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O 控告 IBM:不只是一齣肥皂劇的訴訟

這件各界矚目的訴訟案,自 2003 年 3 月 SCO 向美國加州猶他地方法院遞交訴狀開始,至今已經三年多,這期間法庭上各項文件往來熱鬧,兩造在法庭外的媒體放話與各界揣測更是滿天飛,使得這件案子似乎成為一齣典型的美國訴訟肥皂劇。

◎ 並非與 GPL 直接相關的控訴

SCO 所提出的最初訴狀中羅列了對 IBM 的四大控訴主張:以不當手段獲取營業秘密、不正競爭、侵害契約關係 (interference with contract) 以及違反與 SCO 所簽訂的一項協議。可以看的出來,SCO的控訴策略並非是直接指控 IBM 違反了 GPL (GNU General Public Licnese),因此這並不是一件自由/開放源碼侵權訴訟。不過 SCO 控訴的事實基礎與 Linux 以及 GPL 有著密切的關係。

SCO 的立論邏輯是這樣:SCO 是 UNIX 的著作權人,IBM 雖然簽訂有UNIX 授權契約,是合法的被授權人,但是授權內容並未允許 IBM 可將 UNIX 的程式碼公開出來,而 IBM 在參與 Linux 開發過程中將UNIX 程式碼寫入 Linux 核心程式中,致使 UNIX 的程式碼公開,這樣的行為侵害到了 SCO 的營業秘密,也違反了與 SCO 的授權契約。

因此控訴的基礎事實與 Linux 密切相關。只是,SCO 這樣的主張若與 Linux 扯上關係,就無法依照一般的軟體爭端案件模式來思考,因為 Linux 是採用 GPL 授權。

GPL 第 5 條規定,一旦有修改或是散布 GPL 授權的程式(簡稱 GPL程式),就表示同意接受 GPL 這份授權條款,也就是說同意自己受到 GPL 的拘束。GPL 最大的特色在於,使用者一旦散布 GPL 程式,就必須要提供後續收受者(簡稱收受者)這個程式的原始碼,若是使用者修改 GPL 程式後再散布也是一樣,必須將修改過的原始碼提供給收受者,這同時也代表著使用者同意將自己所修改的原始碼提供給他人。SCO 除了是 UNIX 的著作權人之外,其本身也與 IBM、Red Hat一樣,是 Linux 的供應商,因此依據 GPL 的規定,SCO 的散布行為可以解釋為,已經同意這些寫入 Linux 的 UNIX 程式碼可以提供給他人使用、修改、散布或重製,因此就算 IBM 真的將 UNIX 程式碼寫入 Linux 核心程式中,也不構成違反與 SCO 的授權協議。

不過這些推論都不是來自法庭判決,即使聽來言之成理,仍然無法因此斷言 SCO 因此敗訴。

◎ 期待法院對於 GPL 的見解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法律人最關心的莫過於希望法官可以透過對這件案子的判決,來表示對 GPL 這樣一份授權條款的法律評價與定位。尤其在美國法,因為其特有的制度架構,契約與單純的授權條款有著不同的要件與法律效果,但是到目前為止,美國法學還沒 有發展出一項大家均認可的標準或原則,可以用來判斷 GPL 是否屬於美國法上的契約,抑或是單純的授權條款,因此針對這一個問題,美國學界時有爭論。

這樣的爭論對於一般使用者來說,並非毫無意義,因為著作權法所賦與的權利相當大,若 GPL 可以被認定為授權條款,這意味著 GPL 程式的著作權人將有著相當大的運用權利,受到美國法管轄的被授權人相對地必須小心翼翼地來遵守 GPL 的規定。

◎ SCO 法庭外動作不斷

除了呈遞訴狀外,SCO 不斷透過媒體放話,希望引發對己有利的輿論,此外,也向美國前五百大企業發警告信函,信中表示必須支付 SCO 授權金,否則就是侵害 SCO 的權利。這一連串的舉動也真的曾經讓 SCO 的股價一度飆漲,不過,這也只是「一度」。

◎ 淹沒在討論聲中的德國假處分

在這樣一片熱鬧討論聲中,有一件小小的假處分裁定被人遺忘在角落。就在 SCO 向加州猶他地方法院遞交訴狀後不久,德國不來梅 (Bremer) 一家專門提供企業在 Linux 上各種解決方案的公司 Univention,向當地的法院提出假處份申請,請求法院裁定禁止 SCO 四處宣傳 Linux 當中被非法寫入 UNIX 的程式碼,因為此種尚未證實的論調影響 Linux的形象以及 Univention 的市場競爭力。法院最後做出假處分裁定,SCO 因此在德國不得繼續散布此種類似的論調,若違反,將被處以最高 25 萬歐元的罰款。

SCO 在德國的遭遇與在美國大相逕庭,這是個有趣的現象,可以觀察出,德國自由/開放源碼企業對於維護本身權利相當地積極,擔心 SCO控告 IBM 後,下一步就是將矛頭轉向歐洲或德國,因此採取先發制人的手段。不過 SCO 接下來並未對這項假處分採取相對的法律行動,筆者臆測,主要是因為對 IBM 訴訟所帶來的效益較大,因此 SCO 將重心放在與 IBM 的訴訟上所致。

◎ 訴訟只是SCO的商業手段?

自 SCO 在 2004 年 2 月底提出第二次的修正訴狀後,至今整個訴訟程序仍是停留在訴狀修正與事證的爭論上。在經過兩次的修正後,SCO 的控訴焦點已大幅轉變為指控 IBM 違反與 SCO 的各項協議上,而支持這些指控的證據主要在於 SCO 必須指出 Linux 核心程式中,哪些程式碼是抄襲自 UNIX 的。不過 SCO 一直未於法庭上提出這樣的證據,因此今年六月底,受理法官據此大量剔除了 SCO 所提出的指控。SCO 如此的態度也真的讓人起疑,這起訴訟的目的只是一種走投無路下所使出的商業手段,而並非是真的基於本身的權利受到損害。

◎ 在法律上具有重大意義的訴訟案

這場官司,若SCO勝訴,就有權利向每一位 Linux 使用者收取權利金,整個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界因此遭受極大的打擊;若 IBM 勝訴,將可釐清不實論調。

法官預計 2007 年初展開一延再延的法庭審理 (trial),雖然 SCO 訴狀中的指控被大量刪減,但是由於尚未正式開庭審理,因此目前斷言哪一方最後會取得勝訴仍言之過早,只能保守揣測,SCO 在法官的催促下,遲遲未提出有力證據證明 Linux 被寫入 UNIX 程式碼,甚至因此被刪除大量指控,未來在審理過程中,SCO 可能因此處於相當不利的地位。

而無論哪一方勝訴,其中的一項關鍵點會是在 GPL:法官如何解釋 GPL 內容,以及如何認定其法律性質。雖然這件訴訟案不可能在短期 就審理完畢,也無論法庭外的討論如何激烈,各方揣測如何熱絡,SCO 控訴 IBM 不單單只是一齣熱鬧的訴訟肥皂劇,其中更意含著重要的法律意義,因此期待 GPL 的法律疑慮可以透過本案的審理漸漸地加以釐清,使各界未來在運用 GPL 程式時可以有著明確的方向來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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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IBM,   SCO,   UNIX,   United States,   訴訟案件,  
分類: 法律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