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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關鍵字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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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淺談貢獻者契約在自由開源軟體之應用

    分類: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法律專欄

    【為何需要簽署貢獻者契約】 自由開源軟體專案和私有軟體 (proprietary software) 的開發有不少的差異,其中最大的不同處在於,自由開源軟體專案是先選定一個適用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例如 GPL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當貢獻者 (contributor) 同意其撰寫的程式後續將依循該授權條款的規定後,將其撰寫程式提供給該軟體開發專案使用。但僅僅如此還不夠,為確保自由開源軟體專案後續能合法利用、甚至再散布專案中的軟體程式,該專案管理者必須取得所有程式開發者對其程式的著作權讓與,或是不可撤回的著作權授權,及相關的專利權授權。 ...
    2013-04-28 週日
  2. 從開源軟體到開放資料-論 Open Database License v1.0

    分類: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法律專欄

    ... database 特別法令保護的素材;第二部份則是不具權利適格的相關 data,不論這些客體受到法律保護與否,ODbL-1.0 預設了一個調和機制,並在契約自由的基礎上,去明訂釋出物的使用規則,也就是說,在 data set 與 database 裡,原本受到法律保護的部份,ODbL-1.0 透過契約自由的機制,另訂規則讓使用者可以使用它,而不至受到法律預設「權利人保留所有權利」的拘束;而原本不受到法律保護的部份,ODbL-1.0 ...
    2012-10-17 週三
  3. 自由開源軟體授權的契約成立時間點

    分類: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法律專欄

    「自由開源軟體授權契約究竟在甚麼時候成立?」,這是一個法律人常會問的問題,但是因為自由開源軟體是一種新型態的授權模式,至今仍未有司法判決或學術文章針對這個問題做深入探討,所以這個問題目前也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見解。但因為工作上常會接受到這樣的詢問,因此此篇專文就來談談筆者個人對於自由開源軟體授權契約成立時點的看法。 關於這個問題,如果從我國的立法例來進行探討,得先從民法關於契約如何成立的規定說起。  ...
    2008-12-24 週三
  4. 美國上訴法院肯定自由/開放源碼的授權模式

    分類: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法律專欄

    ... 所要求的義務-隨產品有完整的著作權聲明及標示,則被告的行為不僅違反契約也構成著作權侵權。地方法院必須依據上訴法院就本案所認定之法律關係重新做出是否准許核發禁制令給原告 Jacobsen 之決議(註二)。 這個案子從一開始就受到自由/開放原碼社群的注意,因為原告 Jacobsen 所管理的 JMRI 計劃是一個自由/開放原碼軟體,主要在發展模型火車的控制軟體,而該軟體運用系統稱為 DecorderPro。且原告允許模型火車的愛好者可自由從 ...
    2008-11-20 週四
  5. 保護密度的高與低:侵權與違約差異之我見

    分類: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法律專欄

    ◎ 「侵權」與「違約」伴隨出現不表示完全同質 一般用語上「侵權」與「違約」兩字常常伴隨出現,尤其在著作權法的體制上,因為「權利人保留所有著作權利 (All rights reserved)」的預設,導致著作權授權契約的違反,往往無可避免的造成「既侵權又違約」的結果,就如同打雷與劈閃電一樣,出現 A 結果伴隨出現 B 結果,此種伴隨現象造成一般人對於「侵權」與「違約」在概念上的差異無所知覺,更常常因為慣用語法之故將二者混為一談。其實許多爭訟案件並不必然牽涉到法定權利的侵犯,有些案件雖然有擬似權利侵害的外觀,但實際分析後卻與法定權利侵害無關,而只能論以契約義務的違反。 ...
    2008-06-27 週五
  6. 美國地方法院認定 Artistic 為契約性質授權條款

    分類: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法律專欄

    今年九月底 BusyBox 開發者控訴 Monsoon Multimedia,這是第一個 GPL 直接相關的美國法院訴訟案,十月初 Novell 與 Red Hat 被控告侵害專利權,則是第一件自由開源軟體的專利訴訟案,就在大家將焦點放在這兩件剛起頭的訴訟案的時候,其實在美國剛產生了第一件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相關的法院裁定: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在一個裁定中表示,Artistic 條款(註一)並非單方性質的著作權授權條款,當對條款內容產生爭議時,仍需考究爭議的原因是基於著作權授權方面的爭議,亦或是契約履行性方面的爭議,因而駁回該案原告所提出的禁制令申請。雖然這並非是正式的法院訴訟判決,但相關意見對於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未來在美國法的定位認定,具有相當重要程度的參考意義。 ...
    2007-10-26 週五
  7. 自由開放源碼軟體授權條款的迷思-License or Contract?

    分類: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法律專欄

    此篇文章的標題採用中英夾雜的表現方式,用英文標明「license(授權條款)」與「contract(契約)」是想要特別表達,這個常被社群朋友提及的問題,是起源於自由開源軟體發源地的美國。 在美國,授權條款與契約在法律上有著不一樣的構成要件:授權條款是指有權利的人(權利人),將權利單方面地授與給別人(被授權人),而所謂的單方面是指不需要被授權人的確認或是接受,也因此授權人可以隨時將授權條款撤回;而若是契約,則有要約、承諾與約因(註一)三項構成要件,要約是指授權人表達出邀請他人來成立契約的意願,承諾是指被授權人表示接受這份要約的意願,而約因依照字面來解釋就是契約成立的原因。必須上述三項要件都符合了,一份文件才可以被稱為契約。因為契約為雙方合意的產物,所以授權人不可以隨時逕自將契約終止。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若一份文件被視為契約,有時簽約雙方即使沒有立即擁有契約中所欲授與的權利,而可能是事後才取得該權利的處份權,此份契約仍然可以是一個有效的法律契約,締約雙方還是可以依照契約預先約定的內容,來要求對方履行契約所規定的相關義務;但在授權條款的狀況下,則原則上授權人一定要是合法的權利擁有者,才可以透過授權條款將權利授權出去,這是因為美國法定義的授權條款是一種授權的單方行為,授權人單方宣示授權則此條款已然生效,故在處理上必須由權利人為之才可以讓這個法律行為成立。 ...
    2005-08-19 週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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