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談 copyleft 機制與創用 CC 的「相同方式分享」授權要素

這是一篇與同事天馬行空討論之後的心得分享,因為覺得內容蠻有意思,所以寫出來與大家分享。既然是天馬行空討論的心得分享,因此沒有完整的架構與結論,內容涉及的層面也有點廣泛,但是囿於篇幅,所以許多基礎內容將略而不提,在此先與說明。

很多人將 Copyleft 機制與 GPL 的授權感染性劃上等號,但其實這並不是正確的觀念。

Copyleft 只是 Richard Stallman(Stallman)所設計出來的一種機制,目的在於讓一個程式可以符合四大自由,也就是希望透過這一套機制,程式可以自由地為人所研究、修改與再次散布出去,並且希望程式可以一直抱持在這樣的狀態,不會改變。Stallman 本身並沒有用精確的文字來定義 Copyleft 機制,而是撰寫文章加以描述,根據文章內容筆者歸納出幾點 Copyleft 機制的特性(註一):

(一)為了實現四大自由
(二)以著作權為基礎
(三)著作權權利預先授與出去
(四)修改著作之人也必須採用相同方式再授權修改出來衍生著作

這些特性並沒有要求修改著作之人必須採用「與原著作相同」的條款來授權衍生著作,而僅是有一原則性的規定:「採用相同的方式」,這個相同方式指的是也必須以著作權為基礎,並且將這些著作權權利預先授與出去。依照這樣的解釋,只要修改著作之人所採用的授權條款能符合上述四項特性,就算文字內容與原著作授權條款完全不同,一樣也符合 Copyleft 機制所描述的特性。

GPL 是符合 Copyleft 機制的授權條款嗎?當然是,他不僅授權內容完全符合,並且採用了更嚴格的方式來拘束利用 GPL 程式之人:一個衍生程式若包含 GPL 程式的一部分,這個衍生程式也必須採用 GPL 授權,這個修改 GPL 程式之人因此沒有為衍生程式選擇授權條款的權利。

而 MPL 就比較沒有那麼嚴格依照 Copyleft 機制授權,因為它只要求從 MPL 授權檔案衍生出來的衍生檔案採用 MPL,只要是自己另外寫出來、沒有包含 MPL 程式碼的檔案,就可以採用其他不同方式來授權的。

此外,假設一種狀況,將BSD條款加上類似如下的內容:「包含本程式任何一部分的其他程式,必須採用本條款授權。」我將這個條款名為「BSDG(BSD GNU)」,因為這新加上的內容在 GPL 也有,這個 BSDG 符合 Copyleft 機制嗎?NO!因為 BSDG 允許修改過後的衍生程式可以不需要將其他的著作權利授與給他人出來,衍生程式所必須遵守的重要義務僅有保留著作權標示與免責聲明,修改人可以不用讓衍生程式被他人修改、重製與散布,如此程式就沒有一直保持在將著作權預先授與出去的狀態,所以這個 BSDG 並不符合 Copyleft 機制。

創用 CC 的「相同方式分享」授權要素(註二)常會被拿來跟 Copoyleft 機制相提並論。「相同方式分享」的意思是指,修改這個 CC 授權著作的人必須要為因此產生出來的衍生著作,採用與原著作授權條款內容一致的(identical)條款來授權(註三)。

依照「相同方式分享」的遊戲規則,最簡單的就是採用與原著作相同的那份條款授權就好了,或者是採用不同司法領域、但授權要素相同的版本也可以,例如一首樂曲採用「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2.5台灣版授權,一位美國人重新編曲後,改採用「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2.5『美國版』授權。不過實際的情況可能沒那麼簡單。

但若同一首樂曲被一位台灣人重新編曲後,改採用「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非商業性」 2.5 台灣版來授權,這樣可以嗎?這樣的採用授權條款可以算是符合「相同方式分享」的內涵嗎?原本的「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是允許商業性運用這首樂曲的,重編後的版本採用了限制商業運用的創用 CC 條款,對於樂曲的原始著作權人來說並沒有喪失掉任何權利,沒有對他造成任何實質的不利益,不過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原始著作權人並沒有限制商業運用,若修改人選擇了限制商業運用的創用 CC 授權條款,當然就是與原始著作授權條款不一致。

到這邊可以發現,「相同方式分享」的內涵似乎並不清楚,因此才會產生如上述的爭端例子,而 Copyleft 機制的內涵則除了「相同內容」之外,還包含有其他三項特性,而實現四大自由更是 Copyleft 機制不可或缺的目的,筆者以為,這一點正是 Copyleft 機制與「相同方式分享」最大的分野。

如同一開始提到的,此篇文章並沒有一定的架構與結論,對於上述的有趣現象,讓筆者想到,Copyleft 機制與「相同方式分享」兩者的圖示(註四)非常相近,必須仔細看,才會注意到,「相同方式分享」的圖示多了箭頭,若不清楚兩者差異的話,是蠻容易引起誤解的。

以上這些筆者覺得有趣的現象與思考,提供出來,也希望可以對您的思路產生一些激盪喔!


註一:該文章請參見:What is Copyleft?

註二:創用 CC(Creative Commons)、相同方式分享(Share Alike)與授權要素(element)等概念的說明,請參考下列網頁:https://creativecommons.org/about/licenses/

註三:創用 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3.0 通用版 4b:”You may Distribute or Publicly Perform an Adaptation only under the terms of: (i) this License; (ii) a later version of this License with the same License Elements as this License; (iii) a Creative Commons jurisdiction license (either this or a later license version) that contains the same License Elements as this License (e.g., Attribution-ShareAlike 3.0 US)); (iv) a Creative Commons Compatible License...”。

註四:「相同分式分享」的圖示可以參考這個頁面;Copyleft 的圖示請參考這個頁面


本文的完成感謝林誠夏與林珈宏的心得分享。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 : 第 125 期 泛談 copyleft 機制與創用 CC 的「相同方式分享」授權要素
標籤: Copyleft,   Share Alike,   四大自由,   授權拘束性,   BSD,   Creative Commons,   GPL,   MPL,  
分類: 法律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