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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有關MYSQL在使用上是否會有問題? (1 位瀏覽者) (1) 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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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想請問有關MYSQL在使用上是否會有問題?
#218
想請問有關MYSQL在使用上是否會有問題? 2009/05/05 20:08  (10 Years, 6 Months ago) Karma: 0  
想請問一下
雖然知道MYSQL使用「雙授權條約」模式
如果有一情境
公司內如果預架設一Web Server(僅供公司內部(區域網域)使用而已,並無開放至廣域網域上)
選擇是Linux Server(by Ubuntu)
本身Server就含有Mysql的套件
至於Web選擇為Xoops

那在使用上的話,如果有組織來查的話,會牽涉到商業授權的問題嗎??

ps.並無更改mysql原始碼

謝謝
!Larry (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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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Re:想請問有關MYSQL在使用上是否會有問題? 2009/05/08 15:37  (10 Years, 6 Months ago) Karma: 10  
Hi Larry,

簡單回覆你的問題如下,

MySQL是採用GPL2與商業授權二種模式並行的自由軟體,所以簡單來說要利用MySQL這套資料庫軟體,要不就是讓自己完全符合GPL2預設的規定,要不就是與其商業部門另行洽談商業授權的費用。

所以核心的問題就是,所謂公司內部架設Web Server僅供內部使用符不符合GPL2的授權方式?

答案是符合的GPL2授權方式並不禁止商業利用」,拿到GPL2授權軟體的人可以大大方方的將其利用在商業營利上,只是同時也要被要求遵守GPL2授權條款帶來的其它義務性規定,這些義務性規定中最重要的就是「再散布這些GPL2授權程式時,要提供後手程式原始碼」,那麼如果貴公司只在內部利用MySQL的話,那並不會被認為是「散布GPL2程式的行為」,當然、也就沒有需要提供程式原始碼給誰的問題了。

所以、只要是貴公司讓這個MySQL資料庫的使用行為只停留在內部資料匯整及管理,那麼即使這是一個商業公司,也並不會被代表MySQL的商業公司,要求一定要支付商業授權的費用,因為貴公司就是利用GPL2授權條款來使用這個軟體

另外需注意的是,若是貴公司其實是用MySQL這套軟體來做hosting服務的話,原則上這種行為是可以的,就像我之前談到的,「GPL2授權方式並不禁止商業利用」,但若取用MySQL進行商業hosting服務時,另外要注意到「不得利用MySQL的註冊商標來為這個hosting服務進行廣告宣傳」,因為MySQL有其註冊的商業商標權,若是單純陳述事實還可以,但若是取其商標來為貴公司的商業hosting服務做宣傳,可能就會被視為商標權的不當利用,而被代表MySQL的商業公司要求需要另外支付商標授權金的費用。

有更多問題歡迎接續討論。

敬祝 順心健康

20090508 1535 自由軟體鑄造場 林誠夏
lucien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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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Edit: 2009/05/08 15:38 By luc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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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Re:想請問有關MYSQL在使用上是否會有問題? 2009/05/08 17:26  (10 Years, 6 Months ago) Karma: 0  
Dear lucien
  感謝你的回覆,我大致了解了。
  
  還有一些疑慮
  一、所謂的修改Mysql的原始碼,有沒有包含一般在使用上時的操作?(如:Create Table,insert or delete...等)

  二、如果真有修改到原始碼的話,再散布這些GPL2授權程式,是僅散布我們自己製作的程式中有與Mysql所接處的部份??還是Mysql有修改的部份就好??還是全部我們自己製作的程式與Mysql程式有修改的部份??

  三、如果檢查員詢問,請證明你是用GPL2的模式在使用的,有什麼方式可以證明嗎??

謝謝

Best Regard
!Larry (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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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Edit: 2009/05/08 18:11 By !La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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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Re:想請問有關MYSQL在使用上是否會有問題? 2009/05/13 12:07  (10 Years, 6 Months ago) Karma: 10  
Hi Larry,

簡單回覆您的問題如下,

1、Create Table、Insert or delete這些操作行為,算不算是「修改MySQL程式原始碼」的修改行為?

不算,Create Table、Insert or delete,這些都是正常「使用」MySQL資料庫必然會發生的操作行為,所謂「修改程式原始碼」,是針對程式運作架構改變,功能改進或增刪修補等行為,如果只是一般性的操作並不會被認定是修改行為

2、修改GPL授權程式後,是僅散布GPL授權原程式未經修改的部份?或是個別經過修改的部份?或是個別修改的部份及原GPL授權程式都需要開放程式原始碼?

依照GPL2的「授權攫取性/互惠性」規定,是要「釋出個別修改部份以及原GPL授權程式的所有程式原始碼」,這個義務性要求是GPL授權條款最讓人稱許、也最讓人垢病的特點,端視使用者利用的立場
不同而會有不同的感受;GPL授權程式強調的是「每個收受程式者都有一樣等價的改作自由」,所以只要一個統合式的軟體專案裡內含有GPL授權的程式,而這個GPL授權程式在整個專案居於不可取代的核心地位,那個整個專案都會被要求以GPL授權條款來授權散布,也就是說如果程式的改作者之後散布了這個改作後的作品,就會被要求提供程式原始碼給收受程式的後手,然而、如同我上一篇回文提到的,GPL程式提供程式原始碼的義務是「從散布行為開始」,所以若僅是單純使用一個GPL授權的軟體,只要改作之後不再進行散布,原則上也不會有任何後手能夠依GPL授權條款向改作者要求改作作品的程式原始碼。

3、如何證明所使用的MySQL資料庫是以GPL授權條款取得的?

不用證明、只要聲明所用MySQL軟體是以GPL授權模式取得即可。一般來說自由軟體的授權模式,在我國法律的定位應為「意思實現(民法§161條)」的方式,也就是說取用軟體者只要有使用軟體的外顯行為,那麼授權人與被授權人之間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即成立而生效,所以依照GPL授權條款,您並不會得到任何可資證明的書面證書,所以只要使用者聲明自己是以GPL授權模式取得這個軟體,也以GPL 授權方式來使用這個軟體就行了。然.而,如果是被代表MySQL的商業公司質疑時,您所需要提出證明的是遵照GPL授權模式使用MySQL軟體的外顯行為」,因為GPL授權的軟體還是有它的運用規則,如果逾越了這些預設的使用規則,還是會被判定是「逾越原授權範圍」而被認定為「侵權行為」,像是如果散布您所修改過的MySQL軟體,卻不提供修改過後的程式原始碼給收受程式的後手,就可能會被認定是一個不遵守GPL授權條款預設規則的逾權行為。

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有後續問題歡迎接續討論。

敬祝 順心愉快

20090513 1200 自由軟體鑄造場 林誠夏
lucien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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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Re:想請問有關MYSQL在使用上是否會有問題? 2009/05/14 12:13  (10 Years, 6 Months ago) Karma: 0  
看完討論串後有幾個問題請教,
1.若是我開發的軟體同時用了一套GPL跟一套如MYSQL的雙授權軟體
當我散佈時,是否就需完全符合GPL而不能再用雙授權模式?
此散佈行為是否不論收費與否?(即使是免費散佈,我仍需開放給使用者源碼?)
2.建置網站程式而不給使用者源碼,但資料庫必需配合使用MYSQL,
是否仍適用MYSQL的GPL授權而無需採用商業授權?
3.若問題2不違反GPL,
有套AJAX框架ZK也同樣是採用雙授權,那採用此框架開發網站但不開放自己的源碼,應該也不違反GPL?
(www.zkoss.org/license/)
因其商業授權提到一種狀況是
Selling software that requires customers to install ZK themselves on their own machines
若是只要不改到其源碼就不違反GPL,那商業授權中此項不就互相矛盾?
!kid (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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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Re:想請問有關MYSQL在使用上是否會有問題? 2009/05/14 23:52  (10 Years, 6 Months ago) Karma: 10  
Hi kid,

您所提到的三個問題,都牽涉到一個核心概念,那就是「GPL授權條款要求提供程式原始碼給收受程式目的碼後手這個義務性要求是從持有GPL程式者開始散布程式開始」。也就是說,持有GPL授權程式的甲方,如果他將這個GPL程式的目的碼散布給乙方,那乙方就可以一併要求甲也要提供程式原始碼,但是如果甲方自始就不散布這個GPL程式,那麼原則上並沒有任何人可以向甲要求其所持有的GPL程式原始碼,就算甲方修改了他手上持有的GPL授權程式,只要甲不散布這個修改過後的GPL程式,那甲就不用把這些修改過的程式原始碼提供給任何人。

所以從上面這個原則來看:

1.若是開發的軟體專案同時將GPL授權的程式與「GPL/商業雙授權程式(如MySQL)」結合在一起,再散布時是不是整個軟體專案只能用GPL授權模式,而不能再延用二選一式的雙授權模式?

,這時候整個結合後的軟體專案,只能選用GPL授權條款為再散布時的唯一授權方式。

1.1若上面的假設為真,那整個軟體專案的散布行為不論收費與否,是不是都要提供程式原始碼給收受程式的後手?

,GPL授權條款裡對於散布者提供程式原始碼的義務性規定,並不會因為無償散布而有太大的差異。

2.為客戶建置網站及CMS系統(如Joomla、或是Plone等系統),網站的建置元件中若取用了GPL授權程式,需不需要提供此一網站的程式原始碼給客戶?

重點在於「網站及CMS系統的程式碼有沒有傳遞(Convey)到客戶的手上」,眾所皆知Google的搜尋引擎是架在Linux系統下運轉的伺服器之上,Linux Kernel是採GPL2.0的方式授權,照理來說Google的搜尋引擎也很有可能與Linux Kernel緊密結合而會視為整體GPL授權專案的一環,但卻從來不見Google釋出其搜尋引擎的程式原始碼,最大的原因就在於Google自始並未將搜尋引擎的程式碼傳遞到搜尋功能的使用者手上,只是透過網路遠距服務(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 ASP)來使用Goolg的搜尋服務,並不被視為程式碼傳遞的行為之一,從而不會啟動GPL授權條款中「散布GPL程式目的碼時,後手得向散布者要求同時提供程式原始碼」這個義務性規定。

所以在這個例子中亦應作此解釋,網頁設計者為客戶建置網站及CMS系統時,如果建置元件中取用了GPL授權的程式,那原則上最後的成品會被視為一統合的軟體專案,而全部皆須轄於GPL授權條款的拘束之下。若網站成品的程式碼並沒有傳遞到客戶手上,原則上網頁的設計者不需提供程式原始碼給客戶,反之、若承攬契約中客戶要求網頁設計者需提供網站成品的程式碼複本,這時候這個複本照GPL授權條款來解釋,就應該包括整個網站成品的程式原始碼檔案。

2.1上述網站及CMS系統所取用的資料庫軟體為MySQL,是不是仍可以聲明是以GPL授權方式來取用MySQL軟體,而毋需另行付費予MySQL的商業代表公司?

可以、如前所述,GPL授權條款並不禁止商業利用但它有其它要使用者遵守的義務性規定。在這種情況之下,網頁設計者可以聲明自己所取用的MySQL資料庫是以GPL授權方式取得的,但若是如此聲明,那整個建置完成的網站成品也會被視為全部轄於GPL授權條款的拘束力之下,所以亦如上述、倘若承攬契約中客戶要求網頁設計者需提供網站成品的程式碼複本,這時候這個複本照GPL授權條款來解釋,就應該包括整個網站成品的程式原始碼檔案,因為此時整體網站成品只能夠以GPL授權的方式來被散布

若此例就是MySQL資料庫系統,因MySQL有其註冊商標(Trademark),所以商用使用但不欲另行付費予MySQL商業代表公司者,需注意:(1)所散布的資料庫系統不得內含MySQL的註冊商標,否則會有被MySQL商業代表公司指稱「侵犯商標權」的風險;(2)不得使用MySQL的註冊商標為其商業服務行為進行廣告宣傳,此行為亦為廣義「侵犯商標權」利用行為之一環。

3.ZK的雙授權模式,其商業授權模式與GPL授權模式的差異性到底在哪?若是運作方式皆相同,為何還有人願意付費取得商業授權版本?

最大的差異在於,商業授權模式下使用者,為終端客戶安裝ZK模組來架設網站時,不需要提供這個網站成品的程式原始碼給終端客戶

所以、從上面的分析來看,若是有網站設計者取用ZK模組為客戶架設網站,而聲明這些ZK模組是以GPL授權的方式無償取得,若是網站架設契約中客戶要求網頁設計者需提供網站成品的程式碼複本,這時候這個複本照GPL授權條款來解釋,就應該包括整個網站成品的程式原始碼檔案,因為此時整體網站成品只能夠以GPL授權的方式來被散布。而若是網頁設計者其實是不想提供整體網站成品的程式原始碼給客戶,這時候就可以另外與ZK公司洽談商業授權方式的費用,因為商業授權模式下的ZK模組,是可以僅將網站成品的運作執行檔給客戶就好,不用提供整個網站成品的程式原始碼檔案。

希望上述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有後續問題歡迎接續討論。

敬祝 順心

20090514 2347 自由軟體鑄造場 林誠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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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Edit: 2009/05/14 23:53 By luc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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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Re:想請問有關MYSQL在使用上是否會有問題? 2009/05/15 02:50  (10 Years, 6 Months ago) Karma: 0  
先謝謝您的回答,非常詳細,也受益良多~大致上瞭解了~
我的問題出發點主要在於,之前看過討論GPL的案例大多是針對修改再發佈的狀況,
所以對於DB,framework等不修改原GPL程式但有相依性的CASE就有點疑惑.

所以就您的解釋來看,若選用了MYSQL的GPL授權,
即使是在不修改原MYSQL程式,但需仰賴該DB才能運作的狀況下,
自行開發的程式與GPL程式需視為一個整體,仍需採用GPL授權對吧?

另衍伸一個問題是,若付費使用HOSTING空間,該HOSTING提供MYSQL,
若HOSTING是以商業授權取得MYSQL,那我使用MYSQL開發網站又是採何種授權?
(是延續HOSTING商業授權,或是兩者不相干,我仍需另外洽談商業授權?)

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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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Re:想請問有關MYSQL在使用上是否會有問題? 2009/05/15 17:32  (10 Years, 6 Months ago) Karma: 10  
Hi kid,

1、若程式開發者選用了GPL授權的MySQL資料庫,即使並未修改原MySQL資料庫的程式碼,但最後完成的網站平台必須依賴(dependency)該MySQL Db才能運作,此一自行開發的部份與GPL授權的MySQL資料庫需視為一個整體,再散布時便須採用GPL授權條款為唯一可選擇的授權方式,是嗎?

是的、這就是GPL授權條款裡最著稱的「授權攫取性/授權互惠性/授權承繼性(license capture/license reciprocal/license inheritance),原文橋段照錄如下:

These requirements apply to the modified work as a whole. If identifiable sections of that work are not derived from the Program, and can be reasonably considered independent and separate works in themselves, then this License, and its terms, do not apply to those sections when you distribute them as separate works. But when you distribute the same sections as part of a whole which is a work based on the Program,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whole must be on the terms of this License, whose permissions for other licensees extend to the entire whole, and thus to each and every part regardless of who wrote it.

2、另衍伸一個問題是,若付費使用Hosting空間,該HOSTING提供MySQL,若該Hosting業者是以商業授權取得MySQL,那我使用MySQL開發網站又是採何種授權?是延續Hosting所取得的商業授權,或是兩者不相干,我仍需另外洽談商業授權?

以我個人的使用經驗,付費Hosting業者所提供的MySQL服務,多是商業授權的版本沒有錯,而所謂「商業授權」,其實就代表了「個別磋商」這四個字,也就是A家Hosting業者與MySQL的商業代表公司談的授權內容可能是A款,而B家Hosting業者與MySQL的商業代表公司談的授權內容可能是B款,未必能夠一概而論,所以接下來講述的類型只是一個原則,實際狀況還是要看個案認定

我個人選用的Web hosting業者是steadfast,為避免廣告的嫌疑並不提供其網址連結,這家Hosting公司提供MySQL的資料庫支援,但是僅限於在於網路空間上使用,所以嚴格來說,它並沒有實際散布MySQL資料庫的程式,而使用者除了下載MySQL資料庫的DB備份外,也只有透過phpMyAdmin來設定MySQL資料庫的權限,也就是說、這個MySQL資料庫在運作上確實是屬於商業授權的方式,然而、使用者如我只有於steadfast網站上使用該MySQL資料庫,才有這個商業授權使用MySQL的權限,如果我將該MySQL資料庫DB下載回來,另行在自己電腦裡安裝另一套MySQL資料庫來讀取這個DB,這個另行安裝在我個人電腦裡的MySQL資料庫程式,我仍是得自行取得另一商業授權版本或是以GPL授權的方式取得MySQL資料庫的使用授權,原Hosting業者的商業使用權限,並不會自動轉移到我的個人電腦之上。

也就是說、Web hosting業者的商業授權,是已經與代表MySQL的商業公司「個別磋商」過的結果,這個商業授權的內容可以容許Web hosting業者的客戶,於其租用的網路空間上利用該MySQL資料庫,但不代表使用者有全部的權限下載該MySQL資料庫,沿續商業性的授權到自己另外安裝的網站系統上。

原則上約略如此、有後續問題我們可以接續討論。

敬祝 順心開心

20090515 1728 自由軟體鑄造場 林誠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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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Re:想請問有關MYSQL在使用上是否會有問題? 2009/05/15 23:43  (10 Years, 6 Months ago) Karma: 0  
hi lucien,
這樣我又有疑問了XD
綜合這兩種問題,舉個實例來問~
A客戶委請B建置網站服務(在未商談需交付源碼的情況下)
B選擇以MYSQL作為DB平台,最後將網站建置在steadfast上交付給A
這種情況下,A事後是不是就不能要求提供源碼呢?
(如您所說,在該HOSTING上使用MYSQL具有商業授權,而非GPL)

又反過來說,假若選用的HOSTING是使用GPL授權的MYSQL,
那即使未先談定交付源碼,A事後仍可以GPL為由要求取得源碼囉?
!kid (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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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Re:想請問有關MYSQL在使用上是否會有問題? 2009/05/18 14:08  (10 Years, 6 Months ago) Karma: 10  
Hi Kid,

這樣的話我們先把問題會發生的情境,照時間順序來排列一下,依序有:(a)A客戶是否事先要求B公司交付網站成品的程式原始碼,(b)B公司是否選擇GPL授權的MySQL資料庫來編寫網站,以及(c)B公司是否有散布MySQL的程式碼給A客戶。

(1)如果A客戶確實有事先要求B公司交付網站成品的程式原始碼:

那麼此時B公司不管選擇用哪一種授權方式的MySQL,他都要將網站成品的完整程式原始碼交付給A客戶,這種情況之下,B公司就不宜選用Steadfast網站下只提供限定資料庫數的服務菜單來為客戶架站,B公司要不用商業授權的方式取得MySQL,要不用獨立的機器架設GPL授權的MySQL資料庫後將整台機器的管理權移交給A客戶,不論哪一種方式,B公司要保證讓A客戶得以取得該網站的完整程式原始碼。

(2)AB之間未約定是否交付網站成品的程式原始碼,而B公司選擇GPL授權的MySQL資料庫來編寫網站,那麼此時B公司是否要將網站成品的程式原始碼交付給A客戶?

此時取決的重點在於「(c)B公司是否有散布MySQL資料庫的實際行為」。

基本上GPL授權條款只規定「散布GPL程式要同時或後續提供該程式專案全體的程式原始碼」,並沒有去著墨散布者與被散布者之間的「內部關係」是如何,所以一個簡單的重點,有散布程式碼就要提供程式原始碼沒有散布程式碼就不用提供程式原始碼,這句話就是判斷這些爭議的核心指標。

所以不論A、B之間的內部關係如何約定,原則上應該都是民事法律上的「債權關係」,而債權關係是有相對人的相對關係,亦即、一方對一方,這個關係不會無限制擴散到非當事人雙方的其他第三人,簡單來說甲欠乙100元、丙欠甲1000元,這時候乙並沒有資格直接去向丙要甲欠乙的那100塊,因為丙對甲之間的債務是他們的債權關係,原則上與乙沒關,當然、法律也容許甲將其對丙的債權讓給乙,但這個通知行為要由甲來做,而不是乙可以逕行要求的。

回到這個問題的主軸,A客戶與B客戶之間的協約和作法是如何,那都不是GPL授權條款要討論或規範的範圍,GPL授權條款只要求,只要被散布的是GPL授權的軟體,那這個散布者就要提供軟體的程式原始碼給被散布者。從這個觀點來看,如果說「選用的Hosting是使用GPL授權的MySQL,並且承包網站架設者也真的散布該GPL授權資料庫給客戶時,那即使未事先談定交付網站原始碼,客戶事後仍可以GPL為由要求取得程式原始碼」,這個說法是對的,但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該網站架設承包者,到底有沒有依GPL授權的方式來散布這個資料庫程式給客戶,因為有些狀況之下,他可以技術上不予交付依然讓客戶使用該架設網站,就如同之前提到Google的遠距服務模式(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如果MySQL程式碼沒有被實際傳遞(Convey),那就不會衍生GPL授權條款要求的程式原始碼提供義務,這一點才是最關鍵的重點。

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有後續問題歡迎接續討論。

敬祝 順心

20090518 1345 自由軟體鑄造場 林誠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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