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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版本變更看自由軟體授權的未來趨勢(演講摘要)

自由軟體方面的推動,初始是因為「軟體自由」的理念而發軔,近年的發展趨勢則漸轉由商業營利思維主導,以此漸漸發展出兼容商業性及軟體自由理念性的變通模式,而這些發展歷程若僅由單一角度觀察,難免予人見樹不見林且撲朔迷離之感,但如能兼由兩方立場推估,則不難發現自由軟體發展日後的運行軌跡。因自由軟體的理念思維多賦含於授權條款的文字內容裡,本次演講即透過 GNU 公眾授權條款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以下簡稱 GPL) 的改版分析 (註一),進一步推估自由軟體產業推動的未來走向。 GPL 提倡的自由並非無拘無束的使用自由,詳細一點來說,其所強調的是將使用、研究、修改、再散布程式的權利傳遞予後手的四大自由,由此可知,GPL 授權的軟體對於使用者的拘束程度並不薄弱,若是散布 GPL 授權軟體,則散布者須擔負許多因應而生的義務性要求,此項特性造成部份使用者常常隱瞞其取用 GPL 授權程式碼的事實,而意圖規避 GPL 授權條款的拘束效力。在這樣的情勢之下,GPL3.0 的版本相對於 GPL2.0 可說呈現既擴張又內縮的改版態度,其擴張的部份主要表現在新式科技議題的解決上,如軟體專利議題、或是 GPL 程式 TiVo 化的爭論等等,而內縮的部份則可說表現在 GPL 授權條款授權攫取性 (License Capture) 效力的弱化及合理化。

實際上 GPL 授權條款此次的改版重點,表現出來的兩大方向就是合理化與相容化,合理化表現在弱化 GPL2.0 時期的授權攫取性,讓更多人能夠在充份了解 GPL 的強質 Copyleft 特性後(註二),仍然願意取用 GPL 授權的程式碼,並服膺於其義務性規定之下;至於相容化,則指 GPL3.0 放寬了許多與其他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程式碼相容的機制,過往於 GPL2.0 時期,因 GPL 授權條款並不容許使用者增刪條款內容任何一字,導致常因小地方的齟齬而造成授權條款間的完全不相容,GPL3.0 就此特別設計了第七條額外添附條款的機制,使用者可選用六款 GPL3.0 預先容許的添附條款,就此範圍之內的文字調整受到 GPL3.0 的肯認,從而大為增加 GPL 授權程式碼與其他授權方式之自由軟體專案間的相容性。

由上述改變可以看得出來,自由軟體授權方面亟待解決的相容課題已然得到正式的回應,因若由開放程式原始碼的特點觀之,自由軟體本得以透過多人共工的方式促進軟體科技的向上提升,但若因授權條款過於複雜化,而導致程式碼與程式碼間不能被使用者自由的抄來抄去,恐亦有違軟體自由的理念初衷,這是自由軟體授權條款進行改版變更首要解決的難題及困境;而近年的自由軟體推動亦雜入了商業營利企機探求的要素,從而 GPL 此類強質 Copyleft 性質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亦稍自斂戢,大為弱化其於 2.0 版本時期為企業界不喜的授權攫取性,就 GPL 版本變更的分析觀之,未來自由軟體授權規則的演變主軸,就在軟體自由理念及商業利益兼容的訴求上,自由軟體推動的日後發展,必然指向一條調解共生共榮的路子上,就如同純質的共產主義思潮及極端的自由主義思想不能久持,最後必然還是會走向社會主義與福利國家兼容的第三條路。

註一:採用 GNU 計畫的 GPL 授權條款及 LGPL 授權條款 (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之軟體程式,約佔自由軟體界近 70% 的比例多數,透過此二條款版本變更的觀察,已大抵足以代表自由軟體授權方面的演變趨勢。

註二:所謂的 Copyleft 特性表現在著作權人預設程式使用的規則,並要求收受程式的後手將這些規則不斷的傳散下去,進而拘束到之後收受程式的每一個人。而 GPL 要求的 Copyleft 切合度可說是最為嚴苛,其並不容許使用者更改授權條款本文的任何一部份,GPL 不僅要求收受程式的後手得將此預設規則不斷的傳散下去,其更進一步要求原傳散規則的乃是唯一版本、後手不可對其進行任何的增刪更動。

◎ 其他演講摘要,請見100 & 101期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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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 : 第 102 期 自由軟體法律研討會菁華摘錄

分類: 源碼新聞