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自由軟體採購政策簡介

自由軟體運動的推動泰半奠基於社群發展上,不過視各國政府態度不同,部分國家採主動介入的立場,部分國家則傾向中立態度,不特別讚許亦不特意拑制,以持平的態度觀察其後續發展。而主張主動介入的國家,其立場多著重於借助自由軟體的發展,進行政府 E 化的工作 (E-government),或是著墨於採用自由軟體削減成本的利益上,希冀藉此幫助己國,擺脫已開發國家在專利及相關智慧財產權方面,長久來佔得的領先優勢(註一)。國家的立場及展望為何,這是探討自由軟體運動面像中不可忽視的層面。

目前我國政府的作法,在政府資訊系統的招標採購上,多數的情況下並不考慮自由軟體,但已有相關單位察知此一問題(註二),正著手思索研議,現時政府單位對於自由軟體的認知及相應模式,仍是處於動態改變的現在進行式。在一切還混沌模糊不清的現狀下,參考他國已先行建制的運作程序,是較從實合理的態度。

故就加拿大政府建制的程序來論,其透過資訊科學產業未來發展曲線的評估,得到自由軟體乃極具前瞻性及符合時代走向產物的結論,但同時考慮到部分自由軟體方案成熟度仍在發展階段,故政府的立場不躁進亦不刻意設限,只要透過事前詳盡的利弊評估,自由軟體的選用仍在政府資訊系統建構的歡迎名單之內(註三)。

這無疑是採較持平中庸的態度,其具體的作法就是透過評估 IT 產業(Information Technology,資訊科學產業)的十三項指標性原則,做成量化式的評估表格,將各軟體方案的優劣性以三種等級劃分 (A-class, B-lass, C-class),最後再就整體做積分評估。所謂的 IT 產業十三項指標原則簡列如下:

  1. 減低整合的複雜度 (Reduce Integration Complexity)
  2. 提供整體的資訊利用 (Holistic Approach)
  3. 符合商業利用模式 (Business Event-driven Systems)
  4. 建立權責劃分機制 (Defined Authoritative Sources)
  5. 安全、機密、隱私及資訊流通保護 (Security, Confidentiality, Privacy and Protection of Information)
  6. 採用與國際接軌的審核標準 (Proven Standard Technologies)
  7. 整體性的費用評估 (Total Cost of Ownership)
  8. 未來的成長計畫 (Plan for Growth)
  9. 建立正式運作流程 (Adopt Formal Methods of Engineering)
  10. 擴大政府的資訊與服務環境 (Extended Information and Services Environment)
  11. 建立多元化的資訊與服務提供管道 (Multiple Delivery Channels)
  12. 增進資訊系統利用上的方便性 (Accessible Government)
  13. 兼顧系統運作的穩固性 (Robustness)


這些指標原則,乃是加拿大政府針對資訊科學產業未來性所規劃的趨勢性原則,提供主事者進行資訊系統招標採購時據以思考評估之用, 只要 IT 產業相關的採購及資助不悖離此十三項指導原則的範疇,即符合國家對於資訊建制規劃的方向。其中又以第 1、5、6、7 項最直 接相關,在處理自由軟體相關方案時,須針對此四項做審慎評估。

是以實際的操作方式即是透過這十三項原則所形成的評估量表,透過步驟化的過程,對自由軟體方案做審檢評估,最後選出最適合的方案。加拿大政府對於自由軟體採用的理念就在於「不偏頗政策」的落實, 國家對於自由軟體及現行占多數的私有軟體 (Proprietary Software) 方式應進行功能性、適用性及安全性的整體評估,如評估結果利多於弊,且自由軟體方案更具前瞻性,則不妨採用自由軟體方案來代換 (Immigration) 現行的私有軟體。

值得注意的是,在自由軟體方案的選用上,加拿大政府要求對國家及個人商務機密的保護,及現行智慧財產權法架構下的合法權益保障仍要落實,自由軟體方案採用前仍須針對於此做審慎調查。大方向而言, 其國家在面對自由軟體時採取開放觀點的政策,既考慮其成熟度與安全性,但亦不對採用自由軟體的可能性做刻意限制,就這一點,值得我國在未來政策制定時認真考慮,畢竟科技發展的未來並無定式,動態的在利弊之間調和得宜,謀求大多數國民的最佳福祉,才是永遠的最佳政策。
 


註一:更多各國政策相關資料,可參照聯合國貿易發展聯盟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UNCTAD) 之下電子商務部門 (Electronic Commerce Branch) 所整理的資料進行深度閱讀。

註二:指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政府資訊改造專案辦公室 (TGovernment Reform IT Project Management Office Authorized Agency for Research)。

註三:進一步資料,請參見加拿大國有財產局秘書處 (Treasure Board Secretariat) 提供的相關報告書,GOC Proposed Position on Open Source Software and Next Step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 : 第 44 期 開放源碼研討會

分類: 法律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