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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從開源軟體到開放資料-論 Open Database License v1.0

    分類: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法律專欄

    近年來公眾授權的風潮,已經跨越地理疆界而被適用在不同的國家與文化圈;而其適用的對象,也不再侷限於軟體程式碼,而是跨足到其他的著作權客體,例如在文章、圖片、音樂、影像,與各種藝術領域裡被多元應用的創用CC (Creative Commons),甚至,這樣的模式近年更被延伸至超越著作權的領域,而有開放資料 (Open Data) 方面的運動。這些改變與進展,足以證明民智已開,許多原本閉鎖於大型商業公司、政府機關組織裡的各式軟體與資料,透過公眾釋出的方式,讓群眾能夠以自主的方式進行加值與改作,可說是當代資訊科技的演進,帶給整體人類一同受惠的禮物。然而,各種公眾授權的方式,適用在不同的客體上,必然會有些不同的配置,本文即以現今較已為人熟知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方式為引,透過其與新興 ...
    2012-10-17 週三
  2. GPL 條款對於衍生程式的判定標準與其授權拘束性的擴散範圍(下)

    分類: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法律專欄

    本文上篇的文章連接頁面如右:https://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8446-the-license-inheritance-bounds-of-gnu-gpl-01 【實務上對 GPL 衍生程式可資操作的基本判別流程】 綜上所述、關於 GPL 衍生程式的判定標準,以及其授權拘束性的擴散範圍,可以歸納出三個可資操作的基本判別流程: 該軟體專案中是否內含 ...
    2011-09-15 週四
  3. GPL 條款對於衍生程式的判定標準與其授權拘束性的擴散範圍(上)

    分類: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法律專欄

    GPL 類別的授權程式,最為人著稱的特性便是其「牽一髮而動全身」的授權拘束性(License Inheritance,註一)。所謂的「授權拘束性」白話來說,指的是當使用者將 GPL 授權的程式碼抄寫到自己的軟體專案時,如果抄寫程度佔專案程式碼的比例很大,或是此一 GPL 授權元件提供了專案的核心功能,並且專案的其他元件在互動上亦無法與其分割,則整個軟體專案便會一體被視為該 GPL 授權元件的衍生著作,嗣後使用者如果再行散布這個軟體專案,便僅能適用 ...
    2011-09-15 週四
  4. 自由開源軟體授權的契約成立時間點

    分類: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法律專欄

    「自由開源軟體授權契約究竟在甚麼時候成立?」,這是一個法律人常會問的問題,但是因為自由開源軟體是一種新型態的授權模式,至今仍未有司法判決或學術文章針對這個問題做深入探討,所以這個問題目前也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見解。但因為工作上常會接受到這樣的詢問,因此此篇專文就來談談筆者個人對於自由開源軟體授權契約成立時點的看法。 關於這個問題,如果從我國的立法例來進行探討,得先從民法關於契約如何成立的規定說起。  ...
    2008-12-24 週三
  5. 美國上訴法院肯定自由/開放源碼的授權模式

    分類: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法律專欄

    今年 8 月 13 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CAFC) 針對 Jacobsen v. Katzer 一案判決,原加州北區地方法院關於本案之判決撤銷,發回更審。因該上訴法院認定 Artistic 1.0 版(簡稱 Artistic-1.0)授權中關於著作權的聲明及標示等約定乃該授權成立之前提要件(屬停止條件,註一),所以被告 Katzer 及其屬公司 Kamind 未遵守 Artistic-1.0 ...
    2008-11-20 週四
  6. 保護密度的高與低:侵權與違約差異之我見

    分類: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法律專欄

    ◎ 「侵權」與「違約」伴隨出現不表示完全同質 一般用語上「侵權」與「違約」兩字常常伴隨出現,尤其在著作權法的體制上,因為「權利人保留所有著作權利 (All rights reserved)」的預設,導致著作權授權契約的違反,往往無可避免的造成「既侵權又違約」的結果,就如同打雷與劈閃電一樣,出現 A 結果伴隨出現 B 結果,此種伴隨現象造成一般人對於「侵權」與「違約」在概念上的差異無所知覺,更常常因為慣用語法之故將二者混為一談。其實許多爭訟案件並不必然牽涉到法定權利的侵犯,有些案件雖然有擬似權利侵害的外觀,但實際分析後卻與法定權利侵害無關,而只能論以契約義務的違反。 ...
    2008-06-27 週五
  7. 從 BusyBox 案例看美歐爭訟實務的差異與轉變

    分類: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法律專欄

    歐洲在過去 4 年,陸續產生 5 件 GPL 的法院案例,其中 4 件在德國,一件在法國,美國則是在 2007 年年底一口氣有 4 件 GPL 的訴訟案出來。在美國這 4 件案子出來前,就有不少人問我,美國既然是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的發源地,卻遲遲未見 GPL 法院訴訟,反而在德國產生了第 1 件 GPL 的訴訟,原因為何?現在美國有了案例,就讓我們先來大略瞭解一下這 4 個案例的始末,然後再來看美歐面對法律爭端時,處理態度的差異在那裡。 ...
    2008-03-29 週六
  8. 美國地方法院認定 Artistic 為契約性質授權條款

    分類: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法律專欄

    今年九月底 BusyBox 開發者控訴 Monsoon Multimedia,這是第一個 GPL 直接相關的美國法院訴訟案,十月初 Novell 與 Red Hat 被控告侵害專利權,則是第一件自由開源軟體的專利訴訟案,就在大家將焦點放在這兩件剛起頭的訴訟案的時候,其實在美國剛產生了第一件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相關的法院裁定: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在一個裁定中表示,Artistic 條款(註一)並非單方性質的著作權授權條款,當對條款內容產生爭議時,仍需考究爭議的原因是基於著作權授權方面的爭議,亦或是契約履行性方面的爭議,因而駁回該案原告所提出的禁制令申請。雖然這並非是正式的法院訴訟判決,但相關意見對於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未來在美國法的定位認定,具有相當重要程度的參考意義。 ...
    2007-10-26 週五
  9. 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特性-從法律的角度觀察

    分類: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法律專欄

    許多人知道自由軟體的四大自由(註一),也知道開放源碼的十項定義(註二),這兩項看上去內涵類似、卻用不同文字表述的概念,透過法律角度可以歸納出一些共通的法律特性: 不收取授權金; 將軟體的特定著作權權利授權出去; 授權對象不特定; 授權地域不特定; 非專屬授權。 不收取授權金是自由開源軟體與專屬軟體最大的分野所在,也因此,被授權人必須自行負擔利用自由開源軟體所帶來的風險。這種制度設計背後代表的是利益平衡的觀念:因為著作權人並未蒙獲利益,所以就不需要負擔責任(註三)。 ...
    2006-03-09 週四
  10. 自由開放源碼軟體授權條款的迷思-License or Contract?

    分類: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法律專欄

    此篇文章的標題採用中英夾雜的表現方式,用英文標明「license(授權條款)」與「contract(契約)」是想要特別表達,這個常被社群朋友提及的問題,是起源於自由開源軟體發源地的美國。 在美國,授權條款與契約在法律上有著不一樣的構成要件:授權條款是指有權利的人(權利人),將權利單方面地授與給別人(被授權人),而所謂的單方面是指不需要被授權人的確認或是接受,也因此授權人可以隨時將授權條款撤回;而若是契約,則有要約、承諾與約因(註一)三項構成要件,要約是指授權人表達出邀請他人來成立契約的意願,承諾是指被授權人表示接受這份要約的意願,而約因依照字面來解釋就是契約成立的原因。必須上述三項要件都符合了,一份文件才可以被稱為契約。因為契約為雙方合意的產物,所以授權人不可以隨時逕自將契約終止。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若一份文件被視為契約,有時簽約雙方即使沒有立即擁有契約中所欲授與的權利,而可能是事後才取得該權利的處份權,此份契約仍然可以是一個有效的法律契約,締約雙方還是可以依照契約預先約定的內容,來要求對方履行契約所規定的相關義務;但在授權條款的狀況下,則原則上授權人一定要是合法的權利擁有者,才可以透過授權條款將權利授權出去,這是因為美國法定義的授權條款是一種授權的單方行為,授權人單方宣示授權則此條款已然生效,故在處理上必須由權利人為之才可以讓這個法律行為成立。 ...
    2005-08-19 週五
  11. 授權條款中免責聲明的法律意義

    分類: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法律專欄

    稍稍瀏覽各式自由開源軟體的授權條款,您可以發現條文的最後必然有一段標題是 Limitations of Liability,這就是俗稱的「免責聲明」、「免責條款」,是程式的設計者、著作權人對於損害責任的預免聲明,強調在任何狀況下,對於使用程式所帶來的各種損害均不負賠償責任。 這樣的免責條款乍看下使人心生猶豫和疑問,猶豫的是自由開源軟體的風險看似無人擔保,疑問的是這樣廖廖數句文字是否真能在法律上將一切責任盡歸於零? ...
    2005-08-04 週四
  12. 從 Ezpeer 的初審判決談 CC 授權模式的未來展望

    分類: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法律專欄

    2002 年國內音樂產業提告全球數碼科技公司(Ezpeer)違法侵權案, 經士林地方法院於 2005 年 6 月 30 日下午四時宣判(註一)。判 決主文僅列兩條結論,就是「Ezpeer 負責人無罪,全球數碼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不罰。」 在訴訟尚未終局前,論定是非尚言之過早,但此案同時點破一個主題, 就是 P2P(Peer to Peer)這樣新式的檔案傳輸模式,確實對現行的 著作權架構產生了一定的衝擊和影響。或者這麼問:隨著科技的發展, ...
    2005-07-07 週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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