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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條款中免責聲明的法律意義

稍稍瀏覽各式自由開源軟體的授權條款,您可以發現條文的最後必然有一段標題是 Limitations of Liability,這就是俗稱的「免責聲明」、「免責條款」,是程式的設計者、著作權人對於損害責任的預免聲明,強調在任何狀況下,對於使用程式所帶來的各種損害均不負賠償責任。

這樣的免責條款乍看下使人心生猶豫和疑問,猶豫的是自由開源軟體的風險看似無人擔保,疑問的是這樣廖廖數句文字是否真能在法律上將一切責任盡歸於零?

「無償免責」的概念在法律運作上行之多年,概念築基於權利及義務間是否取得平衡點?是以付費與免付費的差別造成權利義務關係極大的分野,法律教學上慣常套用自助餐的例子來講解這樣的概念:有時自助餐館提供免費的茶水或熱湯供客人取用,不另收費,而如果免費的貢丸湯裡沒有貢丸,基於其無償,消費者並沒有任何權利能要求店家改進,但是,很重要的一個概念是,免費的貢丸湯可以沒有貢丸,但卻不能使人喝了肚子痛,它至少要有飲用後不損害健康的品質。

這樣的概念,就像是我國民法第 222 條中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在契約訂立上尤其是商業行為,往往法律不去干涉私人協定的空間,只有在極端失衡及欠缺公平正義的情況下才透過公權力介入調整,換句話說,所謂的免責條款真正意涵就是著作權人「未蒙利益不負責任」的聲明,但是在某些極端失衡的情形下,各國相關機構仍有介入調整的可能性,並非訂立免責條款後就必然能夠完全免責。

損害責任歸屬的理論向來極富爭議,最基本的就是靠因果關係來判斷:誰引發結果誰負責。但這僅是原則宣示,施行上仍須有所斟酌。舉一個凡例,維修天然氣的工人挖馬路挖到電纜線,以致週邊商店突然斷電無法營業,甚至導致股市交易所裡的證券代理人本欲進行的交易中止,這些損失能不能向挖斷纜線的工人要求賠償?實務上持的是否定見解,法律術語是債權的侵害須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手段為之方負損害賠償責任,現實上的思維則很好解釋,那就是,如果任由因果歸責理論如此擴張,世上還有誰膽敢挖開馬路進行維修?是以這般的情形,除非基於故意或是重大過失,否則歸責理論的帽子不會套到貌似無辜的施工者身上,結論就是,任何的責任歸屬都必須合理且適當。

所以自由開源軟體是否存有無人擔保的風險?就廣域的觀點而言,任何程式的運用都有其風險,而自由開源軟體提供保障的方式和傳統不盡相同。當軟體有設計不良的情形時,專屬軟體 (proprietary software) 如 Microsoft 須透過回報技術部門,再等待長時間的改版升級後方才修正,但在自由開源軟體方面,由於程式源碼 (Source Code) 公開,使用者可以自行或是雇用專才直接動手除錯修正,效率及時且操之在己;而在免責條款部分,雖然字義上設計者及著作權人在任何狀況下均不負責任,但如我國民法第 71 條亦明示:「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民法第 72 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即使契約訂立如何明確,實際運作仍要通過法律公平正義性的檢驗,若損害肇始於設計者的故意或是重大過失,則仍然會有責任歸屬及損害求償的可能性,所謂的免責條款,如前述是一種「無償即免責」、「不蒙利益不負擔保」的宣示,換句話來說、如果自由開源軟體的散布行為事涉營利,則此類的免責聲明便不能夠完全免責,而近年來許多商用自由開源軟體的公司,舉 Red Hat 的 Open Source Assurance 專案為例,甚至會主動提升自己的企業擔保責任,來吸引客戶願意採用其提供的商業服務方案,來進行資訊系統的建置(註一);而較新版本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如 GPL-3.0 以及 Apache-2.0,也都不約而同的標註在商業服務行為的脈絡下,自由開源軟體專案的散布者與服務的提供者,是可以另行具文向客戶提供額外的擔保,而不會與條款預設的免責聲明產生衝突(註二)。

所以說、自由開源軟體的實際應用上,如發生損害責任爭議時,歸責的基礎仍須依法且合理適當,並不盡然如條款字句僅做文義解釋。


註一:更多 Red Hat Open Source Assurance 專案的相關資訊,請參照其官方網頁:https://www.redhat.com/rhel/details/assurance/,FAQ:https://www.redhat.com/rhel/details/assurance/faq/

註二:相關的規定撰述在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 的第 7 條第 3 項 a 款,Apache License, Version 2.0 的第 9 條。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 : 第 38 期 Firefox(下)
標籤: 法律專業,   免責聲明(條款),  
分類: 法律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