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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lace 控訴 FSF-給 GPL 一個不一樣的檢驗

2005 年初,美國一位軟體工程師 Daniel Wallace 控訴 FSF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違反美國的 Sherman Act(註一),請求法院發出禁制令,禁止GPL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在美國境內的推廣與使用。

Wallace 表示 FSF 透過 GPL 與 Red Hat、Novell 以及 IBM 等幾家大公司,進行大量的著作權交互授權 (pool and cross licensing),進而聯合實施「掠奪性定價機制 (predatory price fixing scheme)」,使 Wallace 自行研發的作業系統無法進入競爭市場,因而違反美國的 Sherman Act。

因為 Wallace 在訴狀中一直未能明確說明所遭受到的反托拉斯損害 (antitrust injury) 為何,因此訴狀遭法院駁回四次,最後一次的駁回裁定並且不再允許 Wallace 繼續提出修正訴狀,本案因此告終。雖然 Wallace 控訴 FSF 的理由是 GPL 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焦點並非在於著作權法或者是 GPL 的法律特性上,不過在裁定理由(註二)中,受理該案的法官 John Daniel Tinder 仍對於 GPL 的法律性質加以定位,其在並未反覆推論的前提下,直接承認 GPL 是一份軟體授權協議 (software license agreement),而從前後文推斷,這裡所謂的授權協議,至少是指「授權 (license)」而言,至於 Tinder是否將 GPL 視為一份「契約 (contract)」,則無法自裁定理由中明確推知(註三)。

Tinder 並未對於 GPL 的法律特性多做闡述,這點與德國工程師 Harald Welte 控訴 Sitecom 與 Fortinet 兩案相類似(註四):法官均直接承認 GPL 為一份授權或契約,並以此為基礎,再來鋪陳裁定理由。

筆者個人觀察,GPL 的法律性質其實不難定位,因此法院在相關案件的理由書中並不需長篇大論敘明原因,而是直接承認 GPL 為一份授權或契約,至於不斷遭受各界質疑的原因,只是因為大多數人不熟悉此種新型態的授權模式,隨著時間的推移,相關案件逐漸累積,對於 GPL 法律性質的質疑將不攻自破。

此外,本案裁定理由書對於 GPL 有著相當正面的評價:肯定 GPL 有助於市場自由競爭。因為 GPL 不收取授權金,任何人均得自由複製與散布 GPL 軟體程式,所以 GPL 並非如 Wallace 所宣稱的會壓抑市場自由競爭,其反而是鼓勵市場自由競爭,這對於消費者而言更為有利,也更符合美國 Sherman Act 的立法目的。

雖然原告 Wallace 控訴 FSF 的理由與 GPL 的法律性質無關,不過在正面肯定 GPL 有益於市場自由競爭的同時,這份法院裁定理由的出現也多少減輕了一般人對於 GPL 法律性質不清的質疑。經過這次不一樣的檢驗,GPL在法律上的地位又朝著穩固的方向邁進了一步。


註一:Sherman Act 為美國的反托拉斯法,該法制定目的在於保持市場公平交易,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註二:本文所謂裁定理由均指針對第四次修正訴狀的駁回裁定理由書:https://sco.tuxrocks.com/Docs/Wallace_v_FSF/Wallace_v_FSF-41.pdf

註三:有關「授權」與「契約」在美國法上區別的實益,請參見:葛冬梅,自由開放源碼軟體授權條款的迷思—License or Contract?,https://www.openfoundry.or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507&Itemid=56,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 39 期。

註四:Welte 控訴 Sitecom 與 Fortinet 一案請見:林俊言,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的法律效力-以慕尼黑地方法院判決為例,https://www.openfoundry.or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853&Itemid=14;葛冬梅,由 Fortinet 一案談 GPL 的法律效力,https://www.openfoundry.org/legal-article-/515--fortinet-gpl-,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 32 期。

註五:此外,Wallace 還控告 Red Hat 與 IBM,這些案件進一步詳細資訊可見右列專題頁面的整理:https://sco.tuxrocks.com/?Case=Wall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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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 Legal Colum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