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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程式可以連結到商業網站嗎? (1 位瀏覽者) (1) 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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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手機程式可以連結到商業網站嗎?
#729
手機程式可以連結到商業網站嗎? 2012/01/01 17:27  (7 Years, 10 Months ago) Karma: -1  
問題一:手機程式可以類似內嵌的方法,軟體一打開就是連到某個商業公司的網站某個連結,只是類似捷徑的方法,讓用戶不用打開瀏覽器就可以看到網頁,這樣有侵權嗎?假如我在程式有註明版權所有為XX公司,這樣可以嗎?

問題二:
假如問題同上,但是軟體多加入手機廣告在某個地方,已獲取廣告收入,這樣有侵權嗎?

問題三:
不知道這邊問適不適合,就是常常有軟體或網站註明限制商業行為使用,或只歡迎非營利使用,假如我寫的程式是免費下載使用,但是軟體放置廣告,以獲取廣告公司給我的收入,這樣到底算不算營利?不好意思,這個問題困擾我很久了
ck6cjo45j (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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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Edit: 2012/01/01 17:34 By ck6cjo45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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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Re:手機程式可以連結到商業網站嗎? 2012/01/05 17:51  (7 Years, 10 Months ago) Karma: 10  
Hi ck6cjo45j,

一樣重點簡要回覆你的問題。

問題一、利用行動式App自動捉取他人網站資料,讓App用戶不用特別打開瀏覽器,就可以透過App看到這些網站所提供的資訊,這樣的做法有侵權之虞嗎?

簡答一:如果App的資訊截取機制可以解釋為「不具經濟效益且暫時性的重製與利用」,在程式關閉之後一定期間會消失的話,則較沒有侵權的風險;而若是App會自動轉錄、分類,儲放這些資訊,讓App使用者後續長期離線閱覽的話,則涉及侵權的風險就會提高。

首先我們可以想想、透過browser來截取網站資訊,以及透過App來截取網站,會有什麼不同呢?如果相同的話、那browser手段可以做的事,沒有道理App不能做,所以、約略來說,有兩個重要的不同點:

1、App若是全自動化截取,則此利用行為會是App撰寫者加值網站資訊的利用行為,而不類同於Browser,是讓使用者自行瀏覽、自行下載。(非自動化截取資訊的話,則是否侵權的責任是在瀏覽器使用者身上,而不會在瀏覽器開發者身上。)

2、Browser的資料捉取模式,在法律上的定義是「暫時性、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且技術上不可避免現象的重製」,而可以被例外認定為「不具法律意義的重製行為」,所以不會有產生侵權的風險。(著作權法§22條相關規定)

所以、如果行動式App對於他人網站資訊的利用方式,完全類同Browser的截取模式,則不會有太大的侵權風險,但若是以「自動捉取化」與「儲放式加工」的利用方式,則這個風險狀態就提高了,除非你能很確定所捉取的資料本身並不是著作權適用的客體,例如氣象局網站上每日公布與更新的氣候資訊。

因為、並非所有網站上公開的資訊,都有著作權利適格,如果你能確認所取用的公開資訊並沒有權利保護,則不會構成侵權,但若是所取用的公開資訊具有著作權適格的話,就要額外的去向權責單位取得授權之後,才有辦法加值利用。

幾個重要的概念分享一下:

1、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一定要是「人類的精神創作」,單純資訊性的資訊,並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例如「超速照相的相片並不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因為這是機器自動化行動的成果,並沒有精神性在其中,而氣象局網站上的氣象資訊,單純數據化的話,也不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所以這些資訊只是要透過公開的方式散布給公眾,則取用與加值它,原則上並不會有侵權的風險。

2、幾個重要公益相關的客體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這些規定登錄在著作權法第9條,例如: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以若是利用的對象是這些不具著作權保護適格的資料,則原則上便不會有侵權的疑慮。

3、但請注意、並非所有網站上公開的資料,都不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以「政府出版品」為例,其雖為公部門撰寫的資料,但向來有「書籍成冊」的形式,這類的出版資料,便都會具備有著作權保護的適格,所以取用這些作品時,就必須特別注意到合法授權的問題。再舉「旅遊資訊」為例,如果純粹只是台鐵班次資訊的App化,則取用方式類同於「單純資訊」的取用,在侵權方面的風險便較小,但若是他人網站上經過彙整之後的「旅遊建議路線排程資訊」,這些資訊經過網站內容編寫人員的「精神投入」後,便很可能可以被認定為具有著作權適格,而若是取用這些經過整理與優化過的觀光資訊,就有比較高涉及侵權的風險了。

問題二、如果說特別標註資料來源網站的權利聲明,能不能將侵權爭議的風險降低?

簡答二:標註資料來源網站的權利聲明,並不會影響侵權行為成立與否的認定,但在個別的案件上、若是利用幅度與範圍都小的話,則有機會主張「合理使用(Fair Use)」之抗辯,其實主張合理使用也不必須一定要標明資料出處,但行為上若是可以清楚標明資訊出處,且使用資料的幅度與數量又低的話,則在判定上較容易能被司法部門採認為是正當合理使用的行為。

問題三、若是資料來源網站上的授權資訊,已經指明限制商業式的利用行為,但不禁止非商業性的利用行為,則透過行動式App程式截取這些網站資料,同時內嵌廣告放費機制到這個App程式裡來獲取廣告收益,會不會違反該網站的授權政策?

簡答三:關於何謂「商業行為」有的網站定義的比較嚴、有時則會定義的比較鬆,因為這其實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就像民法72條所說的「公序良俗-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一樣,必須有賴契約內容的補充(例如Google Maps/Google Earth API 服務條款:code.google.com/intl/zh-TW/apis/maps/terms.html,其對於商業利用/非商業利用就額外多了很多的描述和定義。),並且放在個案的脈絡下去解釋才會比較清楚(看個別網站對商業利用行為的詳細規定與說明)。

不過、如果這些內容網站上就是沒有細部說明呢?

就一般法律原則來說,以下提供一個簡單的判準,那就是「行為之間有金錢對價關係者,常會被定義為商業行為,反之、若是行為之間未必有金錢對價關係者,則有可能會逸脫商業行為的範圍。」

所以、依照這樣的原則,行動式App應用程式讓人免費下載,但連帶嵌入廣告,這樣的運作模式,如果契約裡面明定「使用者不得將廣告機制關閉」,則這樣的行為整體是有一個商業模式在運作,便應該會被認定是商業行為的利用方式,因為程式必須被內嵌廣告並消耗頻寬,且用契約規定這個廣告機制不能事後被下載者自行移除,那麼這種狀況下、「內嵌廣告」與「程式下載使用」之間已經有一個「直接交換關係」,而這個交換關係如果又能夠讓程式的開發者與散布者賺取金錢,則這樣的模式可以被認定為具有「對價關係」的商業行為;反之、若是程式的下載開始雖然有內嵌廣告,但使用者可以自行透過介面操作的方式將其關閉,或是契約內容也並不明文禁止使用者去做移除廣告的動作,則這樣的模式因外觀上不具有「內嵌廣告」與「程式下載使用」的「強制交換與對價關係」,便就比較有機會被解釋為「非商業行為」。

以上的資訊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若有後續疑問歡迎接續提出來分享與討論!

敬祝 順心健康

20120105 1755 LUCIEN C.H.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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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手機程式可以類似內嵌的方法,軟體一打開就是連到某個商業公司的網站某個連結,只是類似捷徑的方法,讓用戶不用打開瀏覽器就可以看到網頁,這樣有侵權嗎?假如我在程式有註明版權所有為XX公司,這樣可以嗎?

問題二:
假如問題同上,但是軟體多加入手機廣告在某個地方,已獲取廣告收入,這樣有侵權嗎?

問題三:
不知道這邊問適不適合,就是常常有軟體或網站註明限制商業行為使用,或只歡迎非營利使用,假如我寫的程式是免費下載使用,但是軟體放置廣告,以獲取廣告公司給我的收入,這樣到底算不算營利?不好意思,這個問題困擾我很久了
lucien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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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Re:手機程式可以連結到商業網站嗎? 2012/01/06 19:57  (7 Years, 10 Months ago) Karma: -1  
非常非常感謝,因為第三個問題找了很多資料都沒有答案,說明的非常淺顯易懂詳細
ck6cjo45j (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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