預計持續維運至 2021年底,網站內容基本上不會再更動。本網站由 Denny Huang 備份封存。
也紀念我們永遠的朋友 李士傑先生(Shih-Chieh Ilya Li)。
新聞

全球第二件 GPL 訴訟又見德國

從 2004 年開始,德國軟體工程師 Harald Welte(簡稱 Welte)以一年一個法院案例,向各界展現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2 (GPL-2.0) 在德國的法律效力。今年七月底則向慕尼黑法院控訴著名的 Skypy,一審獲判勝訴。

爭端產品是透過 Skype 網頁販售的 VoIP-Telephon(註一),該產品韌體採用了 GPL-2.0 授權的程式,包括 Linux 作業系統以及兩個由 Welte 擁有著作財產權的程式。依照 GPL-2.0 的規定,必須將程式的原始碼提供給取得韌體之人,此外還必須附上 GPL-2.0 的文字內容,而案中爭端產品在散布的時候並未符合這些 GPL-2.0 規定,因此挨告。

Skype 於訴訟過程中爭辯,隨著該 VoIP-Telephon 的散佈其實有著一份文字說明,該說明明示產品內包含有 GPL 或 GNU Lesser / Library General Public License (LGPL) 授權的程式,產品使用者可以至某某網頁上下載程式原始碼與授權條款的文字內容,但這樣的做法仍不符合 GPL-2.0 的規定。

首先 GPL-2.0 程式使用者當然可以先散佈目的碼,事後再行提供原始碼,只是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要求。根據 GPL-2.0 第 3 條,若是在特定的位置上提供他人原始碼,這時候目的碼也必須在這個相同的特定位置可以讓人取得,而本案 VoIP-Telephon 的原始碼與目的碼並非可以在同一網頁上下載。此外,光是在散佈程式的時候附上說明,表示可以在某某網址上閱讀到 GPL-2.0 的文字內容,並無法滿足 GPL-2.0 的規定,因為 GPL-2.0 第 1 條明示,GPL-2.0 的文字內容必須是隨著程式一起散佈的。

這個案子有幾點值得注意的地方。首先,德國法院在之前案例中所承認 GPL-2.0 的有效性(註二),已經在德國法域內被普遍接受,因此在本案中 Skype 不將 GPL-2.0 的有效性當作爭執論點,而直接被就產品的散布方式是否符合 GPL-2.0 規定來進辯駁,也就是針對 GPL-2.0 的細部內容來進行爭論。其次,法院認為,被告 Skype 即使不是爭端產品的製造者,但是仍負有義務檢查在其網頁上所提供的產品是否合法,是第二項值得注意之處。最後,Skype 並非是一家在德國進行登記的公司,其是以一家盧森堡公司的地位被告的,這顯示出,不是只有在德國境內登記的公司才會受到控訴。

案中 VoIP-Telephon 的製造商 SMC(註三),為一家西班牙公司,目前也因為該產品違反 GPL-2.0 而有訴訟正在進行當中,但是尚未判決。
 


註一:就是俗稱的網路電話機,該 VoIP-Telephon 產品編號為 SMCWSKP 100,產品資訊網頁(最後瀏覽:96/09/28)。

註二:之前德國案例請參見:葛冬梅,從 Fortinet 一案談 GPL 的法律效力葛冬梅,全球第一個 GPL 完整法院訴訟案例剖析;葛冬梅,GPL-2.0 的感染性與德國案例介紹,探索科技法律未知的境界:科技法律中心 10 週年紀念文集,民 95 年 12 月,台北:新學林,頁 105-115。

註三:SMC 網址:https://www.smc.com/

註四:本案例參考資料:https://www.linux-community.de/Neues/story?storyid=23066(最後瀏覽:96/09/28);https://news.zdnet.co.uk/software/0,1000000121,39288211,00.htm(最後瀏覽:96/09/28);https://www.golem.de/0707/53684.html(最後瀏覽:96/09/28);https://www.ifross.de/ifross_html/home2_2007.html#ARTIKEL29(最後瀏覽:96/09/28)。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 : 第 89 期 讓數位版權管理 (DRM) 更開源
標籤: 訴訟案件,   Germany,   Skype,   GPL,   GPL2,  
分類: 法律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