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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條款介紹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2.0 (GPL)

法律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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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2.0 (GPL)

GPL 原文內容請點這裡瀏覽

 

一、概覽

GPL 的起草者為史托曼 (Richard Stallman),他認為軟體使用者有執行、研究、改良以及回饋開發社群的四大自由,並且開始進行「GNU 計畫」,以開發一套實現四大自由的作業系統。 為了讓這樣的理念可以真正產生法律效力,史托曼首先設計一套不同於當時既有的軟體授權機制 "copyleft",並且據此草擬 GPL 授權條款,以為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權文件,GNU 計劃下的軟體程式也因此大多採用 GPL。

GPL 第一版發佈於一九八九年,第二版則是在一九九一年,並且沿用至今。GPL 目前的著作權人-「自由軟體基金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已經公佈第三版草案內容,預計經過一年的意見收集程序,於二00七年初將會公佈正式定稿的 GPL 第三版內容。

 

二、運用現況

目前許多知名的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程式均採用 GPL 作為授權條款,包括:Linux、MySQL、Gaim、Samba、LAME、gcc、Qt、Ethereal 等等,而根據 Freshmeat 網站上的統計 (

https://freshmeat.net/stats/#license) 顯示,使用 GPL 的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程式遠遠超越使用其他授權條款的軟體程式。

 

三、權利義務規定

以下列出 GPL 對於被授權人權利義務的重要規定。這些內容的目的在於協助您了解 GPL,因此並未包含所有細部規定,若您需要更詳細的資訊,必須自行閱讀 GPL 原文內容,或者尋求其他的諮詢。

 

(一)被授權人權利

GPL 授與任何一位被授權人下列權利:

  1. 執行軟體程式的權利;
  2. 重製軟體程式的權利;
  3. 散布軟體程式的權利;以及
  4. 修改軟體程式的權利

 

 

(二)被授權人義務

這裡的義務大多與上述的權利有關連,也就是被授權人在行使 GPL 所賦與權利的同時,必須要遵守下列義務,一旦違反,所有 GPL 授與被授權人的權利將會自動終止:

 

1、散布原始版本時

被授權人在散布 GPL 程式原始碼時,必須要履行下列義務:

    • 散布的程式原始碼重製物必須與原本逐字相同;
    • 保留所有附隨於程式中的標示,包括著作權聲明與免責聲明在內;
    • 散布的同時,也必須將 GPL 的文字副本一同交付給後續的收受者。

     

     

      2、散布修改版本時

      被授權人將程式修改後,將此修改版本的原始碼散布出去,此時除了必須要符合上述的三項要件外,還必須要做到下列三項要求:

        • 每一個修改過的檔案皆必須有顯著標示,說明這個檔案是被修改過以及修改日期;
        • 修改過的版本仍然必須使用 GPL 來授權;以及
        • 修改版本若是以互動模式讀取指令時,必須要讓收受者仍然可以列印或是讀到著作權聲明、免責聲明等文字聲明。

         

           

          3、散布目的碼時

          無論是原始版本或修改版本,被授權人除了可以用原始碼形式來散布外,也可以僅僅散布程式的目的碼,不過此時必須要提供一個管道可以讓收受者取得與目的碼相對應的完整原始碼。GPL 規定此時被授權人可以透過下列方式向收受者提供原始碼:

            • 被授權人可以同時散布目的碼與原始碼。此時,所附上的原始碼必須是機器可判讀的,而散布的媒介必須是一般人慣常使用的,例如光碟片。
            • 散布目的碼的同時,並沒有一起提供原始碼,而是附上一份書面告知收受者可以透過其他方式另行取得原始碼,這個書面告知的有效性必須維持至少三年。透過此種方式散布原始碼,被授權人可以收取費用,不過所收取費用不得超過為了重製與運送等等原因所支出的成本。
            • 若被授權人是透過上述第二種方式取得目的碼,並繼續將目的碼散布給他人,可以單純地將所收到的書面告知內容直接傳達給收受者,讓收受者得知如何取得原始碼。不過此種散布方式僅限於非商業性的散布。
            • 被授權人可以在固定位置提供收受者下載原始碼。這裡所謂的固定位置,指的是網路上的固定位置,而採用此種方式的前提是,目的碼的散布也是經由同一個固定位置來散布。不過,下載目的碼與原始碼的網址,在實際上當然並不可能真的是完全相同,因此,只要一般人認為的同一位置即可,例如:在同一個網頁上,同時提供目的碼與原始碼的下載連結,就可以算是同一固定位置。

             

             

              四、其他重要內容

              1. 禁止他人修改 GPL 內容;
              2. GPL 雖然沒有專利授權或訴訟的規定,卻在舉例說明時提及專利:若是因為專利或者其他因素,使得 GPL 軟體程式在某些地區的使用受到限制,被授權人可以採取一些措施因應。
              3. GPL 軟體程式的修改版本仍然必須要採用 GPL 作為授權條款。不過目前各界對於 GPL 修改版本的內含認定不一,也尚未有相關的法院判決,因此 GPL 中所指的修改版本,最大範圍究竟可以涵蓋到何種形式的修改,尚未有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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