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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談台灣廠商侵害自由軟體權利的現象

任何事情會跟法律扯上關係,一定都是窮盡其他方式卻無效之後,才會轉而尋求尋求法律措施。所以法律上所認定不合理的事情,通常只是問題的一種表象,引發問題的源頭另有其因。

在鑄造場擔任法務研究工作三年多,這項工作最初始的動機是服務自由軟體社群,但是,法律研究的客體是「問題」,在自由軟體領域中,法律問題大多來自企業界,而非社群,所以慢慢地,這項工作的重點對象逐漸轉移到使用自由軟體的業者上。

這些來自業界的問題,最典型、也最常見的就是「如何避免感染到 GPL」!就筆者個人的經驗,當有這個問題產生的時候,通常表示這一家公司已經面臨到實際的問題案例,也就是這家公司的產品十分可能已經是侵權了。

一家公司、兩家公司、十家公司,乃至於很多家的公司都有類似的問題,處理這些問題久了,不禁會問,為什麼這些公司會侵權?

思前想後,我歸納出的原因有二:一、完全不知道自由軟體;二、即使知道,但沒有什麼積極的動力去瞭解,因為只想到眼前的利益。前者,既然不知道自由軟體,所以是無意識到自己侵害他人權利;後者指的是那些已經對於自由軟體有所認識的公司,但是因為只看到眼前的短期利潤,或者是認為遵循自由軟體將無法產生商業利益,所以寧可選擇不改變現狀地繼續侵權,或者是開始鑽營各種迴避手法與遊走規則邊緣的手段。

針對這樣的原因,解決之道無他,這些公司必須去瞭解自由軟體的授權規則,以及如何順應這樣的授權規則來創造商業利潤。但這是一個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大部分台灣廠商在沒有什麼特別壓力的情況下,是不會想積極去瞭解自由軟體的。這種沒有什麼特別壓力的情況,筆者認為,主要是因為很多台灣廠商不是品牌廠商,不會面對第一線的品牌考驗。筆者所接觸的很多案例是:台灣廠商接受國外品牌廠商的委託,委託製作出來的軟硬體隨著品牌廠商的產品一起出貨到國外市場上,經國外市場消費者發現裡面有侵害自由軟體權利的情事,消費者向品牌廠商反應,這樣的反應才回到當初的台灣廠商身上。雖然台灣廠商在這樣的情況下可能必須負擔違約責任,商譽也會受損,而有訂單流失的風險,但因為畢竟不是第一線接觸到侵權的控訴,所以對於侵害自由軟體權利的反應總是慢了一步。

筆者個人的資訊來源顯示,針對這樣的情況,國外自由軟體支持者已經從契約內容著手,希望在對台灣廠商下訂單時,(註一)契約中就針對利用自由軟體的情況規定清楚,例如:不可以利用任何的自由軟體程式碼;可以利用,但僅限於 BSD、MIT 或 Apache 2.0 授權的程式碼;非經甲方書面同意,否則不可以利用到自由軟體。這樣的努力,一方面將過去一直未被重視自由軟體侵權問題,透過契約說明清楚,另外一方面,也間接迫使台灣廠商來瞭解自由軟體,只有在瞭解之後,才能夠真正地調整好內部的開發流程,或者配合自由軟體的授權規則來調整甚至是創造獲利模式,華碩的 Eee PC 就是後者最典型的例子。

法律位於處理問題的末端,真正解決問題之道是非法律的途徑,期待台灣的廠商未來可以用更積極的態度來瞭解與面對自由軟體,這樣,才是解決自由軟體侵權的終極之道。

註一:台灣身為資訊硬體大國,資訊產品中的各項設備或零組件大多來自台灣廠商,所以台灣是目前國外自由軟體支持者所努力的重要對象。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 : 第 104 期 本報更名為「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
標籤: Taiwan,   侵權,   商業化,  
分類: 法律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