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SL 與 AFL-特質完全相反的雙生條款(上)

不少開發者為自己開發的軟體專案選擇授權條款時,因為對於自己所需要的授權特性,或是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內容的差異,都沒有深入的了解,所以可能直接選擇 GPL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LGPL (GNU Library/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BSD License、MIT License,或 MPL (Mozilla public License) 這些使用比例較高,亦較有名氣的明星條款來使用。

然而、這些條款雖有較高名氣,但並不代表著條款的規劃內容也相對地完備,可以適用在各種型態的軟體專案上。而再加上時間推移的因素,舊版授權條款的部份內容,更可能跟不上時代進步所產生的變化,所以並不是說,明星條款就能夠完全適用在當前多數的軟體專案上。例如:MPL-1.1 授權條款中規定遇有爭議時,以美國加州州法與地方法院為準據法與管轄法院,這樣的條款內容對於核心成員大多位於非北美地域的軟體專案來說,就不能說是十分恰當;或者像 LGPL 系列,是預設適用於函式庫 (library) 性質專案所擬定的授權條款,所以若是專案的開發者強要將其適用在不具有函式庫特性的軟體上,就會有條款規範內容解釋不易的問題;又或者軟體專利授權是當前商用自由開源軟體領域相當重要的一環,可是大部分於 2000 年前就撰寫完成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便沒有這方面的詳細規範。

本篇文章所要介紹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為 OSL(以 Open Software License 3.0 為例)與 AFL(以 Academic Free License v3.0 為例),此二系列授權條款的撰寫者為開放源碼促進會 (Open Source Initiative, OSI) 的顧問律師 Lawrence Rosen,這兩份授權條款旁徵博引了不少知名條款的授權特點,並且與時俱進的持續更新,多數狀況下、都能適切的解決上述提到的若干問題。

【OSL-3.0 條款的授權特性】

OSL 是 Copyleft 性質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也就是說,除了一般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所具有的不收取授權金、不提供使用擔保等等特性外,使用者在散布 OSL 授權程式本身或其衍生著作的時候,仍必須採用 OSL 來進行授權。因此 OSL 就這點特性來說,可說是散布規則較類似於 GPL 的授權條款。不過相對於 1991 年便撰寫完成的 GPL-2.0,新版 OSL-3.0 在新科技議題方面的規定更為清楚,因為在撰寫的時候,Rosen 將當前許多授權條款可能產生的缺失,透過簡要的文字,在可能的範圍內儘量調整,以降低未來發生爭議的機會。不過囿於篇幅,本文僅擷取下列幾項重點簡述之:

    OSL-3.0 有明確的專利授權條款;
    OSL-3.0 具有商標權明示保留條款,清楚標明授權人並沒有將商標權也散布出去。此外,OSL-3.0 具有與 BSD-3-Clause 類似的禁止背書條款,使用者不可以將授權人或貢獻者的商標、標章、姓名或名稱拿來做為廣告或促銷之用;
    OSL-3.0 有著相當具有彈性的管轄法院與準據法規定,一旦發生相關糾紛,以授權人居所所在地或者是授權人主要企業所在地的法院為管轄法院,該地區所適用的法律即為準據法。

【OSL-3.0 先放再收的專利權反制條款】

而除了上述的專利授權外,OSL-3.0 第 10 條還規定了與專利侵權控告相關的授權終止條款:只要 OSL-3.0 程式使用者對該專案授權人或任何一位被授權人採取行動,宣稱該 OSL-3.0 程式侵犯其專利權,那麼這位使用者兼專利控訴者,之前所取得的 OSL-3.0 程式使用授權將會被自動終止,也就是說,若甲透過 OSL-3.0 授權給乙使用 A 程式,而乙反過來控告甲的 A 程式侵犯到乙的專利權,則乙不得繼續依 OSL-3.0 使用甲的 A 程式,因為此時 OSL-3.0 預設的專利反制條款,已經自動終止掉甲原依 OSL-3.0 授權給乙使用 A 程式的權利。

其實在 OSL 系列條款的早期版本中,上述的專利反制規定更為嚴格:若甲透過 OSL-1.0 授權給乙使用 A 程式,但乙控告了其他適用 OSI 認證條款的程式侵犯其專利權,而此 OSI 認證條款亦如同 OSL-1.0 一樣設有抑制使用人提起專利訴訟的反制條款的話,則乙即會反制性地被要求不得繼續依 OSL-1.0 的授權方式使用甲之 A 程式(註一)。Rosen 形容這樣的專利反制規定,是要維護自由開源軟體授權關係的「相互衡平性 (mutual)」,因為只有在使用者不指控 OSI 授權條款程式涉及專利侵權的前提下,OSL-1.0 授權專案的權利人,才允許其能夠依 OSL-1.0 取得該程式的合法授權(註二)。不過這條規定持續引發不同看法的爭論,部份自由開源軟體專案的推動者也認為其過於嚴苛,所以在新版的 OSL-3.0 中,Rosen 將專利反制規定的適用範圍,限定在同一個 OSL-3.0 授權專案的使用行為上,而不再將發動反制的範圍,擴散到以其他 OSI 授權條款進行散布的外部程式了。


註一:規定於 OSL-1.0 第 9 條,原文內容為:「Mutual Termination for Patent Action. This License shall terminate automatically and You may no longer exercise any of the rights granted to You by this License if You file a lawsuit in any court alleging that any OSI Certified open source software that is licensed under any license containing this “Mutual Termination for Patent Action” clause infringes any patent claims that are essential to use that software.」

註二:請參照 Robert McMillan 於 LinuxPlanet 上發表之採訪文,Lawrence Rosen on How Open Source Can Protect Itself from Software Patents:https://www.linuxplanet.com/linuxplanet/interviews/4575/1/,Lawrence Rosen 第三次回覆的第五及第六段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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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專利報復條款,   AFL,   OSL,  
分類: 法律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